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2016085563J/2024-00122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 发布机构 ] | 府谷县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 2024-05-28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府政发〔2024〕29号,府规〔2024〕002—县政府001 |
[ 名 称 ] |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煤矿采空塌陷补偿搬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
府规〔2024〕002—县政府001
府政发〔2024〕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府谷县煤矿采空塌陷补偿搬迁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府谷县煤矿采空塌陷补偿搬迁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有序推进全县煤矿采空塌陷治理和补偿安置工作,保障采煤沉陷区群众和煤炭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府谷县境内因煤炭开采造成采空塌陷隐患,给农村耕地、林草地(含国有林草地)、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或影响居民正常生产和生活安全,需进行损害补偿和搬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因煤炭开采造成塌陷区驻地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损害需补偿和赔偿的,不适用本办法,由煤炭生产企业与受损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商处理。
第三条煤矿采空塌陷补偿搬迁安置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谁损害、谁补偿安置”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采取经济补偿、搬迁安置和生态治理恢复相结合的方式补偿采空塌陷造成的损害。
煤矿采空塌陷损害补偿及涉及需搬迁安置的调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程序规范、立足实际,公正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矿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各镇牵头负责补偿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煤矿必须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对矿区群众房屋、道路、土地、种植物等生产生活资料的损害,开采区域如需搬迁应遵照“先搬迁后采煤”的原则进行,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煤矿按照煤炭开采计划,提前规划制定拟开采区域住户搬迁补偿方案,积极争取和配合属地乡镇统筹做好搬迁补偿前期准备工作和搬迁后恢复生产生活相关工作。
搬迁范围涉及村组居民比例较大的煤矿,应充分考虑村民生存发展需要,按照安全、集中、方便、可持续生产生活的原则,在矿区生态治理修复规划中结合乡村振兴,实施集中搬迁安置和开发式治理。开发式治理坚持政府引导,煤矿实施,并充分考虑群众集体意向,引入村集体经济发展生态农业、旅游、规模化机械种养殖等项目,保障群众长远利益。
第六条煤矿采空区塌陷的现场勘测由采煤受损的村委会(村组)向煤矿企业提出并同时报告属地乡镇,县资源规划部门接到属地乡镇采空塌陷区现场勘测报告后,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属地乡镇、村组负责人、村民代表和矿山企业共同进行现场勘测,并编制矿区塌陷现场勘测报告。对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建筑物悬空、威胁居住安全或塌陷损害程度难以认定的,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勘查评估认定,作为调处补偿的依据。
第七条煤矿因采空区塌陷造成地面建筑物受损,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单位进行评估,认定其危害程度。
(一)经鉴定认为是危房的,建筑物内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群众由责任煤矿出资进行妥善安置。
(二)经评估认定确需搬迁的,要制定搬迁方案,由责任煤矿出资,属地乡镇组织实施。
第八条责任煤矿联系属地乡镇、村组村民和有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补偿搬迁安置工作:居民户籍人口调查、建筑物及附属物的丈量与登记、搬迁方式与搬迁补偿费商谈、签订协议、支付搬迁补偿款、实施搬迁、拆除原建筑物。搬迁后原居住房屋等附属设施必须拆除,土地收归村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原居所和附属设施。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拒不搬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搬离。
第九条属地乡镇依据签订的补偿协议监督落实搬迁安置、兑现补偿款等工作。煤矿应在补偿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拨付到乡镇,由乡镇依据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兑现给有关村组和各搬迁补偿户;对相邻镇争议地界,补偿款交由镇双方协商处置。为保障煤矿所在镇全体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责任煤矿按补偿费总额的5%出资给付属地乡镇,用于属地乡镇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条调查核实和搬迁补偿严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地类调查应以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情况为准。
(二)采矿权设置之前修建的建筑物、住宅和其他附属设施根据开采计划需搬迁安置的,应由煤矿在开采前及时与村民签订搬迁安置和补偿协议,提前予以搬迁安置。
