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2021-00002 | 发文字号 | 府民发〔2021〕15号 |
成文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标 题 | 府谷县民政局 府谷县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谷县民政局 府谷县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府民发〔202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20〕139号)、《榆林市民政局榆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榆政民发〔2021〕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650元/人·月提高到740元/人·月,提高9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4620元/人·年提高到5000元/人·年,提高380元/人·年。
三、提标时间
从2020年10月1日起。
四、工作要求
请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抓紧做好提标工作,同时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排查纳入和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府谷县民政局 府谷县财政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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