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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694E/2026-00008 [ 主题分类 ] 旅游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 发文日期 ] 2026-07-0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榆府)文综罚字〔2026〕F-4号

当事人:张英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612723199308047219

住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木瓜乡阳坬村阳坬自然村35号

2026年5月30日16时19分至17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赵晓明(执法证号:27070421001)、贺峰(执法证号:27070421010)、郭建利(执法证号:27070421016)、吕昊林(执法证号:27070421008)依法亮证,对陕西塞北之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营业,现场悬挂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现场张贴有郝烜楼导游资格证复印件、郝齐齐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复印件、张英导游资格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微信公众号,查实其发布有“周末健康行|时光未老,童趣依然 六一伴山野,5.31徒步探秘芦芽秘境”“少年行 探索无疆|五一假期出发,库布齐沙漠研学”“五一两日轻徒步|踏广武残垣,访雁门雄关,赴千年边塞之约”等四条徒步、研学涉旅活动宣传信息。其中“少年行 探索无疆|五一假期出发,库布齐沙漠研学”活动包含统一乘车、统一就餐、统一住宿等完整旅游服务内容,活动收费标准为1890元/人。同时,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办公电脑调取《“林涧寻韵·墨润童心”—六品书院户外徒步活动方案》《少年行 探索无疆》宣传单、郝烜楼与鄂尔多斯市慕嵘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栖林悟形·普拉提清修”》户外活动方案、团体投保单等涉案资料。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郝齐齐核实:2026年5月31日原计划开展的徒步研学活动,因我局约谈已主动取消,并已全额退还参与者168元/人的活动费用;公司合伙人张英、临时领队郝烜楼曾参与相关户外活动带队工作,以往带队单次酬劳为100元至200元不等。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照片15张、录制取证视频5段(总时长33分23秒)。

我局于2026年6月5日对本案正式立案调查。经对全案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导游证擅自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陕榆府)文综检字〔2026〕8号】1份,证实现场检查实况及涉案违法事实,当事人现场予以认可;

2.现场取证照片15张、视频5段(时长33分23秒),证实执法程序合法,固定涉案违法事实;

3.当事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导游资格证明复印件,证实涉案主体适格,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4.涉案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及复印件,证实郝齐齐、郝烜楼、张英、刘向荣等人均对未持证从事导游带队活动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证实本案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执法资质,执法程序合规。

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在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308办公室,向当事人受委托人郝齐齐直接送达(陕榆府)文综罚告字〔2026〕F-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综合全案情节,本案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涉案活动行程短、参与人数少,服务过程中未开展商品推销,无索取、强迫游客消费等违规行为,未侵害游客人身、财产权益,无游客投诉、无负面舆情,未严重扰乱辖区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隐患、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全程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经核查,本案未查实当事人获取导游服务报酬及其他违法所得,无违法所得可供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陕西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适用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照《陕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较轻违法裁量阶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案无违法所得,不予没收违法所得。综合全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在府谷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2026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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