(三)采矿权设置后井田范围内新建项目、新建或扩建住宅及其他固定建筑物的,业主应主动提前与煤矿协商签订协议,明确资源压覆、塌陷补偿和安全责任等内容。
(四)未经依法审批新建的建筑物、住宅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予补偿,新建的建筑物、住宅和其他附属设施未按依法审批后的范围、建筑面积、层高进行修建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新建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手续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属地乡镇根据村庄规划、煤矿开采设计等合理选址。未经审批抢修、抢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依法予以拆除且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采矿权设置后未经依法审批修建的工矿企业、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业主应主动与矿权人就压覆矿产资源进行协商解决,因压覆资源给矿权人开采造成损失的给予合理补偿后方可留设保护煤柱,否则限期搬出井田范围。
第十三条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搬迁结合新旧程度、市场造价、装修成本、使用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十四条因采空或塌陷需搬迁的,新建移民搬迁集中安置涉及道路、水、电、场平等“三通一平”以及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由责任煤矿具体实施,或由乡镇组织村民委员会(自然村组)实施后,责任煤矿据实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耕地减产补偿以实地耕种为依据,补偿的面积由乡镇、责任煤矿、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及所涉耕地村民共同测算确定,并造册登记、据实补偿。补偿从塌陷当年起算,以2年治理期、3年管护期共计5年计算。塌陷前连续2年以上未耕种的按照同类耕地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三。
第十六条林木损毁补偿按实际损毁枯死株数计算,实行一次性补偿,违反国家“非粮化”政策种植和抢栽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为保障采空塌陷区搬迁居民后续生产生活,由煤矿一次性支付搬迁户每人8万元生产生活安置费,并为采空塌陷区村民建立生活保障机制。
(一)由煤矿出资对塌陷区内60岁及以上的常住人口每人每月发给养老生活费150元。
(二)由煤矿出资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和18岁及以上在校学生每人每月发给学习和生活补贴费200元。
(三)由煤矿出资对18岁以上至60岁以下其他人口发给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费,并按照《府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缴纳养老统筹金。
(四)上述三项由乡镇负责统筹,每半年兑现一次,直至煤矿服务期满关闭或永久性停产为止。
第十八条采空塌陷区受威胁群众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住宿(房租费)30元,生活补助40元,大牲畜每天30元,猪羊禽类不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1年。属地乡镇要妥善解决好群众的临时生活、住宿以及用水用电问题。
第十九条煤矿对本矿区井田范围内塌陷区的生态治理恢复负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采空塌陷损毁土地的复垦、复绿和生态修复工作,遵照“边生产、边修复”的原则及时对塌陷的道路、地裂缝等进行治理,待塌陷沉稳后按要求进行修复治理,属地乡镇、村组予以支持配合,治理恢复和复垦后的土地权属不变,归原村组集体所有。
第二十条煤矿、村组集体、村民如对损害责任认定、损害程度等发生争议的,由乡镇组织有关部门、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或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煤矿根据鉴定和评估结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也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建立井田管护机制,认真排查采空塌陷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排除风险隐患并向乡镇、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各种违法修建行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塌陷补偿工作的监督,鼓励煤矿对积极配合属地乡镇完成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当事人,可适当予以奖励;当事人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又不通过其他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阻挡煤矿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补偿政策知晓面,扎实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营造村企和谐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调解补偿安置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激化矛盾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府谷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协议的,仍按原协议进行补偿。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府谷县煤矿采空区和塌陷区恢复治理及搬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府政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标准
