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00016085256X/2026-00032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 [ 发文日期 ] | 2026-09-10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榆林汇博林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白长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8003522873915
地址/住址:府谷县黄甫镇西王寨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新建成一个原料棚,一个储存罐等设施,该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王利东(2707001512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现场勘察图》(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王利东(2707001512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 现场影像资料( 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 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王利东(27070015129)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10月15日由白玻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府谷县隆宇建材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变更经营主体的函》(2025年10月15日由白玻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25年10月15日由白玻提供,证明项目投资总额);
8.《榆林汇博林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10月15日由白玻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9.《榆林汇博林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15日由白玻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10.《榆林汇博林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15日由白玻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11.《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王利东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10月15日由赵林田、王利东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告字〔2025〕9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1%-1.5%。”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贰仟元整(总投资额200万元的1.1%)。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2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府谷县神荣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埃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822583505392J
地址/住址:府谷县新民镇温庄则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原煤棚北侧场地露天堆放煤炭,呈长方形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对煤炭堆放区域使用钢卷尺测量,面积约为1300㎡。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11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1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11月13日由严永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神荣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11月13日由严永飞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神荣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13日由严永飞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神荣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13日由严永飞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王利东、王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11月13日由王利东、王洁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告字〔2025〕10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500m2以上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7-1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2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府谷县亿恒煤焦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白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822766320980Q
地址/住址:府谷县新民镇温庄则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原煤棚北侧工业场地两处地点煤炭露天堆放,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使用Bigemap GIS Office 软件测量占地面积分别为397.08㎡、45.57㎡,合计442.65㎡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23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10月23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0月23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3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10月23日由张彬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亿恒煤焦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10月23日由张彬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亿恒煤焦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23日由张彬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亿恒煤焦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23日由张彬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王利东、王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10月23日由王利东、王洁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告字〔2025〕8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 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5-7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2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府谷县博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宝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305318853B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大昌汗镇孙宏湾村
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煤炭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现场使用卫星地图软件测得煤炭露天堆存占地面积约为195.82㎡。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强(27070015123)、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12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强(27070015123)、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2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 年12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强(27070015123)、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12月4日由李东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博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2月4日由李东东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7.《府谷县博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2月4日由李东东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
8.《府谷县博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12月4日由李东东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杨强(27070015123)、杨慧荣(27070015140)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12月4日由杨强、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告字〔2025〕10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100㎡以上 500㎡ 以内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5-7”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营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38334L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大昌汗镇小昌汗村
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洗煤车间南侧工业场地煤炭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现场使用卫星地图软件测得占地面积约为615.77㎡。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8日由执法人员杨强(27070015123)、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12月8日由执法人员杨强(27070015123)、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2月8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 年 12 月 8 日由执法人员杨强(27070015123)、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12月8日由刘彬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2月8日由刘彬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7.《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2月8日由刘彬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
8.《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12月8日由刘彬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杨强(27070015123)、杨慧荣(27070015140)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12月8日由杨强、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告字〔2025〕10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500㎡以上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7-1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府谷县环境卫生所(府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法定代表人:刘万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822436745230N
地址:府谷县府谷镇西山寨村桑塔湾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场新建城区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整体设施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建成并投运,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手续,根据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备案批复,项目总投资为1495.87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19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12月19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2月19日由执法人员刘亮琴(27070015138)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19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25年12月19日由刘万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城区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府发科发〔2023〕166号)(2025年12月19日由刘万江提供,证明该项目建设内容及总投资额);
