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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2023-00024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3-04-11 发布日期 2023-04-11
标   题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48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新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8443996B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敏

我局于202321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一期供热项目生活污水外排口取水样一份,经检测排放污水氨氮为90.6mg/L,超过《污水进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类标准限值45mg/L,超过排放标准约1.01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29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28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28由执法人员刘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29,2023年2月15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28袁鑫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32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33),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类第6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水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超标状况:“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处罚幅度为30-4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赵林田、刘剑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320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49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新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8443996B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敏

我局于202321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29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29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29由执法人员刘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29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29袁鑫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32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及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类:7、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违法事实:已投入生产;排放口设置:排放口位置不符合规定;处罚幅度:10-15万元。排放口设置:排放口数量不符合规定;处罚幅度:15-20万元”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拟处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赵林田、刘剑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320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50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榆林万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BBLG4P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郭小玲

我局于202321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承包的府谷县神州润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0MW分散式风电项目配套的升压站及110KV送出线工程项目已建成并投运,该升压站及110KV送出线工程项目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216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216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216由执法人员刘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216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216占青豪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2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2%-2.5%;”的规定该项目总投资金额为伍佰万元整,我局对你单位拟处总投资的2.5%(总投资500万×2.5%=12.5万)的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赵林田、刘剑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320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5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众鑫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37993836U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李家石畔村

法定代表人:张占良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渣场镁渣未进行分区、分层覆土碾压,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 《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府谷县众鑫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3年2月16日由张占良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6.《府谷县众鑫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2023年2月16日由张占良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府谷县众鑫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6日由张占良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众鑫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6日由张占良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王永岗、孟越岭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2月16日由王永岗、孟越岭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及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7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刘文霞、王洁              话:0912-8713113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5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华秦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56789748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贺市梁村

法定代表人:郝亚伟

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工业场地原煤露天堆存,占地面积约为500平方米以上,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 《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2月15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府谷县华秦煤矿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3年2月15日由张其新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6.《府谷县华秦煤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23年2月15日由张其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府谷县华秦煤矿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5日由张其新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华秦煤矿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5日由张其新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王永岗、孟越岭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2月15日由王永岗、孟越岭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3〕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及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6项“未采取密闭设施, 占地面积 500m2 以上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7-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刘文霞、王洁              话:0912-8713113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5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2193103H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李家石畔村

法定代表人:辛平小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工业场地原煤露天堆存,占地面积约为500平方米以上,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 《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3年2月16日由郭小平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6.《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2023年2月16日由郭小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6日由郭小平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6日由郭小平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王永岗、孟越岭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2月16日由王永岗、孟越岭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3〕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及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6项“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 占地面积 500m2 以上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5-7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柒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刘文霞、              话:0912-8713113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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