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2016085563J/2021-04596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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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1-05-25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府政办发〔2021〕24号 |
[ 名 称 ]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各便民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煤电化载能工业区管委会:
《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
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稳步推进府谷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县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鼓励并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及榆林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府谷县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担府谷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和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已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代表性传承人,自然成为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完整地掌握某项目的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能,并具有传承能力;
(二)在某项目领域具有明晰的传承谱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师承脉络清晰连贯,具有较长的传承经历;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二)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的公民。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不推荐为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
(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三)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四)专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在职公务人员。
第二章 申报推荐
第六条认定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规定程序。
第七条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公布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信息。
第八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由个人自愿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报,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和工作单位,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实践的经历、业绩和相关荣誉等;
(三)申请人与同一地区、同一辈分其他传承人之间的不同技艺特色、特点、个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实物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上列各项内容。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与认定,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项目的科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注重项目流传和影响的范围,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认定等程序,不作地域上的平衡。
第十条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论证,由府谷县文化主管部门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承担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需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标准、择优认定、宁缺勿滥、公正合理,严格审查申报内容,客观评定申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传统知识的完整性和特殊技能的独特性,注重传承活动对项目保护的必要性、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注重项目的传承谱系和历史联系。师辈尚存且仍然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坚持师辈优先的顺序。
第十三条县文化主管部门审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对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建议名单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后,由县文化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组负责人会议,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复议。需要修改补充公示的,应对修改补充部分再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公示完成后,由县文化主管部门发文公布,颁发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证书。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工作,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主建设、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活动采取分类指导方式。
积极鼓励自我造血能力较强、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市场规模的项目在保护和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合理利用并发展相关产业。其代表性传承人应在发展产业的过程中,认真履行传承义务,落实传承计划。
积极扶持尚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但市场狭小,发展前景不容乐观的项目完整保护历史资料和表现形态。其代表性传承人应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县人民政府应以项目资助的方式对其传承活动进行扶持。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资助和管理工作。对其所从事的有重大意义的传承活动或项目,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并在经费上给予扶持。
(一)提供传习活动场所和必要的物质条件,鼓励传承人从事传承传习活动。县文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动和吸引传承人参加各类文化活动,支持他们按师承方式选择和培养新的传承人,保护他们依法开展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研究等活动;
(二)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所掌握并需要保密的工艺技术,依法实施保护。禁止经营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和实物。
(三)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开展健康有益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中,要注意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用他们所掌握的知识、技艺为当地的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四)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宣传,以扩大他们的社会影响,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五)要积极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六)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等资料,建立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十九条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政府挖掘并记录、整理和保护该项目的传统特色、表现形态、历史资料;同时,积极参与、配合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加县级以上各类文化交流活动或者荣获县级以上奖项的,应及时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汇报活动和获奖情况。出版个人专著的,一周内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报告并附送个人专著。
第二十一条府谷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每两年一次与府谷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传承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根据协议的目标任务及资助数额,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按照协议的资助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传承任务;
(二)在不违反保密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当地及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供完整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材料要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
(三)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及其他成果;
(四)认真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的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五)积极参与展览、演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
(六)按规定向县文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传承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府谷县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全年开展的传承工作、带徒情况及开展该项目的活动情况。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国家级、省级、市级传承人补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奖励机制,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县人民政府将非遗县级传承人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人每年补助费1500元。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情况将作为向上一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继续享受代表性传承人权益,并按照规定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不愿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取消其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剥夺公民权利的,应取消其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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