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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563J/2025-0014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9-15
[ 成文日期 ] 2025-09-15 [ 文 号 ] 府政办发〔2025〕2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9-26
来源: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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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发科局、教体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旅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处置行为,保护集体资产不受损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域农村集体经济工作发展实际,特制定《府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5日

府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行为,防止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在扎实推进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稳妥做好产业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陕西省扎实推进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陕农发〔2024〕93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具体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等投入,社会捐赠、群众自筹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第四条集体资产处置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变其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及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集体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故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不具备盘活条件的;

(五)因生长周期等原因已经灭失的生物类资产;

(六)因合并、分立、解散等而移交的;

(七)所有权、经营权等产权发生变动的;

(八)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

(九)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确实无法回收的债权;

(十)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集体资产处置应当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报属地镇政府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出租、出售、转让等发生产权变动或对外投资的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资产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涉及的集体资产移交,需履行民主程序后,报属地镇政府审核备案。

第八条除分立、合并、解散以外发生的其他资产处置,应当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处置方式等事项,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报属地镇政府审核备案。

第二章 资产处置方式

第九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租、出售、转让、投资、捐赠、置换、盘亏、报废,坏账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处置等。

(一)出租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经营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出售、转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所有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投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所有权或经营权作价入股到其他市场主体,并取得股权份额的行为。资产出租、出售、转让和投资应进行价值评估,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并通过公开竞价或招标的方式进行,确保交易的公开透明。

(二)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但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以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资产捐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

(三)置换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弥补少量货币的资产。资产置换应当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资产置换方案应当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

(四)盘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资产实际数量或价值少于账面记录的数量或价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清查出盘亏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五)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鉴定,包括因淘汰、过期、不能继续使用等原因,不再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需要的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进行核销的集体资产处置行为。报废固定资产及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报废年限仍具有使用价值的集体固定资产及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和盘活。资产报废应当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

(六)坏账损失处置是指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偿债后仍不能收回或债务人较长时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原因,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民主程序和审批手续后,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对外投资损失处置是指由于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等原因,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经民主决策程序和审批手续后,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体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处置。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条资产处置本着“尽力盘活、谨慎处置、杜绝浪费”的原则,任何资产处置前均应科学严谨评估,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处置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前置评估。集体资产处置应首先由成员代表和监事会组成联合评估组,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初步估价,作为正式评估的准备阶段。初步评估资产现值30万元以下的,由联合评估组确定价格。初步评估资产现值3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正式评估。以上评估过程及价格均应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对确权到县、镇及行业部门的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置,由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将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对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按程序处置,逐一填写项目资产处置审批表

(一)村级申请。村党支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对需要处置的项目资产提出处置申请(填写资产处置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内容需包括拟处置资产名称、坐落(需要标明四至的,应注明四至界限)、规模、数量、评估价值、处置理由、处置方式、兑现方式、处置时间、地点等,若有争议,需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由属地镇负责落实),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提交成员代表大会研究。会议通过后,处置计划在村级公示栏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监事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属地镇党委政府审核。

(二)镇级审核。各镇对村级上报的项目资产处置方案和会议记录进行审核,核实处置缘由和处置方式是否合规,并组织人员实地核实。调查核准后,提交镇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处理结果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原则上资产处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镇上报拟处置的项目资产进行实地核查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对达不到处置条件的资产要反馈清楚原因及理由,符合处置条件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统一提交县政府研究。

(四)县级审批。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拟处置项目资产进行信息登记,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批复至相关镇进行处置,并建立县级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单项资产(单批次资产)原值小于30万元的,由村级申请、镇级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处置结果意见,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单项资产(单批次资产)原值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村级申请、镇级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下达处置结果意见;单项资产(单批次资产)原值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村级申请、镇级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县政府审批下达处置结果意见;单项资产(单批次资产)原值大于5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处置前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须书面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后出具处置意见,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单项资产(单批次资产)原值大于2000万元(含)的,处置前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须书面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后出具处置意见,并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各级资产处置审批意见,签订规范的资产处置合同或协议,并报属地镇及有关部门备案,村级财务人员应及时对处置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建立资产处置台账,在“陕农经”、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系统内核销或核减资产台账相关信息,资产处置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集体经济项目,其中属于国有资产的,原则上收回县财政,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属于集体资产的,原则上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提出使用方案,经镇级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收入、赔偿金额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服务费、清理费等费用后,按规定及时存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六条核销报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级资产处置审批意见,对资产进行处置并进行账务处理,建立资产处置台账。对于本工作方案生效前已实际发生的资产流失、报废、损毁等情况,履行先登记、再报审、后处置程序,由县政府统筹按批次统一处置,相关的审批文件归档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对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情形出现部分损毁的,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修复。修复工程量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的,原则上由产权所有人自筹资金解决,所需资金可从项目收益中列支;修复工程所需资金量较大,村集体无力承担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后提出修复工程预算,报属地镇政府审核后,安排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损失评估,并对口编报实施方案,申请财政资金予以解决。修复投入资金也应纳入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事项的民主决策程序记录和审批手续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处置的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归卷入档,专人专柜保管。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或调整固定资产台账信息,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章 资产处置监管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处置应依法依规,同时紧扣陕西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问题指引,接受镇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县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民主程序或者履行审批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擅自作出处置决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三)涉及产权转移的未按规定采取交易方式的;

(四)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集体资产的;

(五)坐收坐支、截留、挪用集体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民主程序”是指村党支部或理事会提议、村“两委”和监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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