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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2023-00029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3-05-06 发布日期 2023-05-06
标   题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3〕5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兰陵县明扬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5599387960

地址:府谷县庙沟门镇

法定代表人:吴清利

我局于2022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南沟灰场运行管理时,灰场边沿铺设的防渗布未及时延伸,部分区域铺设的防渗布破损,灰场部分作业区域碾压不及时,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白利雄(2707001514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2月29日由吴连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兰陵县明扬运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2年12月29日由吴连君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兰陵县明扬运输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2月29日由吴连君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兰陵县明扬运输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2月29日由吴连君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联合体协议书》(2022年12月29日由由吴连君提供,证明兰陵县明扬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灰场的管理和维护)。

10.《兰陵县明扬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德源电厂南沟灰场整改工程金额汇总》(2023年1月13日由由吴连君提供,证明整改德源电厂南沟灰场整改工程金额)。

11.《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白利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2月29日由赵林田、白利雄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85 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二倍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贰拾万肆仟柒佰肆拾玖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 慧 高庆峰 电 话:0912-8713616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8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3〕5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海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735291204

地址:府谷县三道沟镇李家梁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边高玉

我局于2022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厂区道路未及时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白利雄(2707001514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2月29日由刘子雄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海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2年12月29日由刘子雄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海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2月29日由刘子雄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海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2月29日由刘子雄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白利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2月29日由赵林田、白利雄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炭开发与利用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二)煤炭洗选加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储煤棚,安装抑尘设备,并对厂区道路、固定作业场所地面采取硬化、绿化、清扫、洒水等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告字〔2022〕18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 高庆峰 电 话:0912-8713616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8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3〕5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颐河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75627197H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

法定代表人:苏乃涛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回转窑上料口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粉尘污染严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3月1日由王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3月1日由 王刚 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捌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王洁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3〕5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颐河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75627197H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

法定代表人:苏乃涛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白云石露天堆存,未棚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3月1日由王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3月1日由 王刚 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六条“未采取密闭措施,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下,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王洁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3〕5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华顺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486349192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龙王庙村

法定代表人: 刘凤高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白云石露天堆存,未棚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3月1日由苏文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3月1日由 苏文东 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六条“未采取密闭措施,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下,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王洁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3〕5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华府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239128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

法定代表人:冯建军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矸石倾倒至厂区西北侧沟渠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2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22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22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22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2月22日由 冯建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2月22日由冯建军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五小类第七条“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建文、王洁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3〕6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东峰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75995H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

法定代表人: 王怀义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矸石倾倒至厂区西南侧沟渠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3月2日由 柴东旭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3月2日由柴东旭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3〕1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五小类第七条“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王洁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3〕6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景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835041542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

法定代表人: 郭买军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矸石倾倒至厂区西北侧万崖沟村沟渠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3月1日由 郭买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3月1日由郭买军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3〕1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五小类第七条“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王洁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3〕6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A6HJ4U

地址:府谷县清水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德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白云石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措施,未采取密闭措施的白云石占地面积400㎡。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3年3月21日由苏刚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6.《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23年3月21日由苏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21日由苏刚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21日由苏刚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王利东、刘文霞、刘亮琴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3月21日由王利东、刘文霞、刘亮琴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3〕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6条第二项“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5-7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林田 刘剑 电 话:0912-8713113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0912-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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