3.耕地、林草地减产补偿标准
4.损毁林木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项目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房 屋 |
框 架 房 |
一类框架房 |
m² |
2300-2600元 |
标准为水泥框架结构楼房,瓷砖贴面,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室内装潢,地板砖,安设水暖,淋浴、抽水马桶卫生间。 |
二类框架房 |
m² |
2000-2300元 |
标准为水泥框架结构楼房,瓷砖贴面,铝合金门窗,室内无装潢,地板砖,安设水暖,淋浴、抽水马桶卫生间。 | ||
三类框架房 |
m² |
1800-2000元 |
未完工的框架结构毛墙毛地楼房。 | ||
砖 混 房 |
一类砖混房 |
m² |
1500-1800元 |
标准为水泥混凝土结构,瓷砖贴面,铝合金门窗,室内装潢,地板砖,安设水暖,淋浴、抽水马桶卫生间。 | |
二类砖混房 |
m² |
1300-1500元 |
标准为瓷砖贴面,钢木门窗,室内简易装潢,安设水暖。 | ||
三类砖混房 |
m² |
1000-1300元 |
标准为无内工,院内南房。 | ||
一类砖石窑 |
m² |
1200-1400元 |
标准为瓷砖贴面,地板砖,有暖气。 | ||
二类砖石窑 |
m² |
900-1200元 |
标准为钢木门窗,水泥或砖地面。 | ||
砖瓦房 |
m² |
900-1200元 |
钢木门窗,水泥或砖铺地面。 | ||
土窑 |
m² |
260-650元 |
窑洞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砖石包门面按照石堑方量中限计算。 | ||
烂窑 |
孔 |
400-1000元 |
不宜人居、可放杂物 | ||
砖小房 |
m² |
260-500元 |
|||
土石木房 |
m² |
130-400元 |
|||
简易房 (彩钢活动房) |
m² |
360-500元 |
|||
简易房 (石棉板活动房) |
m² |
200-300元 |
附件2
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标准
项目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大门 |
砖混结构 |
座 |
5000-8000元 |
瓷砖贴面、有装饰混凝土顶,钢结构或电动防盗大门。 |
砖木、砖石结构 |
座 |
2600-5000元 |
||
其他结构 |
座 |
1300-2000元 |
||
车库门 |
电动车库门 |
个 |
3000元 |
|
卷帘车库门 |
个 |
2000元 |
||
厕所 |
砖混厕所 |
个 |
2000-3000元 |
瓷砖贴面水冲式为每个4000,瓷砖贴面旱厕为每个2500元,无瓷砖贴面为每个2000元。 |
砖石厕所 |
个 |
800-1000元 |
旱厕 | |
其他简易厕所 |
个 |
500元 |
旱厕 | |
水窖 |
砖混结构 |
个 |
4000-6000元 |
|
砖石结构 |
个 |
3000-4000元 |
||
自来水管 |
米 |
40-65元 |
主管道65元/米,支管道40元/米。 | |
大口井 |
口 |
25000-45000元 |
直径6米以上。 | |
农用机井 (砖石衬护) |
深度15米以下机井 |
口 |
6000-10000元 |
包含斜洞延长米(未包含抽水动力线及拆迁抽水设施),特殊机井按重置价补偿。 |
深度15米以上机井 |
口 |
10000-20000元 | ||
深度50米以上机井 |
口 |
20000-30000元 | ||
项目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吃水井 |
砖石护壁 |
深延米 |
300-500元 |
|
土井 |
深延米 |
100-300元 |
||
打谷场 |
个 |
1000-2000元 |
||
塑料大棚 |
m² |
80-120元 |
||
烧砖窑 |
手工土窑 |
座 |
1500-3000元 |
|
室外水泥地坪 |
m² |
60-80元 |
||
地基 |
石头基础 |
m³ |
260-340元 |
|
石堑 |
硷畔 |
m³ |
240-280元 |
|
小庙宇 |
座 |
3000-8000元 |
大庙宇按砖瓦房标准计算。 | |
坟墓 |
需恢复 |
穴 |
8000元 |
|
需搬迁 |
穴 |
20000元 |
||
畜圈 |
牛、驴、猪、羊圈 |
个 |
600-1200元 |
砖混 |
围墙 |
钢筋栅栏 |
m² |
120-150元 |
|
砖石围墙 |
米 |
150-200元 |
||
土围墙 |
米 |
50-90元 |
||
沼气设施 |
沼气池 |
套 |
5200元 |
|
菜窖、山药窖 |
个 |
1500-2000元 |
附件3
耕地、林草地减产补偿标准
类别 |
规格 |
补偿标准 | |
耕地 林草地减产 |
水地 |
有引水沟渠等灌溉设施 |
2500(元/亩) |
坝地、川坝地 |
坝上平地、平原地 |
2000(元/亩) | |
坡旱地、梯田 |
坡面、坡顶地 |
1600(元/亩) | |
人工草地、经济林 |
1400(元/亩) | ||
说明:1.耕地按5年予以补产,塌陷前连续2年以上未耕种的土地按照同类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2.林草地按3年予以补产。 | |||
荒坡荒滩河道等未利用地 |
不予补偿,但煤矿必须负责治理修复。 |
附件4
损毁林木补偿标准
类别 |
规格 |
补偿标准 | ||
损毁林木 |
杨、柳、杂树 |
胸径3cm以下 |
1-3元/株 | |
胸径3—5cm |
3-8元/株 | |||
胸径5—10cm |
8-40元/株 | |||
胸径10—15cm |
40-80元/株 | |||
胸径15—20cm |
80-100元/株 | |||
胸径20—25cm |
100-120元/株 | |||
胸径25cm以上 |
120元/株 | |||
松、柏树等常绿景观树 |
树高 |
冠幅 |
||
50cm以下 |
3-5元/株 | |||
50—100cm |
5-10元/株 | |||
1米—2米 |
40—90cm |
15-40元/株 | ||
2米—3米 |
120cm左右 |
40-120元/株 | ||
3米以上 |
150cm左右 |
150元/株 | ||
海红果、枣树、苹果、梨、桃、杏、李子、篱架葡萄等 |
幼果树 |
5-10元/株 | ||
未挂果幼树 |
40-50元/株 | |||
挂果初期树 |
60-90元/株 | |||
挂果中期树 |
100-150元/株 | |||
挂果盛期树 |
160-350元/株 | |||
大棚架葡萄按篱架葡萄树冠面积折算。 | ||||
说明:1.符合株行距标准的按损毁数目和规格据实补偿,不符合株行距标准的超标准部分不予补偿;2.不符合冠幅标准的苗木,根据实际苗木质量按对应标准的50%—70%补偿。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