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gs01/2020-00100 | 发文字号 | 府政办发〔2020〕9号 |
成文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标 题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政办发〔202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便民服务中心:
现将《府谷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府谷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函〔2018〕314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陕水河库发〔2014〕1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切实为河道管理及河湖“清四乱”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的组织方式,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思路,依法划定我县河湖管理范围,明确管理界限,建立范围明确、责任落实的河湖和涉河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进一步推动河长制工作和规范河道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准则、安全稳定为前提” 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科学确定划定标准、整体推进目标和进度控制节点。
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本级政府组织、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作的整体工作机制。
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先推进重点河湖和重点水利工程,特别是县委、县政府领导担任河长湖长的主要河湖库,再推进其他河湖和水利工程。
坚持“分类实施”的原则,对不同区域水域岸线资源,针对不同程度的开发利用现状,结合划界工作强化管理,严格管控,杜绝破坏河湖库形态、损害水域岸线的生态开发行为。
二、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
目前,中、省、市已将河湖划界工作作为全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主要内容,要求我县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规模以上河流(孤山川、皇甫川和悖牛川)的划界工作;202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其余河流(规模以下河流22条)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三、划界质量标准
(一)总体要求。按照“广泛宣传、深入发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调查摸底、科学规划,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依法划界、依法行政” 的要求,明确河道(含湖泊,水库、淤地坝、堤防、水闸、泵站、灌溉渠系等水利工程,下同)管理和保护范围,造册登记、埋设界桩、设立公告牌,建立河道档案,依法管理并将划定成果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榆林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同时范围划定工作的紧急通知》(榆河办函〔2020〕1号)文件精神,要求要做到“三个同步”,即:规模以上河流(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划界要与规模以下河湖划界同步开展;河流湖泊划界要与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划界同步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要与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同步开展。
(二)技术标准。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防洪规划、涉河工程设计及批复文件等科学划定河道及涉河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本着节约利用土地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划界标准。
1.河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划界。
2.湖泊:列入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的湖泊根据保护区范围划定,其他湖泊按照陕西省水利厅《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确定的划界标准划定。
3.水库: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按照规范(HJ/T338-2007)进行划界,未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按照设计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划界。
4.其他涉河工程:按照相关行业规范,结合实际确定标准。
四、职责分工
按照中省市有关要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职责分工为:
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将县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进度需求拨付使用;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正常开展。
环保局:负责将本项目工作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文明示范村镇建设相结合,指导生态文明示范村镇开展河湖库划界工作。
水利局:负责县级河流划界工作;对全县划界埋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河道划界工作动态和进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划界成果进行验收。
公安局:负责指导查处在河湖库划界工作中发生的肆意挑衅滋事、影响河湖库划界放线埋桩工作的违法行为,协助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做好维稳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将已确权发证的界址测绘成果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对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颁证;对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存在争议的土地权属问题,负责牵头与有关村民集体进行协调解决。结合城乡建设规划,严格按照河湖库划界标准,指导涉河建设工程规划工作。
住建局:负责将县乡城镇建设与河湖库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协调指导各区域河湖库的划界工作。
交通局:负责协调解决公路用地范围与河湖库管理范围交叉区域的划界工作。
林业局:负责将现有林地、湿地范围与河湖库管理范围有机衔接,协调指导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涉及林地、湿地的划界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河湖库管理范围内畜禽养殖等相关资产权属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将美丽乡村建设与河湖库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协调指导美丽乡村河湖库的划界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水利局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局长谭玉山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全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科学规范划界。结合榆林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级划界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工作,保证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可靠性,确保现状清楚、界线明晰、群众信服。建立沟通指导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争议边界要及时协调解决,反映问题要及时给予明确答复,确保划界工作按时间节点顺利完成。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我县划界工作进展情况及各成员单位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及时进行汇总评比、通报。对工作安排不到位、领导不力、责任不清、推诿敷衍、质量差错较多,虚报、瞒报、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榆林市河流名录(50km²以上,1000km²以下) 长度单位km面积单位km² |
|||||||||
县市区 |
序号 |
河流名称 |
汇入河流 |
河流长度(km) |
省内长度(km) |
境内长度 (km) |
流域面积(km²) |
省内面积(km²) |
流经县市区 |
府谷 (22条河流) |
1 |
昌汗沟 |
悖牛川 |
23 |
23 |
8.5 |
142.8 |
142.4 |
府谷 |
2 |
老高川 |
悖牛川 |
30 |
30 |
1.6 |
242.3 |
242.2 |
神木、府谷 |
|
3 |
小板兔川 |
老高川 |
18 |
18 |
16 |
84.9 |
84.9 |
神木、府谷 |
|
4 |
黄羊城沟 |
窟野河 |
25 |
25 |
23 |
118.7 |
118.7 |
神木、府谷 |
|
5 |
永兴沟 |
窟野河 |
29 |
29 |
29 |
169.9 |
169.9 |
神木、府谷 |
|
6 |
戏楼沟 |
皇甫川 |
15 |
15 |
52.5 |
52.3 |
府谷 |
||
7 |
十里长川 |
皇甫川 |
83 |
18 |
700.2 |
56.0 |
府谷 |
||
8 |
清水川 |
黄河 |
78 |
46.8 |
46.8 |
881.2 |
564.2 |
府谷 |
|
9 |
瓦窑圪堵沟 |
清水川 |
14 |
52.5 |
23.1 |
府谷 |
|||
10 |
石峡沟 |
清水川 |
21 |
21 |
94.7 |
94.7 |
府谷 |
||
11 |
雨芽塔沟 |
清水川 |
23 |
23 |
89.6 |
89.6 |
府谷 |
||
12 |
清水沟 |
清水川 |
17 |
17 |
65.9 |
65.9 |
府谷 |
||
13 |
大西沟 |
孤山川 |
16 |
54.1 |
19.4 |
府谷 |
|||
14 |
阳湾川 |
孤山川 |
20 |
20 |
18 |
118.3 |
118.3 |
府谷 |
|
15 |
新城川 |
孤山川 |
27 |
27 |
24 |
192.3 |
192.3 |
府谷 |
|
16 |
香水岔沟 |
新城川 |
13 |
13 |
50.7 |
50.7 |
府谷 |
||
17 |
东村沟 |
孤山川 |
18 |
18 |
51.3 |
51.3 |
府谷 |
||
18 |
木瓜川 |
孤山川 |
38 |
38 |
25 |
196.2 |
196.2 |
府谷 |
|
19 |
碛楞川 |
黄河 |
16 |
16 |
13.26 |
54.6 |
54.6 |
府谷 |
|
20 |
石马川 |
黄河 |
46 |
46 |
43 |
244.4 |
244.4 |
府谷 |
|
21 |
胡桥寺沟 |
黄河 |
39 |
39 |
18 |
222.1 |
222.1 |
神木、府谷 |
|
22 |
白云乡川 |
黄河 |
29 |
29 |
111.9 |
111.9 |
神木、府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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