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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2023-00014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3-01-08 发布日期 2023-03-09
标   题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宝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4914308A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温庄则行政村王义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辛龙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炭分选设施及皮带输送设施在运行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密闭、洒水等措施,煤尘污染严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4日辛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4日由辛龙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10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2138),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条“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3个月之内,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捌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慧荣                  话:0912-8713811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3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K府谷环罚〔2023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宝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4914308A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温庄则行政村王义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辛龙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原煤及煤泥露天堆存,未棚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4日辛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4日由辛龙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10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213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六条“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慧荣                  话:0912-8713811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3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K府谷环罚〔2023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省府谷县中能亿安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05794Q  

地址:  府谷县田家寨镇张石畔村

法定代表人:  党忠   

我局于2022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原煤露天堆存,未棚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5日温国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5日由温国平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10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213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六条“占地面积100㎡以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慧荣                  话:0912-8713811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4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K府谷环罚〔2023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昊田煤电冶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83528754G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万家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王爱田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金属镁灭渣棚破损,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烟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7日郭永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7日由郭永峰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210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213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条“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3个月之内,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慧荣                  话:0912-8713811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6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K府谷环罚〔20235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昊田煤电冶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83528754G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万家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王爱田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焦粉及白云石露天堆存,未棚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7日郭永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7日由郭永峰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210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213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六条“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慧荣                 话:0912-8713811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6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K府谷环罚〔20236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昊田煤电冶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83528754G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万家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王爱田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金属镁还原车间散烟未进行有效收集,部分烟气直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7日郭永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7日由郭永峰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210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213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条“违法行为持续不足一个月,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捌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慧荣                  话:0912-8713811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6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K府谷环罚〔20237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颐河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75627197H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    

法定代表人:  苏乃涛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白云石)露天堆存,未苫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8日 王刚 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8日由 王刚 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210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213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六条“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慧荣                  话:0912-8713811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7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K府谷环罚〔20238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榆林市鸿运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70011101Y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魏沙焉村

法定代表人: 杨飞云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矸石、煤泥倾倒至厂区西侧高山自然村沟渠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8日杨飞云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8日由杨飞云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我局于202210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213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五小类第七条“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慧荣               话:0912-8713811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7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K府谷环罚〔20239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金万通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663422157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

法定代表人:  白林旺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7日至19日电厂氨水泵电机故障停运,在线监测数据氮氧化物最高值为183.764㎎/m³,最大超标倍数为2.67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9日铁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9日由铁明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210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212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慧荣                  话:0912-8713811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8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K府谷环罚〔202310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明清华凯新型机制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9P2Q2R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 

法定代表人:  温明清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000万标块/年新型砖生产线配套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9日温明清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9日由温明清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规定。

我局于202210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212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慧荣                  话:0912-8713811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0118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K府谷环罚〔20231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新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77911949C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    

法定代表人:  苏白亮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白云石)露天堆存,未苫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1月8日苏瑞彦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1月8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21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216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六条“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慧荣                  话:0912-8713811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8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K府谷环罚〔20231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新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77911949C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    

法定代表人:  苏白亮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金属镁灭渣棚破损,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等处理措施,烟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1月8日 苏瑞彦 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1月8日由 苏瑞彦 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21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216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条“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慧荣                   话:0912-8713811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8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K府谷环罚〔20231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玉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11466229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    

法定代表人:  王宝平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白云石)露天堆存,未苫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1月8日王宝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1月8日由王宝平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21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216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六条“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慧荣                 话:0912-8713811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8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K府谷环罚〔20231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省府谷县中能亿安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05794Q   

地址:  府谷县田家寨镇张石畔村    

法定代表人:  党忠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矿井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部分废水外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15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1月15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15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5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1月15日温国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21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216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四小类第八条“部分处理设施停运,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处以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慧荣              话:0912-8713811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8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15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盛鑫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71525115L

