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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2020-00188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0-12-14
标   题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68号


府谷县东莱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9385992C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石板台村李家石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树成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兰炭棚未按要求全封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113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30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69号


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679923350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乡石岩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补明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部分原煤露天堆放,原煤棚外场地进行筛分,未按要求棚储和密闭;兰炭棚外筛分传送未密闭,部分兰炭露天堆放,场地无防尘措施;发电厂氨水罐封闭不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116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30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70号

府谷县亿德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66330636W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乡石岩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艾平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金属镁、硅铁原料露天堆放,未按要求棚储;金属镁还原车间、精炼车间、金属镁渣棚存在烟气无组织排放,无收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115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30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71号


府谷县远大活性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56745861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大伙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埃小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煤棚、兰炭棚、硅锰原料棚封闭不严,皮带、破碎机未按要求全密闭;部分硅锰原料、硅锰渣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11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30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72号


府谷县众鑫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37993836U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李家石畔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占良

我局于2020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台燃气锅炉(SZS6-1.0-Q*2)和1台热水锅炉,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83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类第一项“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0~3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115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8月6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79号


府谷县金川鸿泰镁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490584XB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石尧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永平

我局于2020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1#工艺废气排放口分别于2020年8月16日、18日、19日烟尘超标排放,最大超标0.44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督办整改2020年8月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榆政环发〔2020〕192号)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听字〔2020〕6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二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4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82号

府谷县大庄特种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10054791E

地址:府谷县海则庙王大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理君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12500KVA硅硌生产线配套除尘设施不正常运行,部分烟气直排。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1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2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83号


府谷县乾鑫合金冶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9AGT5N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石板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银山

我局于2020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扩建3x40500KVA硅铁配套余热机组项目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项目投资资料、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10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13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二项“(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建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拾肆万零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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