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8号令)和《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目录》(陕价成发〔2018〕88号)相关规定,现对府谷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成本监审结论予以公示。
一、公示内容:府谷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成本监审结论。
二、公示时间:2026年9月10日至2026年10月29日。
三、公示方式:在府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咨询受理:公示期间,我局设立咨询电话,受理公众咨询。
咨询电话:0912-8715131
联 系 人:王淑
府谷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9月10日
府谷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成本监审结论
根据府谷县调定价工作安排,2026年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价格科对府谷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3个年度城区公共管网供水成本进行了审核,现将成本监审结论说明如下:
一、文件规定和审核程序
(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
(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45号)
(三)《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46号令)
(四)《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成本〔2022〕2124号)
(五)《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操作规范(试行)》(陕价成发〔2015〕3号)等。
审核程序:经过企业提交成本资料、实地审核、征求意见、出具成本审核结论等4个工作过程完成。
二、审核依据
(一)折旧费审核依据
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成本〔2022〕2124号)第五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非生产用房按50年,其余按规定年限上限确定。计入定价总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以及计算单位定价成本采用的供水量,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核定数取值”。
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二)无形资产摊销费审核依据
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无形资产摊销。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10年摊销。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三)运行维护费审核依据
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五条运行维护费。
1.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原水费及外购成品水费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际发生费用计入定价成本。我县无此项费用。
2.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供水企业监审期间年平均费用核定计入定价成本。但修理费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超过上限标准的,供水企业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具体数额经评估论证后确定。
3.人工费。职工薪酬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
(1)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各地区一般可以15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为定员参考上限。
(2)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监审期间最后一年企业实缴基数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3)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4)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据实核定。
4.生产经营类费用。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代收手续费、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年平均值核定。
5.管理类费用。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年平均值核定。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监审期间供水销售年平均收入的0.5%。
6.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际水平核定。
7.计价量和漏损率
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供水量和漏损率。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漏损率原则上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计算,漏损率高于一级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得计入成本。
三、成本核增核减情况
(一)折旧费
1.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核减折旧费274,104.32元。
2.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核减折旧费812,264.95元。
3.2025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核减折旧费1,453,800.41元。
核减原因: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调整折旧年限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费。
(二)无形资产摊销
1.2023、2024年账面无体现。
2.2025年核减252,746.93元。
核减原因: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三)运行维护费
1.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核减运行维护费10,165,408.09元,其中核减人工费10,145,408.09元,核减管理费用20,000元。
2.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核减运行维护费12,333,624.91元,其中核减人工费12,115,834.91元,核减管理费用217,790元。
3.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核减运行维护费14,389,020.6元。其中核减人工费10,378,786.7元,核减管理费用199,700元,核减税金3,279,672.96元。
核减原因: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核减人工费。
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计提准备金和公益广告、公益宣传、各类广告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四)供水量审核
1.2023年1月-2023年12月,核定供水量5,697,063.75m³。
2.2024年1月-2024年12月,核定供水量6,158,188.38m³。
3.2025年1月-2025年12月,核定供水量6,419,175.3m³。
核定依据: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计算单位定价成本采用的供水量,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核定数取值”。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核定数取值为6,419,175.3m³。
四、监审结果
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最终核定城镇供水定价总成本20,104,730.84元,单位成本为3.13元/m³。
五、有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成本审核所依据的原始资料由府谷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该单位负责。
(二)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不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