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2MB2964292C/2023-00091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 2023-06-06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府市监发〔2023〕53号 |
| [ 名 称 ] |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府市监发〔2023〕53号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提高成品油质量水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全县成品油质量进一步提升。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综合治理的通知》(榆市监发〔202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实际情况,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现制定2023年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一、抽样工作安排情况
(一)抽样对象
成品油生产企业、加油站(包括中石油、中石化、民营)、政府安排的其他加油(储油)点。
(二)抽检任务与承检机构
2023年我县拟对辖区内加油站(点)进行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共计划抽检200批次(其中车用汽油95批次,车用柴油105批次)。
承检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抽样数量和型号
抽样数量:每批次成品油抽检2份样品,每份2L,共4L,一份检验,一份留存被抽检单位,。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车用汽油型号规格:(国VIB)89号、92号、95号、98号;
车用柴油型号规格:(国VI)5号、0号、-10号、-20号。
如受检单位存在多个规格型号可抽取的,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四)样品要求
1.车用汽油作为点火式发动机燃料,是由石油经过直馏馏分和二次加工馏分调和精制并加入必要添加剂而成的。
2.车用柴油是经原油蒸馏、催化裂化、热裂化、加氢裂化、石油焦化等过程生产的柴油馏分调配而成,也可由页岩油加工和煤液化制取。
(五)抽样形式
抽样依据: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采取预先不通知受检企业的方式,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受检企业自行取样。
(六)抽检任务安排
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全年计划抽检两次,其中第一次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抽检车用汽油50批次,车用柴油50批次;11月20日前完成第二次抽检,第二次计划抽检车用汽油45批次,车用柴油55批次。
二、成品油检验指标
车用汽油检验指标:研究法辛烷值、蒸汽压、机械杂质及水分、硫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甲醇含量、氧含量。
车用柴油检验指标:闪点(闭口)、密度、凝点、冷滤点、硫含量、十六烷指数、水含量、多环芳烃含量。
三、样品处置
(一)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现场对样品的桶口或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和被抽查企业代表签字以及抽样单位等相关信息。
(二)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小组通过专用箱进行装箱包装,采用专用抽样车送达检验机构,运输中严防雨淋、日晒、受潮及撞击。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三)样品要盛装在合适的容器内。容器必须干燥、清洁、避光、无泄漏,经抽样人员检验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
(四)备用样品应该储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四、检验剩余样品处置
(一)检验后的样品已经破坏,检验机构要按规定保存期满后登记造册妥善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其检验结果应有相应的电子版或纸质版的数据记录,并进行拍照或影像记录。
(二)若该产品检验结果合格且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受检单位可自行处置样品;若该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应当保持样品封样状态至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并按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意见处理样品。
五、检验依据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六、注意事项
(一)样品接收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记录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样品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如样品封样状态破坏、样品异常损坏而影响检验结论的,应重新抽样。
(二)检验后样品(特别是不合格样品)保存注意事项
检验检测人员在样品检验完成后,应将样品交予样品管理人员入库保管,并办理检毕样品的入库登记手续,包括已失效或损坏的检毕样品。样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
(三)异议处理
对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其他
该方案未覆盖条款,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1月21日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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