7.《府谷县环境卫生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2月19日由刘万江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12月19日由赵林田、刘亮琴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9.其他证据材料(2025年12月19日由刘万江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3.5%-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拾贰万叁仟伍佰伍拾肆元伍角(取总投资额的3.5%)。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3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6〕7号
当事人名称:府谷县玉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绍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11466229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排污许可载明2024年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总量为22吨,实际排放总量为24.203吨,超许可排放总量排放2.203吨,超许可排放10%。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2025年11月18日由王宝平提供,证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2025年11月18日由王宝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府谷县玉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11月18日由王宝平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8.《府谷县玉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18日由王宝平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9.《府谷县玉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18日由王宝平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10.《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11月18日由王利东、王洁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11.《府谷县玉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二氧化硫超许可排放量排放案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意见》(2026年1月29日由王宝平提供,证明该公司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结果);
12.《榆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6年2月4日由王宝平提供,证明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1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凭证(2026年2月10日由王宝平提供,证明该公司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1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3.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超总量(排放量合规判定)状况:超总量10%以上20%以下;处罚幅度(单位:万元):30-40;”。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叁拾万元整的罚款处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6年1月15日委托相关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于2026年2月4日与我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6年2月10日足额缴纳21637.4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并在行政处罚期限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或以其他方式完成替代修复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4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对于小微企业或减轻处罚后仍然过重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应当经过案件办理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和证据材料。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会议研究,同意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在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40%,经计算处罚金额为1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2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6〕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府谷县万利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822224033581D
地址/住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民镇温庄则村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工业场地煤炭露天堆存4处,形状呈不规则长方形、梯形状,均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使用皮尺进行面积测量,测得面积分别为648㎡、1404㎡、220㎡、92㎡,共计露天堆放面积约为2364㎡。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22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12月22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2月22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22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12月22日由郝永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万利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12月22日由郝永华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万利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2月22日由郝永华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万利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2月22日由郝永华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12月22日由王利东、王洁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500m2以上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7-1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6〕9号
当事人名称:府谷县正新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瑞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66324172D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王大庄村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万立方米/年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于2011年建成搅拌楼、水泥仓、粉煤灰仓和添加剂储罐,2021年8月建成原料棚,2025年10月份建成雨水收集池,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该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1月28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 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6年1月28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 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6年1月28日由执法人员刘亮琴(27070015138)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28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 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关于府谷县正新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新建20万立方米/年混凝土搅拌站、10万吨/年商品粉煤灰、10万吨/年碎石项目予以备案的通知(府发改发〔2011〕130号)》(2026年1月28日由王秦提供);
6.《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同意府谷县正新商砼有限公司20万立方米/年混凝土搅拌站、10万吨/年商品粉煤灰、10万吨/年碎石项目分期建设的函(府发科函〔2026〕1号)》(2026年1月28日由王秦提供);
7.《国网府谷供电公司出具证明》(2026年1月28日由王秦提供,证明府谷县正新商砼有限公司20万立方米/年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投入生产)
8.营业执照(2026年1月28日由王秦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9.《府谷县正新商砼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1月28日由王秦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10.《府谷县正新商砼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1月28日由王秦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
11.《府谷县正新商砼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6年1月28日由王秦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12.《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6年1月28日由赵林田、刘亮琴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1.5%-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肆万伍仟元整(项目投资额300万元,取1.5%)。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6〕10号
当事人名称:府谷县万泰明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56762074
地址:府谷县庙沟门镇郝家沟村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西南侧场地煤炭露天堆存,未进行棚储。现场使用皮尺进行面积测量,测得长为30.3m,宽为29.2m,计算面积为884.76㎡。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1月16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 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6年1月16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6年1月16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 1月16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6年 1月16日由 杨腾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万泰明煤矿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6年1月16日由杨腾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万泰明煤矿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1月16日由杨腾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万泰明煤矿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1月16日由杨腾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刘文霞、高忠华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6年1月16日由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告〔2026〕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500m²以上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7-1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6〕1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补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8226679923350
地址/住址:府谷县大昌汗镇石岩塔村
