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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635B/2023-0003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2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政府发
[ 名 称 ] 中共府谷县委办公室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府谷县委办公室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府规〔2023〕002-县政办002

府办发〔2023〕39号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便民服务中心,各直属事企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驻府单位:

《府谷县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府谷县委办公室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府谷县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人居环境与生活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理顺行业部门、属地镇(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村组)物业管理工作体系,全面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基层主抓、共建共治”的物业管理体系,实现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属地管理体制进一步确立,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职责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住宅小区环境秩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1.健全工作机构各镇(便民服务中心)成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村(社区)成立物业服务站,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2.推进业委会建设各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要积极推进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符合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选举业主委员会。确有困难未成立的以及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村(社区)书记或党组织成员担任,副主任由业主代表推选,成员由村(社区)代表、业主代表等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小区业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动解散。要注重提高新组建或换届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党员比例,原则上党支部和小区内“两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一委员(政协委员)”“三老(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行政执法(公、检、法、司)公职人员等优先考虑。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时,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高低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主任主动辞职由业主委员会从成员中选举一名委员当主任,在没有主任职务人员期间,选定副主任暂代工作,业主委员会全体辞职后或业主委员会因成员不足无法开展工作时由村(社区)暂时接管。临时接管期间,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也可以聘任法律顾问、会计师、第三方评估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执行秘书薪酬标准,聘任法律顾问、会计师、第三方评估机构费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费用,业主委员会委员必要的工作津贴(交通、通讯补贴),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办公费用等。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按规定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并做到财务公开。

3.规范化运作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完善综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业委会(物管会)在长效管理中的作用,住建部门会同属地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根据业委会(物管会)规范运作、内部管理、小区业主投诉率、督促业主依约缴纳物业服务费等方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考核办法,每半年对辖区业委会(物管会)进行考评,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业委会,由属地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责令整改,并约谈业委会主任,对拒不整改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业委会(物管会),由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启动改选或者解散程序。年终考评被评为优秀的业委会(物管会),予以通报表扬。县委、县政府酌情予以奖励。年终考核得分为第一名的奖励10万,第二名奖励5万,第三名奖励3万。

4.试点薪酬制度。为提高业主委员会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价值。在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的指导下,鼓励业委会成员积极开展创造公共部分收益,业委会薪酬从开展创造公共收益总和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支取,薪酬比例为开展创造公共收益总和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10%,属于业主委员会全体共有,剩余90%属于所有业主共有,以上经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后试点实行。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

5.加强指导监督。督导业委会等小区自治组织依法履职,加强法治教育,制止业委会等小区自治组织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工作开展中的违法行为,为规范运行提供有力保障。业主委员会每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定,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并公告业主。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选举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村(社区)、镇(便民服务中心)及住建部门进行报备登记。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5日内出具报备登记回执。业主委员会收到报备登记回执后,应当将报备登记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委员会持报备登记回执和相关资料到镇(便民服务中心)开具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业委会等小区自治组织成员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及经济犯罪行为。

6.建立协商议事制度各镇(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县级有关部门、公安派出所、村(社区)、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有关专业人员、社会组织等,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和相关问题。

(二)压实开发建设单位责任。

1.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为加强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缴存管理,有效解决欠缴、漏缴和占用、挪用维修资金等问题,从2023年9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资金监管时,由开发建设单位按预测面积足额代缴首期维修资金,县住建部门及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依据楼盘表以套为单位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开发建设单位在购房人办理收房手续前,出示对应票据收回代缴维修资金。开发单位在办理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手续时需提供代缴维修资金证明材料。已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全额缴存首期维修资金,未缴存的不予办理预售资金监管解除手续。购房人未向建设单位支付已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有权拒绝交付房屋。要强化专项维修资金储存管理,优化使用程序,提高维修资金使用的便捷性。要完善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机制,出现危及人身财产、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向县住建部门提出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

2.建立健全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住建部门应出台我县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住宅物业保修金是由开发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缴纳,由县住建部门设立专户进行存储监管。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单位不作为或者维护维修不到位,开发企业经开发主管部门督办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向县住建部门提交申请使用保修金。

3.设立售后服务中心。开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承接期、不动产办理等遗留问题未解决到位前,须设立房屋售后服务中心,处理开发遗留问题,接受业主报修,依据有关规定和房屋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承担保修期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4.加强物业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签署。县住建部门要加强物业招投标的监管,严把开发建设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招聘物业服务企业准入关。原则上所有小区在选聘物业时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对物业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经住建部门批准同意后,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或者现房销售三十日前,在县住建部门、镇(便民服务中心)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标人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严格按照《榆林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实行物业招标备案、中标备案。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同上述步骤。县住建部门负责组建物业行业专家库,建立第三方招投标代理机构名录库,规范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陕建发〔2023〕1031号)签署合同。

