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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2021-00000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1-06
标   题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89号


府谷县三道沟乡下韩梁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08587F

地址:府谷县三道沟镇下韩梁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候埃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井口出口处因管道破损,导致部分含煤泥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未采取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11月2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听字〔2020〕137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类第三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7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85号


府谷县瑞泰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56688484

地址:府谷县三道沟镇后三道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彦军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井下发生透水事故后,矿井疏干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未采取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听字〔2020〕135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类第三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25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96号


府谷县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70028325Y

地址:府谷县府谷镇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买前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施工作业,噪声存在超标现象。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5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8月14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94号


陕西三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98757576K

地址:府谷县孤山镇刘官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过门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活污水处理站因液下水泵故障停运。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1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14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86号


陕西三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山电石一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A1D18U

地址:府谷县府谷镇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岳正先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5万吨/年白灰生产线项目已完成建设,未办理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1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柒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2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87号


府谷盛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93QQ5F

地址:府谷县清水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福荣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建脱硫粉生产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万陆仟捌佰壹拾柒元叁角陆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2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101号


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366436

地址:府谷县黄甫镇秦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乃则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建工业垃圾填埋项目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5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1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项“(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

处以罚款柒万玖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24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93号


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366436

地址:府谷县黄甫镇秦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大林

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活污水收集管道破裂,污水经许家坝排洪口外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10月1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120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14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100号


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A6HJ4U

地址:府谷县清水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云飞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洗煤车间场地内露天堆存约3000吨原煤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1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24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92号


府谷县伙盘沟煤矿洗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AEP1XK

地址:府谷县古城镇三道河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建国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业场地露天堆存原煤约300吨、煤泥约500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9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9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8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84号


府谷县锦盛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2866XG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贵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业场地部分原煤、煤泥、煤矸石露天堆存,未棚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33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30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98号


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2193103H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李家石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辛平小

我局于2020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业场地清扫不及时,扬尘污染明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15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23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99号


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2193103H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李家石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辛平小

我局于2020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洗煤厂外北侧场地堆存大量煤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23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91号


府谷县东方瑞煤电集团西峰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81564126J

地址:府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李石畔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杰

我局于2020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你公司排渣场倾倒炉渣、硅渣,未及时覆土碾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138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9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97号


府谷县亿升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9AGT5N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石板台村大榆树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银山

我局于2020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60万吨/年精煤、30万吨/年煤泥烘干项目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项目投资资料、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二项“(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建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肆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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