我局于2025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为53t,实际二氧化硫排放量为94.6t,超出总量的78.5%。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刘文霞(27070015136) 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9月20日由王和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9月20日由王和平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20日由王和平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20日由王和平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企业投资环境治理费用抵扣申请书》(2025年12月8日由王和平提供,证明该公司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委托书》(陕宝〔2025〕环鉴字第10号)(2025年12月10日由王和平提供,证明该公司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1.《陕西宝鸡文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宝〔2025〕空环司鉴字第10号)(2026年3月19日由王和平提供,证明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12.《榆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6年3月19日由王和平提供,证明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1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凭证(2026年3月25日由王和平提供,证明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14.《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赔偿费用技改抵扣效果评估专家意见》(2026年4月20日由王和平提供,证明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技改抵扣效果);
15.《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任慧(27070015130)、刘文霞(27070015136)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9月20日由任慧、刘文霞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1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2026〕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3.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超总量(排放量合规判定)状况:超总量50%以上;处罚幅度(单位:万元):60-100万元;”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捌拾万元整的罚款处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并足额缴纳33867.33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五)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并在行政处罚期限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或以其他方式完成替代修复的”及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4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对于小微企业或减轻处罚后仍然过重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应当经过案件办理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和证据材料。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经我局集体会议研究,同意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在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40%,经计算处罚金额为4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肆拾捌万元整(4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6〕12号
当事人名称:府谷县麟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强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G2YL0W
地址:府谷县清水镇白家园则村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拉运的91860吨煤矸石全部倾倒至下甘沟村苍耳渠,共计清理矸石92727.23吨,处置费用合计234384.3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现场影像资料(2026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8.《府谷县麟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清理煤矸石台账》(2026年4月1日由董强小提供,证明该单位实际清理煤矸石数量);
9.《填沟修路协议》(2026年4月1日由董强小提供,证明该单位将煤矸石倾倒至下甘沟村苍耳渠的原因和动机);
10.《电子发票(4张)》、《府谷县麟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资表》(2026年4月1日由董强小提供,证明该单位清理煤矸石所产生的费用);
11.《府谷县麟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41页~44页)》(2026年4月1日由董强小提供,证明该单位生产工艺);
12.《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5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14.《电子发票(2张)》(2026年5月20日由董强小提供,证明该单位处置煤矸石所产生的费用);
15.营业执照(2025年8月26日由柴二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16.《府谷县麟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26日由柴二飞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17.《府谷县麟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26日由柴二飞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
18.《府谷县麟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8月26日由柴二飞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19.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6〕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涉及量:100吨以上;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柒拾万叁仟壹佰伍拾叁元壹角肆分(703153.14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6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6〕13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A6HJ4U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清水川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厂区内西北侧备煤车间焦末露天堆存,未采取抑尘措施,占地面积约691.6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6月9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 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6年6月9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6年6月9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 6月9日由执法人员刘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6年6月9日由苏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6年6月9日由苏刚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6月9日由苏刚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6月9日由苏刚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刘亮琴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6年6月9日由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告〔2026〕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500m2以上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7-1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3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6〕1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府谷县新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白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822677911949C
地址/住址: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排污许可证许可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为118.5t,2024年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为256t,超过许可排放量1.1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王利东(2707001512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王利东(2707001512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王利东(27070015129)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10月31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新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10月31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新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31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新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31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委托书》(陕宝[2025]环鉴字第11号)(2025年12月11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该公司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0.《府谷县新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企业投资环境治理费用抵扣申请书》(2026年3月16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该公司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1.《陕西宝鸡文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宝〔2025〕空环司鉴字第11号)(2026年3月17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12.《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的通知》(2026年3月17日由王利东提供,证明该公司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3.《榆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6年3月19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14.《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026年3月27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15.《府谷县新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硅石棚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单》(2026年5月7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16.《专家意见委托书》(2026年5月20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17.《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府谷县新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技改抵扣替代修复效果的意见》(2026年7月15日由王利东提供,证明该公司完成生态环境损害技改抵扣替代修复);
1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10月31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1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王利东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10月31日由赵林田、王利东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2026〕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3.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超总量(排放量合规判定)状况:超总量50%以上;处罚幅度(单位:万元):60-100。”,处罚款捌拾万元整。因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行政处罚期限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并以技改抵扣完成替代修复,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从轻处罚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40%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肆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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