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2016085563J/2026-00111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府谷县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 2026-07-07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府政发〔2026〕35号 |
| [ 名 称 ] |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民营经济转型升级试验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6月22日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7日
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机制,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参照《陕西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榆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榆林市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府谷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所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以下简称“县发科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林业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国资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单位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计划编制
第八条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审查小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的审查审定。组长由县政府县长兼任,执行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兼任,副组长由项目分管副县长兼任,成员由县委政法委、县人大预算工委、县政协经济委、县发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审计局、县林业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国资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府谷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期调整方案;
(三)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事项;
(四)审定其他事项(企业投资重大能化、新能源、公共安全和社会公益等项目适用本条款)。
第九条县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情况,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统筹安排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项目进入储备库前,应报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审查。项目进入储备库后,项目单位应积极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于每年7月启动。县发科局于9月底编制完成下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投资计划(草案)。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提请县人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印发执行。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财政预算相衔接。原则上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环保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或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完成手续;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办法,根据进度及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工作,并按照《府谷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进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根据评价结果减少、取消或撤销县级预算资金等。
第十五条县发科局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对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做相应调整。项目投资调整计划按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印发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复杂的项目,可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咨询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上级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简化评估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二)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社会效益、节能降碳、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依法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四)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投资概算、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内容。
(五)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组织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投资概算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项目须经县发科局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一律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审批。有关部门要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行业审批。
(一)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调整较大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请项目审查小组研究同意后,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但确需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请项目审查小组研究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项目预算审查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投资概算编制项目预算。投资预算超过投资概算10%以上(含10%)的项目,原则上需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预算审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省市专项投资计划和政府确定实施的项目,经县发科局批复初步设计后进行预算审查。未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工程预算审查。上级部门已批复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项目,经县发科局转批后进行预算审查。
(一)投资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1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和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原则上可不进行预算审查,但需按程序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项目预算审查后,初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请县长审定;初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报请县长审查后,提交县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三)对于电子设备、信息系统、物业服务等县财政局自身不具备审查能力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四)上级部门已完成预算审查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不再进行审查。
(五)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不进行预算审查。
第五章 项目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须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和采购。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肢解项目,规避招标、采购。对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可一次性发布招标计划,按计划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央、陕西省、榆林市有关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招标实施方案经县发科局批准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单项工程预算审定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预算审定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预算审定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预算审定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单项预算审定价低于前款招标限额标准的,经县财政局批准后,建设单位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发包。
(一)单项工程预算审定价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预算审定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预算审定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四条单项工程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60万元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经县财政局备案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五条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等货物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涉及政府其他采购的按《陕西省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执行。
第二十六条可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财政衔接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不进行招标。具体如下: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情形。如有关国防科技、军事装备等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等事项。
(二)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情形。如发生地震、风暴、洪涝、泥石流、火灾、地质灾害等异常紧急灾害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且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如必须及时抢通因灾害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水、电、气、暖、通信以及需紧急排除隐患的。
(三)利用财政衔接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情形。按相关规定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工程,组织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的。
由项目审查小组研究认定可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项目并确定组织实施形式。
第二十七条县发科局、县财政局在审批项目招标方案、采购方式时,要严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投资预算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落实资金不得低于80%;投资预算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落实资金不得低于60%;投资预算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落实资金不得低于40%;未按要求落实资金的项目,不予批复招标、采购方案。
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减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因以下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一)因政策性因素,原设计方案需调整;
(二)因地质结构变化,影响工程质量标准;
(三)符合原设计技术标准,可降低投资或节约土地;
(四)经县政府相关会议确定的其他变更。
第三十条项目确需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在实施前及时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并制定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附具变更相关依据、支撑材料等。
(一)投资变更超过合同价10%且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变更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县发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必要时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投资变更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发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并提请县项目审查小组会议研究。
(三)投资变更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发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批复项目变更方案。
(四)项目建设期间,如遇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急需变更的,经项目审查小组研究同意,可直接进行施工,但项目单位要保留有关变更内容的影像、资料等并及时完善应急变更手续。
(五)项目变更预算原则上按合同清单计价,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价格,经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必要时进行重新审查。
(六)涉及材料价格、人工费调差及其他政策性调差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竣工决算时一并纳入,提请审计部门审计时,需提交材料购置清单、支付凭证、收据和对应的发票等佐证资料。
(七)涉及政府采购类的工程,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县财政局会同县发科局等部门审核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一条经县发科局核定的投资概算(工程费用,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开工后,因项目变更导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照《榆林市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启动调概程序。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建设期间,投资主管部门适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第三方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金安排、项目变更、概算调整等决策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县发科局、县财政局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监督,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中期评估结果拨付项目资金,必要时进行实地勘验。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暂缓或停止项目建设资金拨付:
(一)违反本办法管理程序;
(二)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三)申请拨付资金与工程建设进度不相符。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完成初步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后,向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结余资金应及时缴回国库。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后评价,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发科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政府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县发科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
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依法公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故意拆分项目逃避招标、采购、预算审查程序;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采购;
(六)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七)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和招标代理等单位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并在信用平台上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三年内不得参与府谷境内项目的投标、采购:
(一)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二)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粗糙,变更、缺项、漏项较多超出招标价10%以上(含10%)或工程造价与实际严重不符;
(三)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或未驻守工地;
(四)监理工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未告知、未下达整改通知单或督促整改不到位;
(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存在偷工减料或工程质量问题;
(七)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履行现场管理职责,存在安全隐患;
(八)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九)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或提供虚假证件。
第四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重大疏忽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在信用平台上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发科局负责解释,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府政发〔2024〕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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