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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563J/2025-0015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5-09-0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府政发〔2025〕33号 ​
[ 名 称 ]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民营经济转型升级试验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府谷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府谷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府谷县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包括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

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审计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再监督责任。

(一)县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指导资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压减、调整和撤销,按程序上报审批。

3.向县政府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下达。

4.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以及专项资金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5.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开展专项资金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对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6.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对本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2.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

3.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和申报,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县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监控、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5.对专项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和指导使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6.积极配合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三)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延伸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四)县纪委监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察,从严查处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

(一)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设立,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审批。

(二)县级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及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2.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专项资金明确一个资金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确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资金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

3.具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出标准和具体用途要科学合理,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力保障可能。

4.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为1年。专项资金执行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下一年度编制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5.符合市场规律,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6.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者一致的专项资金。

(三)县级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设立:

1.申请设立本级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设立依据、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具体实施内容。

2.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规模、期限、用途和支持范围、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

3.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县财政局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全面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五)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批准调整、暂停或撤销:

1.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已完成,或者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已不存在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

2.设立依据已被调整或者废止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3.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者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4.同一专项资金的绩效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5.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六)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制度。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不再续期或者在执行期内被撤销的,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预算,资金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县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后续管理工作。

四、预算编制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局结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提出审核意见,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及规模,报送县政府审定。

专项资金项目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专项资金、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二)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执行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未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四)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对于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奖代补”等确实无法提前细化分配的资金以及民生配套需专户管理的资金,在预算编报阶段可以不落实到项目单位。根据资金类别等情况在8月底前完成调剂。调整预算安排的同类资金在11月10日前完成调剂,超过时间段以外不做调剂。

(五)财政部门按要求部署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具体要求和报送期限等。

五、预算执行

(一)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含提前下达部分)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个工作日内报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分配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发文下达指标(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行业要求执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有关规定,严控将财政预算资金转入往来资金、村级运转等实有资金账户过渡。

(二)专项资金管理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县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管理

(1)编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由预算单位提出用款明细计划,经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标准审核后执行。

(2)民生配套类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依据预算计划安排的规模,按计划审核执行。

(3)预算年度内专项资金未使用或有结余的,由县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不再进行预算年度结转。

2.县级预备费的管理。属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和事前难以预见的支出在预备费中安排,动用方案由县财政局提出,报县政府审定。

3.年度新增财力预算安排管理。年初预算未安排,预算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需安排的项目,视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在超收收入或新增转移支付可支配财力中解决。列入预算调整的项目如下:

(1)按照国家、省、市、县出台的增支政策规定,需要增加的各项经费。

(2)以县委、县政府会议确定的建设项目和经费。

(3)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全局性事项的办理和各种专项行动(专项业务)等所需经费。

(4)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所需经费。

非政府必须负担的社会群众团体组织经费和不符合政府公共财政框架范围的开支,不列入增加预算范围。

4.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

(1)指定单位、指定用途资金的专项资金,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同时将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抄送县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

(2)未指定单位、指定专项用途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用途在预算中统筹安排使用,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实施。

(3)上级财力补助类、奖补类资金,县财政部门已安排资金保障或奖补的,不再对该类资金进行分配,由县财政统筹使用。

(4)上级指定单位、指定用途专项工作经费,县财政已足额安排的,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不再安排,未足额安排资金的,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安排。

(5)上级专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需变更项目、调整用途的,按调整程序执行。

(三)专项资金拨付流程

1.县级专项资金,由部门根据专项工作开展实际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资金需求计划,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专项额度中支付。

2.上级专项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项目进度支付。

(四)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立专项或增加额度;年中经批准出台新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调整的,按程序上报审批。

(五)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上级专项资金原则上两年内使用完毕,县级专项资金当年未使用完毕的由县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不再进行预算年度结转。

(六)资金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资金分配方案的,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提醒并报告相关分管县领导。经督促后仍未及时有效整改,导致未能按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资金的,资金主管部门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预算监督

(一)预算执行阶段,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并通报。

(二)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资金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资金主管部门对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县财政部门结合资金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汇总上报。

(三)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前置性审核制度。预算单位要将专项资金项目报送县财政局进行政策性审核和事前绩效评估,县财政局对是否存在浪费财政资金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四)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县财政、审计部门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相关部门、用款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1.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资金主管部门(单位),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政府进行约谈。

2.对负责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经办人员、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规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并追回专项资金。

4.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分配到用款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5.涉嫌违纪违法或犯罪问题,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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