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2016085563J/2021-04845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1-06-17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府政办发〔2021〕27号 |
| [ 名 称 ]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各便民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煤电化载能工业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21〕23号)和《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榆政资规发〔2021〕138号)要求,现就开展全县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卫片执法工作,及时发现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挖湖造景、在黄河沿岸非法用地采矿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按照“月清、季核、年度评估”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评估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推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组织核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通过内业比对、外业核实方式,及时对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卫片图斑进行核查、合法性判定、系统填报、查处整改。重点加强对监测面积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图斑位置在生态敏感区卫片图斑的核查。县资源规划部门要在本月内完成上个月下发图斑用地、用矿情况的核查和数据填报(图斑判定政策补充规定见附件1),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从严查处整改。资源规划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该查处的坚决查处,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坚决移送,该追究责任的坚决追究。对发现的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移送农业农村部门立案查处。对发现实际用途确属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但没有进行备案的,要标注“未备案”,督促所涉镇(便民服务中心)及时备案、规范管理;县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违法严重或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建立违法用地整改跟踪监管机制,通过最新遥感影像持续监督地方违法用地拆除复耕情况,防止虚假整改。
(三)严肃约谈问责。按照“严起来”的要求,在评估核实问责条件时,已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可予以扣减的“国家级和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违法用地,分子分母同时予以扣减。以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违法用地等可予以扣减的政策,不再执行(调整后的问责标准计算方法见附件2)。县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按照前述问责政策扣除后仍大的,提请县政府开展约谈,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等有关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
三、时间要求
(一)“月清”。2021年卫片执法图斑将随时监测,随时下发。资源规划部门要按时完成核查工作,每月23日前,将图斑核查结果录入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并作为统计依据。
(二)“季核”。县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季度为单位,对全县填报数据进行内业核查和外业抽查,确保成果真实准确,以季度为单位分析评估上报成果的真实性,并督促纠正。同时配合做好国家以“互联网+”等方式开展的抽查、核查工作。
(三)“年度评估”。2021年7月5日前,县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一、二季度卫片执法成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半年卫片执法成果并报告报市资源规划局。2022年3月5日前,县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审核上年四个季度卫片执法成果,形成年度卫片执法成果和报告,并以此成果为基础按年度评估全县管理秩序,同时通过综合监管平台上报四个季度卫片执法检查数据至市级。
四、职责分工
卫片执法工作是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是耕地保护专项督察的重要内容。各镇(便民服务中心)承担辖区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主体责任,会同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辖区内违法用地、用矿和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巡查发现、立案查处及整改等工作。
(一)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主要领导为辖区耕地保护、卫片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加强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日常巡查和管控工作,加大动态巡查力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工作格局,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全力配合资源规划部门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图斑核查。
(二)县资源规划局:对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1年卫片图斑开展外业核实、系统判定和案件查处等工作。及时将外业核实中发现的农村宅基地移交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判定、依法查处。对违法用地行为未查处结案的,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对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依法处罚结案的前提下,从严从快组件报批消除违法状态。实事求是填报卫片执法系统,严格审核卫片上报数据,坚决杜绝填报数据弄虚作假降低违法占用耕地比例。
(三)县农业农村局:对县资源规划局外业核实发现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核、判定。属合法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提供其合法证明材料;属违法建设的农村宅基地,一是精准判定是否符合农村“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符合条件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二是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及时立案查处。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卫片图斑中农村宅基地查处整改工作,及时将查处整改情况反馈县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填报卫片系统。
(四)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核实卫片执法图斑中项目立项情况,将省级以上和省级下以项目相关立项文件及重大项目清单等支撑材料提供给县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卫片系统。对属违法用地的项目,督促项目业主主动组织用地报批,依法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确保省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卫片执法系统填报测算违法占耕比时实现扣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工作成效。各镇(便民服务中心)、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把“严起来”的要求落到实处,严守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扎实抓好全县卫片执法工作。县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客观真实研判全县卫片执法形势,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二)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各镇(便民服务中心)、相关部门要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作为衡量土地卫片执法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消除违法占用耕地状态。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违法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涉及追究党纪政务处分的,要移交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县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实际耕地保有量进行检查考核。
