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bgs-wsxx-2017-0077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8-22 | 发布日期 | 2016-08-22 |
标 题 | 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广告;发布酒类广告;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 |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 | 有效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广告;发布酒类广告;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90日-12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90日 |
实施机关 | 府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咨询电话 | 0912-8723221 |
责任科室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 监督投诉 电话 | 0912-8723185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府谷县天府路79号工商局1楼/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
办理材料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经营者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终结后,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事项编码 | 61082200030CF4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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