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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563J/2024-00121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5-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府政发〔2024〕28号
[ 名 称 ]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全面深入推进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员及案件范围

(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任务目标

凡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出庭应诉每年不少于一次,杜绝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零出庭”现象,确保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

本意见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规范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对本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应当出庭应诉。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一般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另有通知的除外。

经县政府行政复议的案件,县政府作为单独被告,具体承担行政复议职责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视为县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或县级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原则上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复议调解、行政诉讼审前和解”,加大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力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做好庭前应诉准备,全面掌握被诉情况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协调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及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三、全面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机制

县依法治县办与县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定期共享行政应诉统计数据,确保数据准确。

(二)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备案机制

被诉行政机关自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之日起3日内,及时上报出庭应诉负责人名单,并报县依法治县办备案。

被诉行政机关自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之日起3日内,将裁判结果报县依法治县办备案。

(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报和约谈机制

县依法治县办应当定期统计并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同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或者对本机关败诉的案件、司法建议反映的案件未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判决败诉的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采取发函通报等方式责令其整改,确保行政诉讼案件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

(四)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和问责机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全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庭审参与度、化解行政争议效果、案件备案报告、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于上级规定应当出庭而未出庭、被人民法院下发司法建议函的、收到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调查,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县依法治县办应当报送至县政府,县政府责令应诉单位作出说明。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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