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2016085563J/2024-00134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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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4-06-13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府政办发〔2024〕46号 |
[ 名 称 ]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府规〔2024〕003-县政办002
府政办发〔2024〕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府谷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府谷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质量奖励制度,促进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推动质量强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陕西质量奖管理办法》《榆林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设立“府谷县质量奖”,府谷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量强县委)为“府谷县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府谷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量强县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府谷县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三条 “府谷县质量奖”分为“正奖”和“提名奖”两个奖项,是我县对各级组织、单位和个人质量工作取得卓越绩效的表彰激励。
第四条“府谷县质量奖(正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质量工作成绩突出、质量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我县和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我县和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或单位,以及我县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和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府谷县质量奖(提名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质量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我县同行前列、在我县同行具有引领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品牌建设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组织或单位,以及我县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和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五条 “府谷县质量奖”参评范围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工程建设行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医疗机构(仅限医院科室和专项医疗团队)、教育机构(仅限小学、初中和职业技术学校)、一线班组(包括各领域质量控制小组)等。
第六条“府谷县质量奖”每两年认定一届。其中,“府谷县质量奖(正奖)”“府谷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总数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七条“府谷县质量奖”的认定坚持自愿申请、崇尚质量;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 县质量强县委负责研究、制订“府谷县质量奖”评审工作规定,领导、协调、监督“府谷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提出拟授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县质量强县办负责府谷县质量奖评审组织工作:
(一)组织制(修)订“府谷县质量奖”的评价标准、评定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开展“府谷县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评审组;
(四)受理“府谷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
(五)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六)向县质量强县委报告“府谷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
(七)完成县质量强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县级行业协会、县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府谷县质量奖”的培育、推荐和宣传工作,推广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一条建立评审和受评审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作出评价,并存入档案。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申报“府谷县质量奖”的组织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质量强县有关规定措施,主动服务府谷地方经济发展。
(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五年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弄虚作假以及质量失信等行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并通过体系认证,在质量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处于我县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我县同行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品牌建设创新、质量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第十三条申报“府谷县质量奖”的个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县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在其他领域为质量工作作出卓越贡献。
第十四条“府谷县质量奖”对申报组织按照行业类别,分类确定评价标准。有陕西省或榆林市质量奖评价标准的参照标准执行,无评价标准的按照县质量强县委确定的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府谷县质量奖”评价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府谷县质量奖”的评定程序遵循下列规定:
(一)通知。评审年度县质量强县办下发“府谷县质量奖”的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府谷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府谷县质量奖”申报相关表格和材料。申请组织、单位和个人经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场监管部门或县级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推荐部门统一报送县质量强县办。
(三)资格审查。对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申报。
(四)资料评审。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向推荐组织和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反馈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按照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成立评审组,对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
(七)会议审议。县质量强县委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并审议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
(八)审定公示。县质量强县委将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推荐名单,上报县政府。
(九)批准公告。经县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通过相关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表彰激励
第十七条对首次获得“府谷县质量奖”的组织、单位、个人以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并向获奖组织、单位、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
第十八条“府谷县质量奖”的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管理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县质量强县办应会同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发挥质量奖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二十条 “府谷县质量奖”证书由县政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获奖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府谷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一经发现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发生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事件,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事故等情况的;发生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义务,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县质量强县委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在媒体公告,该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再次申报后两届“府谷县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府谷县质量奖”认定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的秘密,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获奖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府谷县质量奖”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认定过程中向县质量强县办提出。异议提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县质量强县办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进行受理。
第二十六条县质量强县办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的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二十七条县质量强县办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及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根据质量发展实际,县质量强县委名称发生改变时以调整后的名称为准,其管理“府谷县质量奖”的工作职能不变。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2024年7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24年7月14日起至2029年7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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