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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483Y/2026-0005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6-08-2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府农发〔2026〕182号
[ 名 称 ] 关于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传统节日期间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关于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传统节日期间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各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人、餐饮企业、社区与单位食堂:

为保障全县中元节与中秋节(以下简称“两节”)传统节日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营造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8月25日起至中秋期间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两节”期间私屠滥宰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生猪、羊等家畜屠宰活动严格实行定点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私自摆摊设点,对活畜进行现场宰杀(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二、“两节”期间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到县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集中屠宰。羊子必须到武家庄镇高庄则村府谷县兴茂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屠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派驻官方兽医实施集中屠宰检疫,做好相关抽检工作。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及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实施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四、从事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以及社区、单位食堂等严禁销售使用未经检疫和不符合质量安全的畜产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取缔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拒绝或者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县政府文件要求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制售病害肉、注水肉以及私屠滥宰行为,坚决制止非法屠宰活动。

请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食用证章不全的畜产品,共同营造“吃放心肉,享健康节、建文明城”的社会氛围。

监督举报电话:府谷县农业农村局0912-8719511

府谷县公安局110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12-8723185

府谷县农业农村局  府谷县公安局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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