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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563J/2023-0290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3-0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政府发
[ 名 称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府规〔2023〕001-县政办001

府政办发〔2023〕5号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各便民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完善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合理停放及使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解决我县“停车难”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繁忙时段高于非繁忙时段”以及“暂停不收费、短停少收费、长停多收费”的原则,制定新的精细化、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进一步细化区域和时段划分,路内停车非繁忙时段收费标准从低制定,满足社会车辆夜间停放需求。

二、定价形式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政府定价: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位收费(道路机动车停车位是指经执法、公安交管等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设施设置的停车位);政府全额投资建成的停车场收费;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机场、火车站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立医院、图书馆、体育场馆(所)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

政府指导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市场调节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具体价格由经营者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区域划分

将城区停车场(泊位)划分为三个区域,其中一类区为人民路及人民路以南,天化路及天化路以西(孤山川为界);二类区为城区范围内所有人行道停车泊位以及一类区以外区域的政府投资建设停车场、机动车道停车泊位;三类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图书馆、体育场馆(所)等配套建设并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场。

四、收费标准

一类区:白天1.5元/车位·30分钟,夜间0.5元/车位·30分钟,24小时连续停车最高限价为30元;机动车包年(月)停放收费采取最高限价管理,具体标准为:2200元/年,1200元/半年,200元/月,各停车场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适当下浮。

二类区:白天1元/车位·30分钟,夜间0.5元/车位·30分钟,24小时连续停车最高限价为20元;机动车包年(月)停放收费采取最高限价管理,具体标准为:680元/年,350元/半年,100元/月,各停车场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适当下浮。

三类区:4小时内免费,停车超过4小时的,扣减4小时后按规定计费,1元/车位·30分钟,夜间0.5元/车位·30分钟,24小时连续停车最高限价为15元。

一类区和二类区机动车停放前30分钟内免费,停车超过30分钟的,扣减30分钟后按规定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道路停车泊位夜间免费。

五、收费时段划分

夏季(4月1日—10月31日)

白天:8:00—21:00(含);夜间:21:00—次日8:00(含)

冬季(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白天:8:00—19:00(含);夜间:19:00—次日8:00(含)

六、优惠政策

(一)新能源汽车(绿牌)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停车按五折计收停车服务费。

(二)残疾人持残疾证驾驶合法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免收停车服务费;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4小时(含)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停车4小时以上的,扣减4小时后按五折计收停车服务费。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泊位),在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全天免收停车服务费。

七、备案制度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位)需在发科局办理停车收费备案手续后方可收费。

相关要求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运营模式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泊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不得擅自提价、改变计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三)所有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应当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必须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和收费窗口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表),标明经营者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段和价格举报电话等要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公示牌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统一制式,以不同颜色区分。

(五)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六)鼓励停车服务企业建设智慧化停车设施,采用互联网云服务技术,开展停车数据统一采集、统一调度管理,加强停车诱导和收费管理的便利化智能化建设,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

、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3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从2023年3月16日起至2028年3月16日止;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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