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执法主体事项清单 |
执法主体: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1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内容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府谷县教体局基教科一科、职成民教科 |
基教科一科:杨海军 职成民教科:陈旭 |
2 |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第十三条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
府谷县教体局人事科 |
薛强 |
3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89年第4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府谷县教体局基教一科、安全科 |
基教一科:杨海军 安全科:杨海龙 |
4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89年第4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府谷县教体局计资科、安全科、基教一科 |
计资科:马军 安全科:杨海龙 基教一科:杨海军 |
5 |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府谷县教体局安全科 |
杨海龙 |
6 |
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于通报批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期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府谷县教体局人事科、基教一科、基教二科 |
基教一科:杨海军 基教二科:郭浩杰 人事科: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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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9年修正版)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府谷县教体局人事科、基教一科、基教二科 |
基教一科:杨海军 基教二科:郭浩杰 人事科:薛强 |
8 |
对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修正版)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府谷县教体局职成民教科、基教一科 |
基教科一科:杨海军 职成民教科:陈旭 |
9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修正版)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府谷县教体局基教一科、基教二科 |
基教一科:杨海军 基教二科:郭浩杰 |
10 |
对县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修正版)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府谷县教体局基教一科、基教二科、职成民教科 |
基教一科:杨海军 基教二科:郭浩杰 职成民教科:陈旭 |
11 |
对给未经考试考核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00年8月4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给未经考试考核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府谷县教体局基教一科、基教二科 |
基教一科:杨海军 基教二科:郭浩杰 |
12 |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达不到办学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00年8月4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达不到办学要求的,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取消办学资格。 |
府谷县教体局职成民教科 |
陈旭 |
13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9年修正版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府谷县教体局基教一科、职成民教科 |
基教科一科:杨海军 职成民教科:陈旭 |
14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9年修正版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府谷县教体局职成民教科、基教一科 |
基教科一科:杨海军 职成民教科:陈旭 |
15 |
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府谷县教体局职成民教科、基教一科 |
基教科一科:杨海军 职成民教科:陈旭 |
16 |
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府谷县教体局职成民教科、基教一科 |
基教科一科:杨海军 职成民教科:陈旭 |
17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科委令1990第10 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府谷县教体局体艺卫科 |
苏金飞 |
18 |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府谷县教体局安全科 |
杨海龙 |
19 |
对适龄儿童、少年未经批准,不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中途辍学的: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夏利规定处理: (一)适龄儿童、少年未经批准,不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中途辍学的,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的,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并处以罚款。 (三)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招用,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需要责令停止营业或者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府谷县教体局基教二科 |
郭浩杰 |
20 |
学前一年贫困幼儿生活补助发放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修正版)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 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四(一)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
府谷县教体局计资科 |
马军 |
21 |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修正版)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府谷县教体局计资科 |
马军 |
22 |
普通高中助学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修正版)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府谷县教体局计资科 |
马军 |
23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修正版)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府谷县教体局计资科 |
马军 |
24 |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督导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修正版)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
府谷县教体局基教一科、基教二科 |
基教一科:杨海军 基教二科:郭浩杰 |
25 |
对校车安全管理检查 |
行政检查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
府谷县教体局安全科 |
杨海龙 |
26 |
学校食堂及学生用餐情况督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2009年修正版)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
府谷县教体局安全科、计资科、 |
安全科:杨海龙 计资科:马军 |
27 |
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修正版)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 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四(一)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
府谷县教体局计资科 |
马军 |
28 |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修正版)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
府谷县教体局计资科 |
马军 |
29 |
优秀教师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
府谷县教体局人事科 |
薛强 |
30 |
对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进行奖励 |
行政奖励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
府谷县教体局人事科 |
薛强 |
31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第三款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
府谷县教体局基教一科、职成民教科 |
基教科一科:杨海军 职成民教科:陈旭 |
32 |
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合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 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我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
府谷县教体局基教一科、职成民教科 |
基教科一科:杨海军 职成民教科:陈旭 |
33 |
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
府谷县教体局职成民教科 |
陈旭 |
34 |
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府谷县教体局职成民教科 |
陈旭 |
35 |
对为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或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
府谷县教体局职成民教科 |
陈旭 |
36 |
对校外培训机构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府谷县教体局职成民教科 |
陈旭 |
37 |
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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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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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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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外培训机构在收费管理、从业人员聘任等方面管理混乱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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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 (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4.《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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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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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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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相关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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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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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培训非法集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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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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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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