5.加强物业承接查验监督管理按照《榆林市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严格执行承接查验制度。确保接收的物业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建设的,可以根据建设进度,对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交付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整体交接手续。双方可以聘请第三方承接查验机构协助查验,并可委托公证机构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县住建部门应建立第三方承接查验机构名录库,规范第三方承接查验机构市场。对不按规定交付房屋或承接查验行为依法查处。

(三)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1.实行项目备案制度。在本县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项目服务合同后30日内,应到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和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纳入《陕西省物业服务市场诚信评价监管平台》管理。

2.实行物业服务质量履约保证金制度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约定履约保证金,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履约或者非正常撤出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履约保证金实行“第三方监管、专户存储管理”原则,专户设在县住建局。物业服务质量履约保证金按照接管物业项目一个月应收物业费数额缴纳。

3.开展物业服务等级核查按照《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指导标准(试行)》(陕建发〔2023〕1032号)《榆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榆政住建发〔2021〕133号)《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榆政发改发〔2021〕16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对物业服务等级进行核查,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并向社会公示,服务不达标的予以降级处理。

4.量化考评,提质增效。县住建部门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指导标准(试行)》(陕建发〔2023〕1032号)《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物业企业进行考评。县住建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及属地配合,每季度组织对全县物业服务项目实地测评,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对物业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考核优秀的物业企业推送红榜,在招投标、评先树优等方面予以激励支持,对群众满意度低、考核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推送黑榜,限制招投标。即季度考核排名在前5的推送红榜,后10名推送黑榜。连续4季度考核排名前5的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人数征集业主意见,经业主同意后,报县住建部门备案后物业服务等级可晋升一级。连续3季度排名后10的直接降低一个物业服务等级,限制招投标。年终考评被评为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县委、县政府酌情予以奖励。年终考评得分为第一名的奖励10万,第二名奖励5万,第三名奖励2万。

5.建立退出应急机制。对擅自退出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扣除其物业服务质量履约保证金,由府谷县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急接管,应急接管费用从物业服务质量履约保证金中列支。应急接管期内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企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社区代为接管。一个月后仍未选聘物业企业的,由府谷县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应急服务,应急物业服务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原则上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如费用超出履约保证金,则超出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应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与所选聘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的,应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6.建立小区业主微信群客服回复服务机制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各小区业主微信群成为业主交流和物业管理的重要平台,社会动员功能和媒体属性越来越强。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管理好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现实紧迫意义,切实强化阵地管理意识。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安排专人负责回复业主群内信息,及时有效解答解决业主提出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升业主满意度。

7.建立形成物业服务工作季度总结制度。建立并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季度总结制度,使零碎、繁琐的物业服务工作全面、系统地反映出来。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加以总结,分析研究,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得出经验教训,形成文字总结材料在物业服务区显著位置张贴,或通过业主微信群等线上方式发布。让业主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真切感受到物业企业做了哪些工作。听取业主的意见建议,对不足之处加以改进。

8.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建立完善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可参照政府指导价执行。

9.规范物业企业用工行为物业公司在用工过程中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0.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事项、服务质量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明细、收费标准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支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等信息,可同时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家政、养老等服务业务也应对外公示,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11.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各相关单位要采取实地检查、专项复核、联合督查等措施,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精神,淘汰服务不到位、群众意见大且投诉多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服务优、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品牌带动效应,推动物业管理整体水平不断提升,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12.加大物业小区执法力度。推动部门执法进小区活动,努力将《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住建、发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责落到实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各部门职责职能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和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要加强配合,及时劝阻和报告违法违章行为,积极协助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13.扎实做好物业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紧绷“安全弦”,守牢“安全线”,各责任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联合检查和专项巡查。物业企业要加强对小区内水、电、气等管线检查巡查,要认真建立预案并开展实地演练,在电梯运行管理、消防通道管理、消防器材使用、消防设施运行维护、高空抛物行为教育防范、高空作业安全管理等物业管理事项上须保持高度重视,杜绝各类隐患。

(四)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保障机制。

积极引导广大业主增强履约意识,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并听取业主意见。对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解决。经物业服务企业催告,业主仍无故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发律师函、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示。提倡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滞纳金条款,滞纳金与物业服务费需一并缴纳。党员干部恶意欠缴物业费的,每年年底由物业企业统计,县住建部门汇总后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欠费信息推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协助催缴;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组织部门及纪委监委督办处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探索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五)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

1.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实行业主大会网上召开,县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包含业主表决、业主满意度调查、维修资金使用表决、物业费在线支付等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向标准化和智能、绿色方向发展,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

2.实行老旧小区集中连片服务。对引入物业服务积极性高的小区由政府补贴,府谷县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驻老旧小区集中连片服务管理,提供卫生保洁、秩序维护、维修保养等基础服务,物业服务费按0.6元/㎡·月收取;首年政府补贴80%,居民出资20%;第二年政府补贴60%,居民出资40%;第三年政府补贴40%,居民出资60%;第四年实行市场化运营,切实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感、获得感。