地址:府谷县庙沟门镇沙洼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霆

我局于202210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5月12日在延安市交叉检查组检查时,你公司在线监测站房未配备不同浓度的标气,两瓶标气过期未更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0221014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1014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1014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21014日由周鑫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1014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收集,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210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告字〔202212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赵林田                         话:0912-8713616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3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16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煤化工集团亿隆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29809W

地址:府谷县三道沟镇昌汗沟村

法定代表人:徐海林

我局于202210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煤棚外原煤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1014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1014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1014日由执法人员白利雄(2707001514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1014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1014日由付国良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煤化工集团亿隆矿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2年1014日由付国良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煤化工集团亿隆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14日由付国良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煤化工集团亿隆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14日由付国良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白利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013日由赵林田、白利雄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我局于202210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4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100㎡以上 500㎡以内的;处罚幅度:3-5万。”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庆峰             话:0912-8713616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3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17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张明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MA6TG1L91C

地址:府谷县三道沟镇张明沟村

法定代表人:苏二喜

我局于202210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紫外线消毒装置停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1013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1013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1013日由执法人员白利雄(2707001514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1013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1013日由王彦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张明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2年1013日由王彦丰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张明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13日由王彦丰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张明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13日由王彦丰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白利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013日由赵林田、白利雄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10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4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水污染防治类:“8.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分类: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不足10 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 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 吨(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罚幅度:10-15万元,”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庆峰           话:0912-8713616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3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18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恒利达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494526XA

地址:府谷县赵五家湾乡许家梁村

法定代表人:赵占兴

我局于202210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工业场地露天堆存煤矸石,面积约70㎡,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102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102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1027日由执法人员白利雄(2707001514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102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1027日由白彦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恒利达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2年1027日由白彦飞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恒利达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27日由白彦飞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恒利达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27日由白彦飞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白利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027日由赵林田、白利雄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我局于20221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告字〔202216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 以内的,处罚幅度:3-5万元。”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庆峰             话:0912-8713616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6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19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67149623M

地址:府谷县赵五家湾办事处二道沟村

法定代表人:高侯清

我局于202210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厂区道路未及时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102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102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1027日由执法人员白利雄(2707001514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102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1027日由刘振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2年1027日由刘振强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27日由刘振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27日由刘振强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白利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027日由赵林田、白利雄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炭开发与利用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二)煤炭洗选加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储煤棚,安装抑尘设备,并对厂区道路、固定作业场所地面采取硬化、绿化、清扫、洒水等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1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告字〔202216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庆峰            话:0912-8713616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6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2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国能榆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青龙寺煤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3057540069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枇杷沟

法定代表人:杨宏飞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产生的煤矸石委托无处理能力的第三方进行处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3日由张宇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3日由张宇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2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方正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73826787T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乡郭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杨勇

我局于2021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查阅该公司在线监测设施运行记录,2022年5月6日数采仪发生故障,导致上传数据异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1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1年10月17日由曹业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0月17日由曹业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4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2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旭华洗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9Q835N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王家新窑村

法定代表人:高利峰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万吨洗选煤项目正在建设,总投资500万元,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8日由高利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8日由高利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5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项“(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报告表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项目总投资额的 1%-1.5%”)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的1.2%,陆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 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2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金川鸿泰镁合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05211056XJ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石尧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

我局于2021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采样管破损,导致6月15日在线数据异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1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1年10月17日由王进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0月17日由王进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5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2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西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450323733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常房梁村

法定代表人:陈根永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金属镁回转窑窑尾在线监测设施6月30日至7月5日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最大超标倍数0.48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7日由戈金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7日由戈金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5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2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鑫和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30Y45Q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石岩塔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利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33万立方米/年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已建成,实际总投资:2001301元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8日由王永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8日由王永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5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项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项目总投资额的 2%-2.5%”)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的2.5%,伍万零叁拾叁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 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2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国能榆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煤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305753978J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石岩塔村

