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2016085563J/2026-00106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府谷县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 2026-06-15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府政发〔2026〕33号 |
| [ 名 称 ] |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城乡居民县内住院大病兜底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民营经济转型升级试验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府谷县城乡居民县内住院大病兜底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5日
府谷县城乡居民县内住院大病兜底保障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补齐现行政策执行短板、优化政策落地成效,切实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负担,确保医疗保障政策更加精准、更具实效,经前期调研评估,对《府谷县城乡居民县内住院大病兜底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府政发〔2024〕39号)进行修订,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总体要求,以实现城乡居民县内住院大病医疗费用兜底保障为目标,确保困难群众病有所医、医有所保。通过政府财政投入、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县内大病住院医疗兜底体系。全面推进县内大病兜底保障工作,完成全县城乡居民县内住院符合大病兜底保障人群的兜底保障工作。
二、工作原则
按照“先保险后兜底”的原则,实事求是确定县内大病患者救助兜底保障对象范围和待遇标准,确保大病患者不因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三、实施内容
(一)兜底范围。具有府谷户籍且参加府谷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因重特大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报销后,普通居民个人承担费用超过1.2万元的和特殊人群(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员)个人承担费用超过6000元的人员。
(二)兜底标准。符合兜底保障范围的人员,在医保未报销前普通居民个人缴纳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和特殊人群个人缴纳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的,不再向医疗机构缴纳费用,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按照医疗保障三重保障和兜底保障程序进行结算(兜底保障金额=住院医疗总费用-三重保障报销金额-普通居民个人自付1.2万元/特殊人群个人自付6000元)。兜底保障金额不设封顶线。
(三)兜底申请。需要兜底保障的对象,原则上单次住院达到兜底标准的,在医疗机构完成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后直接进行兜底保障;多次住院达到兜底标准的,在最后一次就诊医疗机构完成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后进行兜底保障,由医疗机构填报《府谷县城乡居民县内住院大病兜底保障申请表》,并将医疗保障结算单、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收集齐全按月汇总上报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兜底资金由医疗机构负责先行垫付。
(四)兜底审核。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按月对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审批后,将兜底保障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府谷县城乡居民县内住院大病兜底保障工作是解决大病患者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重要保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周密安排,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县内住院大病兜底保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县内住院大病兜底保障工作。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要设立专门兜底保障服务窗口。
(三)严格资金管理。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设立兜底保障专户,兜底资金由县财政全额预算,专款专用。每年年初由县财政预算200万元作为兜底保障金,年终根据实际兜底保障金额据实结算,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兜底。
(四)强化监督管理。为确保县内城乡居民大病兜底保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财政、审计、人社、卫健等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过度医疗行为,共同推动我县城乡居民县内住院大病兜底保障工作规范实施。
(五)本方案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出院时间为准),《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城乡居民县内住院大病兜底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府政发〔2024〕39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由县城乡居民县内住院大病兜底保障领导小组具体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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