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2MB2964292C/2024-00007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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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县药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
府市监发〔2024〕30号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相关科室,执法大队:
现将《2024年全县药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2024年全县药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2024年全市药品经营使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切实做好2024年全县药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4年全县药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认真落实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要求,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工作思路,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为抓手,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着力构筑全县药品流通监管“一盘棋”、运行“一体化”监管合力,持续强化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监管,进一步深化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扎实筑牢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底线思维,突出风险防控,持续巩固提升。一是突出打击效果。各所要持续深化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切实把防范化解药品流通质量安全风险作为主要任务,以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集采中选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等品种为检查重点,以黑窝点、非法渠道购销药品、持证企业故意犯罪、违法网络销售等突出问题为打击重点,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强化风险收集、研判、交流、管控处置、跟踪问效“五位一体”风险动态防控体系,始终保持“风险随时都在、成绩每天归零”的危机感,坚决下好风险前瞻防控“先手棋”。二是严格落实风险会商制度。坚持每季度进行风险会商,聚焦风险、产品、企业及处置,从网络舆情、监督检查、质量抽检、不良反应监测等多维度收集风险信号,深入排查梳理风险,强化分析研判,做到风险会商时间、方法、台账“三规范”。三是打好风险处置“组合拳”。基于药品流通防范化解风险原则,要持续运用好风险会商结果,靶向性对问题线索类企业开展有因检查,坚决做到发现风险迅速行动,有的放矢,确保措施具体,时间明确,责任到人,销号闭环管理。对普遍性、多发性问题,要查明原因、举一反三,做到“发现一处、整治一类、不留死角”;对一时难以销号的问题,要明确阶段性目标和长期目标,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切实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走深走实。
(二)强化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关键,做好药品流通工作。各所要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在统筹做好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基础上,统筹理清辖区检查工作重点,并聚焦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问题,做好分级检查,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提高发现风险隐患的能力水平,着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1.持续加强重点品种监管。一是持续加强疫苗质量监管。深入排查疫苗流通使用环节质量隐患,落实疫苗储运和追溯等管理要求。强化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和处置,推进与疾控机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数据共享,严厉打击疫苗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持续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切实加强对特殊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芬太尼类药品、曲马多复方制剂等滥用、流弊风险高的品种以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充分发挥特殊药品信息化追溯监管系统作用,加强特殊药品流向管控。三是持续加强集采中选药品监管。持续对集采中选药品(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并聚焦低价中选品种,有的放矢地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风险点建立台账,督促企业逐项整改、逐一销账,持续合规经营;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者抽检不合格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经营和使用行为合法合规。四是持续加强生物制品等高风险品种监管。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等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督促企业持续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严防严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五是持续加强中药重点品种监管。对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品种进行重点监管,并有针对性的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和延伸检查。六是持续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治用药质量监管。加强对新冠、流感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用药的质量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稳定供应。
2.统筹做好药品经营使用各类监督检查。一是做好药品经营使用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统筹做好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管工作,对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小药店和个体诊所等重点区域,对出租出借证照、执业药师挂靠、非法渠道购销药品、超方式超范围经营及将中药材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挂靠走票、非法回收销售药品、未严格按照要求储存药品、使用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非法销售中药配方颗粒、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以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而不锁”、门店商号不统一等重点问题,对购进渠道、冷链药品储运、委托储运、受托方再次委托运输以及异地设库等重点环节,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所视情况可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并做到“五个须查”(上一年度检查中严重违反GSP规范的企业必须查、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及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或D级的企业必须查、上年度监督抽验不合格企业必须查、上年度改变仓库结构报备企业必须查、上年度新开办及“注销新开办”企业必须查),有效防范化解药品经营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着力维护药品经营使用秩序。二是切实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环节监管。以药品网售环节集中治理工作为抓手,持续加强网络销售监管,对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售企业组织开展全覆盖检查,进一步压实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监督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合规经营。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优势,探索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举措,建立和完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台账,建立健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网售行为。三是着力强化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各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加强对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检查力度,落实每年一定比例三年内全覆盖检查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约谈警告、风险提示、行政处罚等措施,推动药品使用单位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四是着力加强新业态监管。