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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20524002
标    题 关于府党建组发2019第1号文件的修改建议
写信时间 2022-05-24
信件内容

关于对《府谷县社区减负扩权清单》相关内容修订的建议在工作中发现,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用以指导基层社区工作的《府谷县社区减负扩权清单》(府党建组发〔2019〕1号)中部分减负项目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之处,给民众、社区及办事机构带来不便,具体如下: 一、减负清单中第7项取消了“诉讼委托代理人证明”,以致民诉法规定公民代理无从实现。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该法生效于2017年,2021年修订后该条列第61条,但内容未变。该条规定社区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据此可知,社区可以也应当为有需要的居民推荐具备条件的公民为其民事诉讼代理人(也是代理人证明),该规定对社区是权利也是义务,社区有义务向有需要的居民出具推荐手续,这也是立法对无经济能力请律师的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救济。且实务中,各级法院也允许社区推荐的公民以公民身份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活动。但2019年县社区减负扩权清单对按照法律本应由社区具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证明”予以取消,以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区推荐公民代理无从实现。     二、减负清单中第21项取消了“亲子关系证明”,与部门规章不一致,建议进行修订。国家民政、发展、公安、司法、人社、卫健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中,不应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1项中,规定“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作为部门规章,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亲属关系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公证办理时应当进行出具,社区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受其规制。实务中,尤其是办理继承类公证时,社区以县减负清单为据拒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给群众带来诸多不便。县文件形成于2019年,而该规章出台于2020年,建议对此纳入修订计划,进行修订,以保持上下一致。    综上,《府谷县社区减负扩权清单》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建议及时进行修订,以严肃行政、方便群众。   

办理情况
回复部门 办公室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在2019年11月20日中共府谷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府谷县社区减负扩权清单﹥的通知》(府党建组发〔2019〕1号)文件中的第三项内容明确指出“本清单内容与上级政策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结合您的意见建议,已与相关城区便民服务中心和社区作了充分沟通对接,明确要求依法依规办事、全心全意服务好居民群众。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处理时间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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