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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zfzzjgmzj-shqz-2017-0003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7-12-18 发布日期 2017-12-18
标   题 府谷县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县民政局统筹本县的临时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对象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或者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生活类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不可控因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群体;

(二)突发事件类临时救助对象。是指遭遇意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巨大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因此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三)医疗类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医疗费用负担数额较大,因此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四)教育类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供读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五)其他类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城乡“三无”人员的丧葬救助和县民政局认定的其它需要临时救助的对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五)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对于申请人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当地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民政局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以及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可先行受理。

第十条 审核审批

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对于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可以通过县民政局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县民政局协助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应当在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可以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对于救助金额较小的,县民政局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审批,但应当自审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局备案。

委托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审批的临时救助的金额每人一般不超过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户救助金额不超3000元。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

第四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十二条救助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各分理处进行社会化发放。

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第十三条 救助标准

(一)生活类临时救助

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进行救助:

当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1至2个月

每户救助最高金额不超3000元。

(二)突发事件类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因遭遇意外人身伤害的,因非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医疗类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短期内难以维持的,根据自负医疗费用数额给与相应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教育类临时救助

每学年可根据家庭实际承受力和就读学校所在地消费水平给予1000-3000元救助。

(五)其他情形的临时救助

城乡“三无”人员的丧葬救助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超过3500元。其他情形不得高于生活类救助的最高标准。

第十四条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县财政要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0.6%的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城乡低保结余资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安排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使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可以预留一定应急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也可安排一定数量的现金用于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应急性救助。

第六章 监督处罚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广泛接受监督;及时受理临时救助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查处、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在政务大厅、办事大厅、便民中心等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临时救助对象资格条件、救助标准、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工作流程、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救助对象如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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