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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2021-00019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3-09
标   题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1〕1号


陕西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三道沟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886696

地址:府谷县庙沟门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水才

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矿山救护中队东北侧边坡和生活污水处理站东北侧边坡有排水现象,经检测化学需氧量(COD)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1张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听字〔2020〕152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一项:“(一)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 处10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具有该两种情形的,处25万元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31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104号


府谷县三道沟乡伙盘沟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40407903

地址:府谷县三道沟大石岩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万东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燃煤锅炉已改为生物质锅炉,检查时燃料使用原煤,无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火电厂(含热电厂、自备电站)和其他燃煤企业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听字〔2020〕157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类第三项“(三)未按规定建设配套的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31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1〕3号


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4929032M

地址:府谷县庙沟门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如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电厂堆煤场地筛分设施未封闭,扬尘污染大,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1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6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1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60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月18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1〕4号


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4929032M

地址:府谷县庙沟门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如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煤棚正在建设,部分兰炭、焦粉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59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月18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1〕2号


榆林锦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88186793H

地址:府谷县府谷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蔺和平

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中石油煤层气鄂东气田保德区块保8井区府谷辖区煤层气勘探井建设项目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文件、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1年1月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1〕2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项“(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月15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1〕6号


府谷县恒源冶焦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869508244

地址:府谷县孤山镇杨家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乃荣

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电厂超低排放未完成改造,调阅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6日在线设施历史数据发现:二氧化硫最大超标3.22倍,氮氧化物最大超标3.23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陕西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听字〔2021〕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二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3倍以上的,处6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月22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1〕7号


府谷县金川鸿泰镁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490584XB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石尧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永平

我局于2021年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皮带传输设施及转载点封闭不严,还原车间出渣过程中无组织烟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1年1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1〕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2月5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1〕8号


府谷县金川鸿泰镁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490584XB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石尧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永平

我局于2021年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焦油池、氨水池挥发废气未全部收集处理,造成有机废气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1年1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1〕3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2月5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陕K府谷环停〔2021〕1号


府谷县恒源冶焦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869508244

地址:府谷县孤山镇刘家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乃荣

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你公司电厂超低排放未完成改造,调阅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6日在线设施历史数据发现:二氧化硫最大超标3.22倍,氮氧化物最大超标3.23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陕西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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