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和自动售药机新业态试点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对不按文件要求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自动售药机新业态试点工作的企业以及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并及时向县局报告。五是持续开展有因检查。综合运用投诉举报、检验、监测以及风险会商研判结果,基于风险评估原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既往发现问题较多、投诉举报多及历年被行政处罚的重点企业,疫苗、血液制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常用及高值集采中选药品等重点品种,农村、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为重点,各所要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环节有因检查,突出检查的针对性和靶向性,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严格落实“一企一档”以及企业信用等级实时评定、动态调整、实时公开等工作,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统筹检查事项,避免重复检查和低效检查,推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3.持续强化协同监管合力。强化监管协同作用。加强部门协同;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监管协同;县局科室、市场所监管协同;检查、稽查办案协同;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协同,坚定地走协同化之路。
三、职责分工
(一)县局药械科下达本《工作计划》并指导和督导各所按各自职责分工完成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组织对全县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开展抽查督查;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及有因检查;配合市局开展零售药店飞行检查工作;开展网络销售药品监测并接收市局推送的违法违规线索等。
(二)各所根据药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按照《药品经营使用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及分工表》中相关工作任务要求,统筹安排各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以及第三方平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疾控中心、疫苗预防接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市、县局开展各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药品违法案的查处工作。
(三)执法大队负责配合市执法支队对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现场检查工作的现场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配合市执法支队对全县零售药店的抽查工作;对辖区内药品违法案件及市、县局推送相关药品经营使用企业(单位)和药品网售企业等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查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一要积极探索“检稽结合、监检结合”工作方式,建立完善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有因检查相融合、现场稽查与远程智慧监管相结合的多维度检查模式,提升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要结合县局《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夯实工作责任,将日常监督检查与各类专项监督检查有机融合,最大限度减少对诚信守法经营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确保各项监督检查工作高效运转。
(二)各所要充分利用综合业务系统开展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一是认真梳理核实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底数,确保综合业务系统监管档案数据真实有效。二是按要求执行《药品经营使用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及分工表》,并结合监管对象和监管力量,合理分配检查任务,也可根据监管需要自行制定个性化监督检查计划。三是检查文书和检查流程按系统要求执行,系统生成的检查文书需留档的,可通过系统打印、企业签字确认、再扫描上传的程序执行。四是检查结束后,检查实施单位应实时动态做好相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监管权限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管理,并进一步做好相关企业处置结果信用评级记录工作,系统没有自动采集的,应当将本次检查影响评级的相关信息进行人工录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药品(疫苗)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三)各所要紧扣《工作计划》《药品经营使用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及分工表》等工作文件,结合企业既往检查、投诉举报等综合情况,全面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环节排查工作。深挖药品质量安全隐患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带有区域性、系统性特点的风险隐患既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不能拖,又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倒逼企业彻底把问题整改到位。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行刑衔接,形成严格监管高压态势。
(四)各单位要确保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有序推进并落实,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并于每月28日之前报送当月《2024年度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检查统计表》《2024年药品流通使用单位处置情况记录表》;各单位完成任务的执行力、信息报送的及时性等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局将对各单位相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对好的做法和经验上报市局予以推广,对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
联系人:白荣霞 18220274109 微信同号
附件:1.药品经营使用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及分工表
2.2024年度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检查统计表
3.2024年度药品流通使用单位处置情况记录表
附件1
药品经营使用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及分工表
类型企业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重点检查内容 |
频次要求 |
检查实施单位 |
完成时限 | |
批发 企业 |
含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含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经营企业)、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经营范围企业 |
常规(专项)检查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关于特殊管理药品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事宜的通知》等 |
对其经营行为合规性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购销药品时,存在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且一致等情形。 2.医疗用毒性药品未实行专库或专柜存放,未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未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未确定专人管理,未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双人双锁管理,未建立专用账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未实行专库或专柜存放。 3.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被高频次、大量销售给村卫生室或药品零售企业;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存在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等违规情形。 4.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等冷藏冷冻药品不能确保全程控制在规定的温度范围,或温度超标后未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冷链药品储存运输相关设备未经验证或存在故意篡改验证数据。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计算机系统数据与企业实际的储存运输记录数据不符;存在记录、票据不真实或虚假欺骗等行为。 7.未按照要求在入库验收、销售出库等环节收集、校验、上传药品追溯信息。 8.存在长期不经营特殊药品或硬软件存在隐患,缺乏规范管理,无法保障定点供应情形(如存在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取消其特殊药品经营资质)。 |