法定代表人:姜全乐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产生的煤矸石堆存至工业场地东侧临时排矸场,未采取防扬散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8日由刘伟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8日由刘伟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5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2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榆林鑫鑫韵铁合金冶炼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F5MR6F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石岩塔村府谷县漠源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候娥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在线监控设施正在运行,采样管线长度大于70米,呈U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4日由郭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4日由郭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5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2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国能榆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青龙寺煤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3057540069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枇杷沟

法定代表人:杨宏飞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新建危险废物暂存库,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项目总投资:42833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3日由张宇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3日由张宇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5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项“(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处以项目总投资2.5%,罚款壹万零柒佰零捌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2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金川鸿泰镁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490584XB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石尧店村

法定代表人:温永平

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白云石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为48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也未进行苫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2月6日由刘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2月6日由刘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8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6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 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3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679923350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乡石岩塔村

法定代表人:张补明

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白云石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为28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也未进行苫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2月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2月7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2月7日由王和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2月7日由王和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8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6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 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3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15039F

地址:府谷县庙沟门镇沙梁村

法定代表人:谢党虎

我局于202211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一般固体废物台账(炉渣、粉煤灰)使用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建立及记录,且记录不规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111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1121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1121日由执法人员白利雄(2707001514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1121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1121日由王二云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2年1121日由王二云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21日由王二云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21日由王二云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白利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121日由赵林田、白利雄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10.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公告截图,20221121日由白利雄提供,证明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1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7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8.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记录不规范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处罚幅度:9-11万元。”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玖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庆峰            话:0912-8713616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217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3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15039F

地址:府谷县庙沟门镇沙梁村

法定代表人:谢党虎

我局于202211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雨水排放口(DW003)一处,现场检查时,发现两处排口,一处位于厂区大门口约50处公路下方,一处位于筒仓北侧边坡,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不一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1121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1121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1121日由执法人员白利雄(2707001514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1121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1121日由王二云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2年1121日由王二云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21日由王二云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21日由王二云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白利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121日由赵林田、白利雄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的规定。

我局于20221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7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7.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违法事实:已投入生产;排放口设置:排放口数量不符合规定;处罚幅度:15-20万元。”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庆峰                  话:0912-8713616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217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2〕 3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府谷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224032386A

地址:府谷县沙川沟

法定代表人:赵光林

我局于2022年111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府谷县电厂路段存在大量裸土未苫盖,开挖土方时未洒水降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11日日由执法人员刘剑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1月11日日由杨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4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二十七项“(二)未采取防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占地100m2以内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永岗刘剑            话:0912-8713386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216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3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能源投资集团五一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4030946L

地址:府谷县高家音子村

法定代表人徐平

我局于2022年111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工业场地露天堆存部分工程煤,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11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111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11由执法人员刘剑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11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111徐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4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6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 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永岗刘剑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216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35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宏华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28997L

地址:府谷县红花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国

我局于2022年111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堆存掘进煤,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11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111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11由执法人员刘剑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11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111王洪国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111王洪国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4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6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 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永岗刘剑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216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2〕36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开联府谷洗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7565144B

地址:府谷县孤山镇下申家峁

法定代表人:王君凯

我局于2022年102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将煤矸石倾倒至厂区北侧沟渠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撒、流失、渗漏等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29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29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29由执法人员刘剑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29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29王君凯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6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拟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永岗刘剑            话:0912-8713386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216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37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榆林市力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62574940L

地址:府谷县三道沟镇新庙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

我局于2023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煤泥、煤矸石堆放至厂区西侧,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9日由执法人员白利雄(2707001514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2月9日由王健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榆林市力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3年2月9日由王健峰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榆林市力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9日由王健峰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榆林市力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9日由王健峰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白利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2月9日由任慧、白利雄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2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3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m2 以上500m2 以内的,处罚幅度:5-7万元。”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永岗  孟越岭                   话:0912-8713386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36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38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府谷县梁子洗选煤厂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869772994

