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2022-00006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
标 题 | 困境儿童生活保障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困境儿童生活保障
一、困境儿童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 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 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二、分类保障办法
(一)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二)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 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分类保障。
(四) 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
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
(五) 对于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按规定纳 入补贴范围。
(六) 对于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 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 母双方重残、重病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 重病无力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标准 发放生活补贴;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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