全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查。 |
药械科、城区所、新区所 |
11月8日前完成检查 |
批发 企业 |
2023年度严重违反GSP企业、被行政处罚企业、信用等级C级和D级企业、监督抽验不合格企业 |
常规检查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等 |
检查缺陷项整改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运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未有效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管理活动没有全面有效开展。对上年度检查中存在的缺陷项未有效整改或整改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资料等行为。 2.质量管理人员兼职从事销售或其他业务等岗位工作;关键岗位人员不具备履职能力。 3.设施设备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不相适应。 4.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与企业实际运行不符且不具备可操作性。 5.信息管理系统不满足覆盖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要求。 6.未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岗前培训、转岗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 7.企业对已识别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
全年一次检查。 |
药械科、城区所、新区所 |
11月8日前完成检查 |
2023年度未正常经营企业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
确认其未正常经营状态的真实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存在暂停经营或歇业期间开展药品购销活动的行为。 2.企业存在出租出借证照,为他人违法经营提供场所、证明文件和票据等行为。 3.存在擅自改变经营地址、仓库、经营范围或者关键人员;未及时变更许可或者登记事项。 4.企业存在以装修、整改、内部调整为由虚假停业行为。 | |||||
2023年度库房区域调整报备企业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
对其报备的库房区域调整事项进行核实,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库房区域调整的实际状况与报备的资料不一致。 2.库房区域调整后不能够持续符合GSP要求,存在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情形。 3.库房区域调整完成后未按照要求开展专项内审,未对存在的缺陷项目进行有效整改。 4.存在在未经核准货许可的场所存放药品或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等。 5.企业存在擅自降低许可条件及违规储运药品的行为。 | |||||
批发 企业 |
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包含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 |
常规(专项)检查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
检查冷链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冷库、保温箱及冷藏箱、冷藏车、温湿度监测系统等未按GSP规定进行验证或存在虚假验证;未建立冷链应急预案。 2.企业冷链设施设备配备不足,如冷链药品最大购进量明显大于冷库容积,企业发运冷链品种的数量与所用的运输工具容积明显不匹配等。 3.未按照药品包装标识的储存条件进行储运。 4.温湿度监测系统不能实现实时超温报警功能。 5.冷链药品购进验收及销售运输记录与企业提供的冷链设备使用记录和运输温度记录存在逻辑偏差。 6.企业极热天气的用电量低于或与其他季节的用电量基本相同。 |
全年一次检查。 |
药械科、城区所、新区所 |
11月8日前完成检查 |
集采中选药品企业 |
专项检查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
核实集采中选药品的购销来源、流向和追溯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2.供应商提供的备案留存印章印模及随货同行单等信息与实际不符。 3.供货方销售人员未经供货单位授权或存在伪造供货单位法人委托授权书等行为。 4.供货单位备案资料中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实际回款流向不一致或汇款对象为个人。 5.企业存在销售药品数量大于采购数量等情形。 6.随货同行单、运输记录中收货地址与购货企业备案档案中地址不一致。 7.退货药品存在非本企业销售药品的情形。 8.未按照要求在入库验收、销售出库等环节收集、校验、上传药品追溯信息。 |
被持有人指定为向医疗机构配送集采中标产品的药品批发企业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
药械科、城区所、新区所 |
11月8日前完成检查 | |
零售连锁总部 |
2023年度严重违反GSP企业、被行政处罚企业、信用等级C级和D级企业、监督抽验不合格等企业 |
常规检查 |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等 |
对其完全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确保其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的缺陷项未有效进行整改。 2.存在非法回收或参与非法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行为以及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等行为。 3.未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存在未在岗履职等情况。 4.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第二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药品等行为。 5.存在所属门店名称商号不统一等情形。 |
全年至少一次检查。 |
药械科、城区所、新区所 |
11月8日前完成检查 |
零售连锁总部(除2023年度新开办) |
常规检查 |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药品零售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等 |
检查药品购进渠道、储运管理和信息追溯等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排查企业存在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虚构药品销售流向;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不按规定开展追溯等违规行为。 2.国家规定的特殊管理药品发运交接等制度不能有效运行,存在款项来源与药品流向不一致、使用现金进行交易等行为。 3.冷链药品储存运输数据不能确保真实、原始、完整、准确及可追溯。 4.中药饮片存在改换包装、掺杂、掺假出售等行为。 |
全覆盖检查。 |
11月8日前完成检查 | ||
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零售药店 |
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小药店 |
专项检查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药品零售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等 |
对其经营合法性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有因检查,严防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执业药师挂靠、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回收销售药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购进、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等行为。 2.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药品;将中药材及初加工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将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 3.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等行为。 4.存在违规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存在非法销售疫苗、麻醉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等行为。 5.未按照规定储存、陈列药品;在营业场所外私设仓库;存在药品阴凉柜、冷藏柜形同虚设,不开启冷藏柜或柜内存放生活用品;药品与非药品混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等现象。 6.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未按照规定留存处方。 7.执业药师涉嫌挂证或不能在岗履职。 |
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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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 |
11月8日前完成检查 |
2023年度新开办单体零售药店 |
常规检查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零售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等 |