地址:府谷县庙沟门镇石峡梁行政村松树梁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边社平

我局于2022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厂区道路未及时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12月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12月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12月7日由执法人员白利雄(2707001514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12月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12月7日由池慧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梁子洗选煤厂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2年12月7日由池慧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梁子洗选煤厂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2月7日由池慧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梁子洗选煤厂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2月7日由池慧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白利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2月7日由赵林田、白利雄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炭开发与利用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二)煤炭洗选加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储煤棚,安装抑尘设备,并对厂区道路、固定作业场所地面采取硬化、绿化、清扫、洒水等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1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告字〔202216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庆峰            话:0912-8713616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36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2〕3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能源投资集团郭家湾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40314638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郭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柴利平

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工业场地露天堆存约280平方米工程煤、物料(沙子、石子),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也未进行苫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2月6日由陈智荣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2月6日由陈智荣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5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6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 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4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南梁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182651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红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付二军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产生的煤矸石倾倒至厂区北侧1.5公里处山沟内,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2月5日由张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2月5日由张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5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二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博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305318853B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

法定代表人:张建龙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场地西侧沟渠内存放大量煤泥浆液,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流失等防治污染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1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1年12月6日由张建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2月6日由张建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7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弘建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06065G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常房梁村

法定代表人:苏云

我局于2021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煤矸石倾倒在工业场地东侧空地边坡,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1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1年12月5日由杨忠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2月5日由杨忠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7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4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弘建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06065G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常房梁村

法定代表人:苏云

我局于2021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使用管道将调节池中的生活污水抽至曝气池,在抽水过程中管道破裂,导致生活污水流至排洪渠内,经检测,氨氮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1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1年12月5日由杨忠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2月5日由杨忠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7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4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天宇镁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715375708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常房梁村

法定代表人:陈根永

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白云石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为38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也未进行苫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2月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2月7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2月7日由张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2月7日由张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7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6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 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4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0680XM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沙后梁村

法定代表人:高菲

我局于2021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排矸场堆存矸石后未及时覆土碾压,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1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1年12月5日由郝耀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2月5日由郝耀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7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4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榆林市万源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48616366T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油房梁村

法定代表人:刘过门

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白云石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为49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也未进行苫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2月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2月7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2月7日由韩彩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2月7日由韩彩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7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6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 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话:0912-8713127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罚〔20234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366436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黄甫镇

法定代表人:高乃则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调阅你公司锅炉烟囱排放口配套自动监测设备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经核算你公司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364.6吨,排污许可证氮氧化物年许可总量为335.42吨,超过年许可总量29.18吨,氮氧化物超总量8.7%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刘文霞调取,证明污染物超总量排放情况);

6《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固定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复印件(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刘文霞调取,证明锅炉排放口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通过验收的事实);

7.《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原件第3-9页复印件(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刘文霞调取,证明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总量);

8.《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3年2月16日由郭文新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9.《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23年2月16日由郭文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10.《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6日由郭文新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11.《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6日由郭文新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12.《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王利东、刘文霞、刘亮琴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2月16日由王利东、刘文霞、刘亮琴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及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4条“超总量5%以上10%以下,处罚幅度(单位:万元)25-4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林田   刘剑                 话:0912-8713113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0912-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6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K府谷环连罚字〔202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省府谷县中能亿安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05794Q  

地址:  府谷县田家寨镇张石畔村

法定代表人:  党忠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部分原煤仍露天堆存,未棚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9日董志德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19日董志德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榆府环责改字〔2022〕142号)。2023114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府谷环罚〔20233号),对你单位罚款壹万元。

20221019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

部分原煤露天堆放,未棚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1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1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1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1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19日由董志德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2022年10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榆府环责改字〔2022〕142号);

7.202311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府谷环罚〔20233号)处罚万元;

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19日由董志德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1020日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连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221016日起至20221019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大写) 肆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慧荣              话:0912-8713811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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