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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563J/2024-0027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8-19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文 号 ] 府政办发〔2024〕78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工作的通知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8-22
来源: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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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榆林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精神,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助推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提升,根据榆林市交通局、榆林市公安局、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榆林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印发〈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交发〔2024〕138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自2024年起,采取资金补贴、鼓励报废、区域限行、加强监管执法等疏堵结合措施,促进全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报废更新,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024年底前,全县淘汰完成比例不低于辖区淘汰车辆总数的70%。2025年底前,全县累计淘汰完成比例达到100%。

二、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淘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指在府谷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属于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以下简称“老旧柴油货车”)。

(二)车辆属地及车型:按《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注册所属的现行区域和车型为准。

(三)老旧柴油货车车主:指淘汰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或经证明的特定原因车辆实控人(以下简称“车主”)。

(四)提前淘汰:报废时车辆实际使用年限必须低于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依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使用年限(年)

行驶里程参考值(万千米)

载货

微型

12

50

中、轻型

15

60

重型

15

70

危险品运输

10

40

专项作业

有载货功能

15

50

无载货功能

30

50

(五)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指车辆报废交车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减去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所得年数。

(六)提前淘汰补贴资金:按照“早淘汰早补贴、早淘汰多补贴”的原则,根据车辆类型、使用年限等分类定额给予符合条件的淘汰车辆一次性补贴。

三、补贴条件

(一)申请提前淘汰补贴老旧柴油货车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和非财政供养单位。

2.车辆报废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在2023年3月23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

3.车辆属于提前淘汰,即报废时的实际使用年限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

4.车辆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以下几种提前淘汰的老旧柴油货车不予补贴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财政供养单位机动车辆。

2.2023年9月1日(含)后转让登记的机动车辆。

3.当年度及之前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应当强制报废标准的,包含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以及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机动车辆。

4.已被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因自然灾害、火灾或交通事故导致灭失注销的机动车辆。

四、申请期限及补贴标准

(一)申请期限

我县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含)起开始至2026年2月28日(含)截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陕西省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见附件1)执行。

五、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补贴申请原则。就近办理,一站式服务。

(二)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车主为个人的,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车主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凡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车主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2.《陕西省老旧柴油货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4.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5. 《非财政供养单位老旧柴油货车承诺书》(车主为单位时需提交,见附件3)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已故、出国、单位注销等特殊原因的,申请补贴时需经机动车管辖地公安交管部门查询车辆无盗抢、查封记录且不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内,按照“理论受益人出具委托书(见附件4)、实际受益人提供承诺书(见附件5), 以及不少于1种相关佐证材料”的原则予以受理。

(三)市内报废拆解补贴申请

1.榆林市目前共有10家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见附件6),均设立补贴申请受理点,受理在市内拆解报废车辆补贴申请。

2.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将待报废的车辆送至以上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向受理点递交相关材料,车主(或委托代理人)等待通知即可,无需办理其他业务。

3.回收企业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4.受理点对车主(或委托代理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如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符合要求的,定期将相关材料集中送至榆林市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专班办公室集中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及时通知申领人。

(四)市外报废拆解补贴申请

1.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有资质的

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到我县辖区内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3.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将相关材料递交至受理点,受理点初审后送榆林市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专班办公室待各相关单位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及时通知申领人。

(五)补贴发放。榆林市财政局从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榆林市交通运输局,榆林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补贴资金日起及时发放至车主提供的银行账号。

六、职责分工

(一)各镇负责辖区内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按要求完成年度淘汰任务。

(二)县交通局负责协调调度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督促运输企业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同时对接上级部门及时上报淘汰任务完成情况。

(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督促开展职责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工作,依法划定并公开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的严控和过境临时通行区域。

七、监督管理

(一)车主对提交的申请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审核、发放补贴的,依法追究相应行政或其他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全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交通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环保局、工贸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镇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局副局长刘宽明同志兼任,负责统筹调度、协调推进工作。各镇要提高站位,压实责任,进一步细化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镇要加强上下协调对接和部门信息共享,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合力推进我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工作,于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淘汰任务完成情况。(联系人:赵志峰 15891221535)

(三)加大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介等多种形式,深入运输企业、货运场站、向车辆所有人广泛宣传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和淘汰政策,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淘汰的积极性、主动性。

附件:1.陕西省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2.陕西省老旧柴油货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3.非财政供养单位老旧柴油货车承诺书

4.委托书

5.承诺书

6.榆林市机动车回收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7.各镇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进展统计表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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