3.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进全国10强物业企业,带动全县物业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4.建立府谷县物业行业专家库。建立招投标代理、承接查验、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等第三方机构名录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市场。

5.建立物业行业协会强化物业行业自律,实行“业必归会”制度,规范行业秩序。凡在我县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要积极加入县物业管理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

6.树立行业楷模。开展“争先创优,树立行业楷模”为主题的“最美物业人”评选,大力培育和倡导“诚信服务,温暖业主”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规范。着力培养一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典型人物,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此带动物业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7.学习借鉴优秀经验对辖区内物业企业和物业服务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培训,通过实地看、现场听,看别人、思自己,找差距、补短板,进而推动物业服务综合品质提升。确保每年至少开展“走出去”培训一次、“请进来”培训一次。

8.对村(社区进行考核。府谷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村(社区)进行考核,具体为对辖区内管理的小区规范运作、内部管理、小区业主投诉率等方面进行考核,年终考核得分为第一名的奖励10万,第二名奖励5万,第三名奖励3万。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府谷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住建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和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相关政策,部署重要活动,统筹协调重大问题。

(二)加大支持力度。对物业行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对物业行业培训、优秀物业企业奖励、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补贴等经费支持。

(三)建立联动机制。按照“镇街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思路,由各属地镇(便民服务中心)牵头,调查清楚小区基本情况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至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适时召集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和难点问题。

(四)加强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树立购买服务的消费观念,引导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参与物业管理,积极维护社区环境,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形成共建共管共享的良好氛围。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以及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止。

附件:1.府谷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府谷县物业管理工作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府谷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动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府谷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淡 军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二前 县住建局局长

周金光 县委办副主任

吕向荣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闫 雄 县发科局副局长

王永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姬振全 县民政局副局长

冀永升 县财政局副局长

孙克勤 县人社局副局长

王晓强 县资源规划局自然资源副总督察

王永岗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副局长

郝丙继 县卫健局副局长

刘米良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永刚 国家税务总局府谷县税务局副局长

杨小军 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张美录 府谷县融媒体中心副总编辑

温旭龙 府谷镇组织委员

王晓妮 富昌路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 瑞 河滨路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 佩 府兴路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吴二前兼任,负责研究制定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相关政策,部署重要活动,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做好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2

府谷县物业管理工作成员单位职责

1.属地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完善“镇街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协调配合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推动“两代表、一委员、三老、公检法司公职人员”业主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各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予以监督,重点监督印章使用、财务收支和档案管理工作。引导物业企业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定期述职。参与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物业承接查验,监督物业服务用房和管理资料的移交,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建立物业投诉处理机制,召集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书记留言板、县长信箱、百姓问政、12345市民热线投诉和信访工作。负责辖区内无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区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环境卫生工作。

2.县住建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负责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负责开展物业服务监督检查,组织物业服务工作考核评价。负责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组织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指导镇(便民服务中心)实施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工作,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建筑装饰装修等活动。负责明确人防工程位置、规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负责查处违反《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等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

3.县发科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相关政策,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因素,探索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4.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安全防范建设和技防设施建设,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防范工作。负责社区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等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物业服务区域内严重干扰居民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在小区内设立、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处置车辆乱停乱放行为。

5.县民政局。负责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和社区协商范围,推动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的监督使用,监督检查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情况,对社区配套用房挪作他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6.财政负责会同住建部门制定支持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以及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后实行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的财政支持政策。

7.县人社局。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用工,依法受理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劳资纠纷。

8.县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查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居(村)委会等公共配套服务用房的规划情况,在规划方案中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面积,并做好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审定物业服务区域公共配套服务用房的规划情况、产权归属和服务区域。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在不动产登记时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及查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9.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负责受理居民涉及环保问题的投诉,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及周边餐饮等经营活动造成的油烟、噪声等污染等行为。

10.县卫建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指导设置物业服务区域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导开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治活动。负责对小区内二次供水进行监测、监管。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物业收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受理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咨询及投诉,受理、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市场监管法规的投诉及经营活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维保等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安装计量器具的行为。组织调查处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2.县税务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税费的征收和管理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社保费用的征缴工作。

1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安全管理人员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在居住小区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占用、堵塞和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等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救灾等消防管理及宣传工作,对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培训及演练的进行依法

查处。

14.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物业行业相关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负面曝光,积极营造人人支持物业管理、家家关注物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15.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专营企业。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已移交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终用户(指实际最终使用的个人或单位)收取费用,不得强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代付的,委托单位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16.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职尽责,接受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便民服务中心)监督指导。协助属地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小区管理秩序,劝阻、制止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现违章搭建、摆摊设点、毁绿占绿、乱种乱养、任意弃置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所属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全程跟踪、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诚信纳税,依法及时开具收费发票。按照辖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积极做好物业管理小区文明创建、安全生产、垃圾分类等工作。

17.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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