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5/2021-00015 | 发文字号 | 府政卫健发〔2021〕202号 |
成文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
标 题 | 关于印发《府谷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政卫健发〔2021〕202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医师定期考核长效机制,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局制定《府谷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府谷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8日
府谷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榆林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政卫健发〔2019〕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府谷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组 长:申彩虹 卫健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美丽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永兴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苏 敏卫健局党组成员
成 员:杨 斌 县医院院长
余良山 县中医院院长
孙文飞 县疾控中心主任
吴 瑞县卫健局医政股股长
吕果拴 县卫健局基层卫生股股长
高晓彦 县卫健局疾控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医政股,办公室主任由李美丽同志兼任。
二、考核机构
(一)我局委托县医院、中医院、疾控中心负责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所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临床、口腔、乡村全科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委托县人民医院负责考核;中医、中西结合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委托县中医院负责考核;公共卫生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委托县疾控中心负责考核。
(二)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
(三)考核机构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
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县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乡村全科。
(二)考核时限: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一般从本考核年度10份开始到12月底结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的注册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各被考核机构将本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件)报对应考核机构,由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表》报送至办公室(县卫健局医政股)。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三项,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执业机构依据《关于印发〈府谷县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府政卫健发﹝2021﹞150号),并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同时结合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由受援单位提出考核意见,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由考核机构及办公室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考核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业务水平考核内容的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制定。各考核机构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专业的医师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并及时报办公室备案。我局将在总结各考核机构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医师考核内容,并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
我局综合各机构的评定意见和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机构于考核日前3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易程序考核;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15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以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形式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一)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或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不合格(《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及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因“百姓问政”、“12345市民热线”、“县长信箱”、“全省信访系统”投诉举报查实,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二)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并在被考核医师的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公章,同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我局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在其《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公章,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我局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四)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 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七、工作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制度,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广大医师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以优异的成绩接受考核,不断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并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切实规范和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考核机构要于10月15日前将附件1报考核办公室(卫键局医政股),于12月底前完成考核,以后按周期进行。
(三)监督管理
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实施办法对主要执业机构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我局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2、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1)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2)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3)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4)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5)拒绝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3、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2.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表
3.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4.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附件1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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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性 质 |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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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保健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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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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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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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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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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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一 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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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 材料 目录 (附后) |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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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意见 |
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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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行政 部门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
注:1.此表一式2份,一份审批后由本单位存档,一份由卫生行政部门存档。
2.机构一般情况应当包括床位情况、医师情况、组织机构情况及诊疗量等。
附件2
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表
(助理)医师所在机构: 参加本次考核总人数: 不合格人数:
考核周期: 年 月至 年 月 考核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执业范围 |
考核程序 |
考核结果 |
不合格原因 |
考核机构(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助理)医师所在机构:填写《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地点。不在同一执业地点的应另起一页填写。
2、执业范围:填写《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范围。
3、考核程序:填写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
4、考核结果: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5、不合格原因:应填写具体违反哪些规定。
6、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表每页最多只能填写一执业地点的20名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超过的应该填写在下一页。
附件3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考核年度: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年月 |
相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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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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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参加工作时间 |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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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
取得时间 |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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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取得时间 |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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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情况 |
在职/返聘 |
执业经历 |
年 |
执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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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师 行 为 记 录 |
良好 行为 记录 |
受到的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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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政府指令性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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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科研技术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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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 行为 记录 |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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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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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意 见 |
工 作 成 绩 评 定 |
完成工作数量 合格□ 不合格□ 完成工作质量 合格□ 不合格□ 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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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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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道德 评定 |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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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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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水 平 测 评 |
□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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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 |
考核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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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 意见 |
注:1.在选定的□内打“∨”。
2.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记入备注栏。
附件4
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考核年度: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相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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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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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参加工作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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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
取得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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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取得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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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情况 |
在职/返聘 |
执业经历 |
年 |
执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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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师 行 为 记 录 |
良好 行为 记录 |
受到的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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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政府指令性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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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科研技术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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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 行为 记录 |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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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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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申请 简易程序 考核理由 |
本人签名: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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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同意□不同意□ 执业机构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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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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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意 见 |
工 作 成 绩 评 定 |
完成工作数量 合格□不合格□ 完成工作质量 合格□不合格□ 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合格□不合格□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年月日 |
|||||||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不同意□ |
|||||||||
职业 道德 评定 |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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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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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述 职 |
本人签名: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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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同意□不同意□ 执业机构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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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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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 |
考核结论 合格□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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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 意见 |
注:1.在选定的□内打“∨”。
2.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记入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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