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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2022-00072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11-10 发布日期 2022-11-10
标   题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7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电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879560162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郭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马永鸿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未全部综合利用,倾倒至备用灰渣场,检查时倾倒工作面大,未及时覆土,贮存过程中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30日由孟军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30日由孟军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8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7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电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879560162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郭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马永鸿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汽运卸煤坑未全部封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30日由孟军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30日由孟军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8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7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南梁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182651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红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付二军

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2018年2月由原来的120万吨/年原煤生产线核増至300万吨/年原煤生产线并投运,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29日由张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29日由张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9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类第一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处30-4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30-145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7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南梁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182651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红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付二军

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临时排矸场于2013年建成并投运,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29日由张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29日由张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0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类第一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处30-4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30-145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7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南梁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182651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红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付二军

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临时排矸场于2013年建成并投运,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29日由张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29日由张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0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类第一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处30-4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30-145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7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6796860XC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板墩沟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高飞

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金属镁还原废渣在灭渣棚灭渣时,有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23日由杨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23日由杨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5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高庆峰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7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6796860XC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板墩沟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高飞

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使用部分生活污水进行灭渣,灭渣过程中灭渣水间接向外环境排放,经检测该排放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23日由杨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23日由杨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9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一项“日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下的: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3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15%以上的:处25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具有该两种情形的,处40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肆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7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366436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黄甫镇

法定代表人:高乃则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5月7日-5月9日,该公司厂区撒落尿素经雨水冲刷后产生的污水未按照环评要求收集到初期雨水池,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而是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入皇甫川河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5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5月27日由郭文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1〕6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类第八条第五项“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或者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处罚幅度(单位:万元)60-7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柒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利东、刘文霞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7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东峰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75995H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温庄则

法定代表人: 王怀意

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矸石倾倒至厂区东南侧沟渠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4月27日由 柴东旭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4月27日由柴东旭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7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五小类第七条“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万荣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7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通茂洗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67139548R

地址: 府谷县府谷县新民镇中圪达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平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矸石倾倒至厂区东南侧沟渠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5月11日由 郝冬良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5月11日由郝冬良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7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五小类第七条“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万荣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8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金田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70658605X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新尧村

法定代表人:边长美

我局于2022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矸石倾倒至厂区西侧沟渠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5月13日由 严建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5月13日由严建军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8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五小类第七条“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万荣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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