对其经营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进行检查,确保其经营活动和质量控制持续符合药品GSP,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企业存在非法回收或参与非法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等行为;非法购进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等行为。 2.零售药店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 3.企业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存在非法销售疫苗、麻醉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等行为。 4.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超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 |
各所 | |||
执业药师挂靠 |
专项检查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陕西省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的通知》等 |
重点检查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执业药师存在挂证、兼职及在岗履行等现象。 2.检查执业药师或其他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 3.在职执业药师与许可或备案人员不一致。 |
全年组织实施一次检查。 |
各所 | ||
网络 |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 |
专项检查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药品网络销售环节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或资质不合规,未履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义务,未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 2.自建网站相关资质、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有关资质不齐全。 3.销售已要求召回或监管部门要求停止销售使用的药品以及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销售假药劣药、销售未经注册批准的药品、超低价销售高值药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跨境进口非法药品。 4.展示“非药品冒充药品、“网红神药”、“祖传秘方”、宣称奇效等信息。 5.未严格审核所发布的药品信息内容,对评论区等可能导流的信息发布途径未进行监控、未及时清理有误导倾向的药品不良信息。 6.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未与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处方来源不真实、可靠,未实行实名制,未按要求审核处方,电子处方和纸质处方重复使用,未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区分展示,未通过处方审核前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展示处方药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信息;未展示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信息。 7.未按要求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 8.未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对委托配送、远程配送和混箱配送行为管理,提供冷藏、冷冻药品配送服务的,未采取必要的物理隔离措施,暂时储运,脱离冷链的配送行为。 |
全年组织实施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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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科、药械科、各所、执法大队 |
11月8日前完成检查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药品网络销售环节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未依法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未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 2.未严格落实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的规定。 3.展示“非药品冒充药品、“网红神药”、“祖传秘方”、宣称奇效等信息。 4.未严格审核所发布的药品信息内容,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未及时清理有误导倾向的药品不良信息,未对评论区等可能导流的信息发布途径进行监控。 | |||||
疫苗质量监管 |
疾控 机构 |
常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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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疫苗购进与供应渠道、储运温度和追溯管理等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疫苗非法购进或非法流失,库存实物与资质合同、票据凭证、购销记录不一致;过期及需要报废的不合格疫苗处置记录不完备。 2.疫苗的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及出库配送凭证缺失或不真实。 3.疫苗采购、接收、供应、储存配送及温湿度等记录缺失或不真实。 4.设施设备条件不能满足疫苗储存配送要求;冷库、保温箱等温湿度超标时不能实现超标报警。 5.未及时对出入库或配送疫苗的追溯信息进行录入并扫码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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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对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疫苗接种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的全面检查。 |
11月8日前完成检查 |
疫苗接种单位 |
检查疫苗接收、储存、接种追溯等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库存疫苗实物与购进票据凭证、资质合同不相符,来源去向不可追溯。 2.接收疫苗时未查验留存购进凭证、证明文件与配送温湿度记录,签收单缺失不实,配送设备及启运、到达时间等配送信息不全。 3.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接种、处置等记录缺失不实。 4.未对疫苗冷链储存条件进行配备和定期检查,储存温度与实货标示不符,温度记录表缺失不实。 5.未提供追溯信息,未对购进、接种的疫苗进行追溯扫码、上传并核验追溯码信息。 | ||||||
医疗 机构 |
医疗 机构 |
常规检查 |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防控风险隐患,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未按照要求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 2.存在从非法购进药品或购进药品;购进药品未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存在票、账、货不符情形。 3.未按照要求建立药品购进、验收、养护及温湿度监测等记录。 4.药品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仓库超出温湿度范围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芬太尼等特殊管理药品未实行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等,存在账物相符情形。 6.存在超剂量、无专用处方使用特殊药品的行为。 7.未按照要求对国家有专门规定的药品出入库及使用情况进行扫码、上传并核验追溯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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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对医疗机构(含小诊所)每年检查覆盖率不少于35%,3年内完成全覆盖检查。 |
11月8日前完成检查 |
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个体诊所 |
专项检查 |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从非法渠道购进、使用药品,非法销售回收药品。 2.将中药材及其初加工品冒充中药饮片使用;将非药品冒充药品使用。 3.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4.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
每年不少于一次。 |
备注:各所对辖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的常规检查在2023年度完成检查工作任务基础上,2024年检查覆盖率不少于70%,3年内完成一轮全覆盖检查;
附件2
2024年度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检查统计表
检查实施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类型 |
检查类型 |
检查企业总数 |
检查结果 |
处置情况 |
公开曝光企业数量 |
典型案例(摘要描述) |
备注 | ||||||||||||||
风险防控措施 |
行政处罚 |
移送公安 |
移送其他部门 | ||||||||||||||||||
符 合 |
整改后评定 |
不符合 |
未正常经营企业 |
其他 |
告诫、 |
风险提示函 |
责令限期改正 |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行政罚款 |
暂停 |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
企业数 |
金额(万元) | ||||||||||||||||||||
批发企业 |
常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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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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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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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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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企业(含门店) |
常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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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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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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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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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 |
常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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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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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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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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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
常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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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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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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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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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 |
常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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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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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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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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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企业 |
常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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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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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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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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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 |
常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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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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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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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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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机构 |
常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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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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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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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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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 接种点 |
常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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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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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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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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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024年度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检查统计表》由各所填报,填写检查及处置企业的数量,每月28号前报送。
附件3
2024年药品流通使用单位处置情况记录表
单位名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经营类型 |
检查单位 |
检查类型 |
检查情况 |
处置情况 |
处置结果(反馈结果) |
移交情况 |
公开曝光企业 |
备注 | ||||||||||||||||
整改后评定 |
不符合 |
未正常经营 |
其他结果 |
核查中 |
处置完成 |
告诫约谈 |
风险提示函 |
警告 |
行政罚款(元) |
没收违法所得(元) |
限期改正时间 |
暂停经营 |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其他处置结果 |
移交公安 |
移送其他部门 | ||||||||||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暂停时间 |
恢复 |
移交时间 |
反馈时间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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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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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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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024年药品流通使用单位处置情况记录表》由各所填报,单位为检查及处置企业的数量,每月28号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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