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2MB2981586J/2026-00014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府谷县消防救援局 | [ 发文日期 ] | 2026-07-24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府谷县消防救援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府谷县消防救援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府消当罚决字〔2026〕第0001 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康某军,性别:男,年龄:42,出生日期:1984 年06月01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8******0536,现住址或单位地址:府谷县林业局家属房。
现查明2026年7月21日08时,我局接到举报投诉称:府谷县伟军厨具用品经销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请有关部门处理。2026年7月21日,我局消防监督检查员对该场所隐患进行核查,发现该场所大厅北侧消火栓被遮挡,举报内容属实,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消防安全违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编号: 〔2026〕第0007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 查适用)编号:〔2026〕第042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府消即字〔2026〕第0130号)、现场照片2张、执法记录仪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府谷县伟军厨具用品经销部经营者康伟军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 政处罚。 执行方式:□警告 ■ 当场收缴罚款 □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处罚地点:府谷县消防救援局防火监督室
办案执法人员:张伟 张强
府谷县消防救援局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康某军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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