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2016085563J/2025-00205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府谷县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 2025-11-26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府政发〔2025〕42号 |
| [ 名 称 ] |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淤地坝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民营经济转型升级试验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府谷县淤地坝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6日
府谷县淤地坝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淤地坝安全运行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运行维护,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淤地坝拦沙淤地、防洪减灾、改善生态、惠及民生等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保〔2022〕162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水保〔2019〕109号)、《陕西省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淤地坝技术规范》(SL/T804-2020)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新建淤地坝工程和已建成淤地坝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淤地坝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压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杜绝责任悬空、侵占破坏及防汛安全隐患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运行管理,主要包括淤地坝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监督检查、安全运用、防汛安全及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新建淤地坝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程序,确保设计合理、施工规范、质量合格。承担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须具备水利行业相关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初步设计须由相应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审批按照《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或报上级部门审批。禁止未批先建,选址需避开地质风险区,同步规划防汛道路、监测设施等。
第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但存在设计标准不足、配套设施不完善(如放水设施、泄洪设施、监测设施、管理房、防汛道路等)或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淤地坝,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镇政府组织排查评估,制定分类处置方案: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限期除险加固或降等报废;
(二)对配套设施缺失的,限期按设计要求补充完善;
(三)对未履行验收程序的,限期组织补充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纳入运行管理序列。
第七条 施工与验收。淤地坝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经审查同意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施工单位须具备水利行业施工总承包相关资质。工程验收推行“一坝一验”,须通过1个汛期试运行,验收组成员必须包含具备水利行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家。所有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明晰工程产权或管理权归属,移交属地镇政府实施运行管护,同步将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施工、验收、权属等资料)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淤地坝安全运行的行业监督管理、技术指导与培训,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淤地坝技术规范》要求,划定辖区内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建立“一坝一档”制度及全县淤地坝动态管理数据库,每座淤地坝档案需包括工程基本情况(位置、规模、等级、建设时间等)、设计文件、验收文件、产权归属、管理责任主体及责任人信息、历次检查维修记录、安全隐患及处置情况、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为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工程日常维护、安全运用管理等制度;落实防汛行政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并明确岗位职责;组织编制防汛预案,落实避险措施,开展应急避险演练;组织开展工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雨情汛情上报、防汛抢险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所有骨干坝和下游有重要设施的中型坝都要逐坝落实工程防汛行政、巡查、技术“三个责任人”。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工程所在地镇政府领导担任;巡查责任人由镇政府负责落实,一般由工程所在地村干部或村民担任,对下游有村庄、学校等重要设施的中型以上淤地坝,以及库容大于100万方的骨干坝,必须做到“一坝一人”巡查,与巡查责任人逐坝签订《管护责任书》,并公开责任人信息(姓名、电话、职责);技术责任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一)行政责任人应熟悉淤地坝工程防汛岗位职责,掌握工程基本情况,熟悉单坝防汛预案内容。负责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指挥人员撤离避险和应急抢险等。
(二)巡查责任人应熟知淤地坝工程巡查工作要求,熟悉掌握放水设施开启时间、数量、次序等操作规定。负责汛前巡查坝体、放水和泄洪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报告工程管理责任主体,清理放水设施淤积物,放空坝内蓄水;汛期要做好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行政责任人,强降雨期间应增加巡查频次,随时关注雨情,密切监视水位变化和淤地坝运行状况,一旦发现汛情、险情第一时间报告行政责任人,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出避险信号,告知受威胁人员紧急撤离。
(三)技术责任人应掌握淤地坝工程基本情况、运行状况和安全隐患。负责指导行政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做好淤地坝工程防汛工作,发生险情时为避险、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指导。
小型淤地坝由属地镇政府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一条 镇政府应根据工程病险情况和影响范围,按照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原则,及时组织修编辖区内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险情分析、避险措施、应急响应等。骨干坝和下游有重要设施的中型淤地坝,要“一坝一预案”。下游有村庄、学校等重要设施的,要细化避险措施,明确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地点及组织方式等。镇政府和行政责任人应在汛前将应急避险措施告知受影响范围内群众,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让群众明白何时撤、怎么撤、往哪撤等情况,确保遇险情时及时有序撤离。
第十二条 镇政府日常运行维护职责:
(一)日常巡查:定期(非汛期至少每月一次,汛期根据雨情水情加密巡查,强降雨期间及高水位运行时应24小时值守巡查)对坝体、放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溢洪道(或竖井)、坝坡、坝脚、管理范围等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维修养护:及时清除坝面杂草、树木,保持放水、泄洪设施启闭灵活、畅通;修复坝坡雨淋沟、浪窝,维护管理房、观测设施、防汛道路、通讯预警设施等,对发现的工程缺陷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组织处理。
(三)禁止行为:严禁在坝体及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葬坟、修建建筑物、堆放重物、垦殖、放牧、倾倒垃圾渣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严禁擅自加高坝体、增设泄洪口或改变工程结构。
(四)蓄水运用:严格按照设计或经批准的运行方案控制蓄水位,不得超标准蓄水。汛期所有淤地坝工程必须空库运行,严禁蓄水运用。淤满的淤地坝应制定安全运用方案,明确开发利用方式,确保坝体安全。
(五)记录报告:完整、准确记录运行、巡查、维修、观测(如有)等情况,定期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分级监督检查制度:
(一)巡查责任人:负责日常巡查和简单维护,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行政责任人和镇政府。
(二)镇政府是本辖区淤地坝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负责:
1.组织汛前、汛中、汛后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2.督促管理巡查责任人落实日常巡查管护;
3.及时制止并处置侵占、破坏淤地坝行为;