(三)落实人员经费,统筹组织实施。按程序将全县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经费列入本年度县级财政预算。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要落实专人负责卫片执法工作。资源规划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卫片执法数据审核填报工作,统筹多方技术力量,或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利用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集中研究决绝卫片执法中的技术问题,提高卫片执法工作的实效性、精准性和系统性。
(四)加快用地审批,实事求是填报。资源规划部门要严格审核填报卫片数据,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对已查处到位的建设项目,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组织用地报批,切实消除违法用地状态。同时,县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导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开展好卫片执法工作。
(五)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约谈问责。对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压案不查、整改不力以及日常执法问题突出的相关部门单位,县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开展警示约谈。约谈提醒后,整改缓慢,年底违法仍然严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移交线索,纪委监委启动问责。
附件:1.图斑判定政策补充规定
2.调整后的问责标准计算方法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附件1
图斑判定政策补充规定
一、存量建设用地判定
卫片图斑(或分割后的地块,下同)所涉及的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现状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的,属于存量建设用地。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在翻新后被卫片监测发现的,同时不存在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前,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下同)情况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不再纳入问题台账;存在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判定为“存量建设用地违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建设占用的,如果一直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相应建设用地批复或完成确权登记的,在翻新后被卫片监测发现的,应当判定为“存量建设用地违法”。
如果仅是堆放物资、房屋拆迁等造成的非建设变化,应当判定为“实地伪变化”,不再纳入问题台账。
二、临时用地判定
在卫片执法工作中,临时用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实际为临时用地且取得临时用地批复的图斑,判定为临时用地。如:建设项目临时指挥部及工棚、工程临时露天及封闭式搅拌站、工程临时钢筋或预制板加工、建设施工的临时碎石场或取土场、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内的采矿用地。
未取得临时用地批复或假借临时用地名义而进行非农建设的图斑,应当判定为新增建设违法占地。
为实施非农建设而进行推填土、土地平整等,且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应判定为新增建设违法占地,不得判定为临时用地。
已经取得临时用地批复,但实际用地不是作为临时用地使用的,应倒查批后监管责任。
三、设施农业用地判定
在卫片执法工作中,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认定。对实际用途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 4号)要求,但图斑核查时发现没有履行备案程序的,应判定为“设施农业用地”同时标注“未备案”,督促备案,规范管理;对农业养殖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同意补划的,判定为“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
对假借设施农业项目名义,实施非农业建设的,应当判定为“新增建设用地违法”。
四、实地伪变化判定
在卫片执法工作中,对如道路边坡治理、河道治理、水库水面的泡沫码头、水池沟渠、管道铺设、高压铁塔、风电塔座、围填海图斑、水面高架路桥、挑空水面的水工建筑及景观平台等图斑,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途管制机构出具认定意见。经认定无需办理用地审批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不再纳入问题台账;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取得用地批复的,判定为“新增建设用地违法”。
五、农村宅基地判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判定为“农村宅基地”违法。
六、国家级深度贫困地区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2020年年底前允许边报批边建设的深度贫困地区建设项目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2021年1月1日起新建项目,未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违法用地。
七、其他
由于勾画图斑误差等原因,导致图斑范围与审批红线范围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建设占地情况,判定是否违法,并予以说明。
附件2
调整后的问责标准计算方法
一、问责评估时考虑因素的计算方法
在评估县级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核实问责条件时,根据“鼓励整改、区分责任、精准问责”的原则,计算方法如下。
1.对于“已补办完善用地手续”(包括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补办手续,并在系统中勾选“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在问责评估时,只扣分子不扣分母。
2.对于“已拆除复耕到位”的,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
3.对于已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国家部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为准)违法用地,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
4.以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违法用地等可予以扣减的政策,不再执行。
5.对于“存量建设用地违法”“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均不计入。
二、扣除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绝对值
在考虑前述问责评估时的有关因素后,参考全市平均值,一个年度内,县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100亩以上的,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地区,应当纳入问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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