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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府谷县委统战部(府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中共府谷县委统战部  发布时间:2025-09-09 17:33:40  作者:   编辑: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责任单位 备注
1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共府谷县委统战部(府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中共府谷县委统战部(府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3 对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或者被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未经备案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跨教务活动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二十六号,2019年11月29日修订)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宗教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中共府谷县委统战部(府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4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共府谷县委统战部(府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5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一款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府谷县委统战部(府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6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共府谷县委统战部(府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7 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府谷县委统战部(府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8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及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共府谷县委统战部(府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9 民族幼儿园或民族中小学认定 行政确认 《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少数民族儿童、学生达到在校生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确定为民族幼儿园或者民族学校。 中共府谷县委统战部(府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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