4.组织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5.负责辖区内淤地坝防汛抢险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业监管主体,负责:
1.制定全县淤地坝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2.组织年度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3.对大型、重点中型淤地坝进行重点监管和抽查;
4.指导各镇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
5.建立信息管理平台,汇总分析运行状况;
6.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7.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淤地坝及危害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检查内容重点包括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实体状况(坝体变形、渗漏、裂缝、冲刷、淤积情况;放水、泄洪设施完好情况)、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情况、日常巡查维修记录、防汛物资储备与队伍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知晓度等。
第十五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监督检查单位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和时限。管理责任主体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重大隐患整改需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 严禁违法占用、损坏淤地坝工程,对已被占用损坏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限期恢复、治理或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依法查处。
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建设需要占用淤地坝,应当经科学论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涉及大型淤地坝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同意。
第十七条 登记和销号管理。淤地坝登记和销号工作实行“谁登记、谁监管、谁审批销号、谁承担责任”,各镇为淤地坝登记和销号的申报主体。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确认。具备销号条件的,由镇政府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销号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权限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或报批。
第五章 安全运用
第十八条 淤地坝的运行运用必须以确保工程安全为前提,严禁任何危害工程安全的运行行为。
第十九条 蓄水运用必须严格遵守设计蓄水位限制,管理责任主体应设置清晰的水位标尺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放水设施的开启、关闭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泄洪设施(溢洪道、泄洪洞等)必须保持畅通,汛期或高水位运行时,严禁在泄洪通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淤满的淤地坝,管理责任主体应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安全开发利用方案,明确种植结构、排水要求等,防止坝体浸水饱和失稳。开发利用不得损害坝体结构安全。
第六章 防汛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防汛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编制辖区内单坝或坝系防汛应急预案,明确预警标准、响应程序、人员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抢险措施、物资调度、通信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汛前全面检查工程状况,完成必要的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二)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如编织袋、砂石料、铁丝、铁锹、应急照明等),并妥善保管;
(三)组建或明确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四)熟悉应急预案内容,确保在险情发生时能迅速响应;
(五)下游有住户或重要设施的重点淤地坝,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汛期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当预报有强降雨或工程出现异常时,需加密巡查频次,必要时派专人24小时驻坝值守。
第二十七条 当淤地坝出现险情征兆(如严重渗漏、管涌、滑坡、裂缝急剧发展、泄洪设施严重堵塞或损坏、水位急剧上升等)时,镇政府需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级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抢险救援,必要时果断组织下游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经费保障:
(一)将淤地坝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安全监测经费、应急抢险经费、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管理需要;
(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各镇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淤地坝的维修养护和开发利用;
(三)探索建立受益者付费、以坝养坝等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十九条 技术保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力量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积极推广应用淤地坝安全监测、预警预报等新技术、新设备。
第三十条 宣传培训: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加强对淤地坝管理责任人、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宣传教育与技术培训,普及淤地坝安全知识、管理要求和应急避险常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淤地坝安全的意识。
第八章 追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对在淤地坝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管理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人;未签订管护责任书;管理职责边界不清,相互推诿扯皮,导致管理缺失的。
(二)日常管护缺位:未按规定频次和要求进行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对巡查发现的工程缺陷、隐患和侵占破坏行为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力;未保持工程设施完好、管理范围内存在禁止性活动未有效制止的。
(三)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县、镇两级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未按规定频次、内容和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整改不力、跟踪落实不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或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
(四)违规操作运用:擅自超标准蓄水;违规操作放水、泄洪设施;在泄洪通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未按安全要求开发利用淤满坝地,危及坝体安全的。
(五)防汛责任不落实:未按要求编制、修订和报备应急预案;防汛物资储备严重不足或管理不善;未组建或明确抢险队伍;未组织培训演练;汛期值班值守制度不落实,擅离职守;雨情、水情、工情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险情发生后,预警发布、应急响应、人员转移、抢险救援等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导致险情扩大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六)侵占破坏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侵占淤地坝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破坏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或处置不力的。
(七)资金使用不当:挤占、挪用、贪污淤地坝维修养护、监测预警、应急抢险等专项资金的。
(八)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在淤地坝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中存在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程安全风险增大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追责问责方式:
(一)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
(二)责任人(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务处分。
(三)管理人员(含聘用人员):批评教育、扣减补助报酬、解除聘用(管护)协议。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侵占、破坏淤地坝工程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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