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33/2021-00010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
标 题 | 府谷县公安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 依 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 内 容 |
备注 |
1 |
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业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
治 安 大 队 |
娱乐场所 |
现场核查 |
1、是否符合相关营业资质;2、备案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消防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4、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是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薄,统一建档管理; 5、保安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6、(1)是否有提供毒品,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2)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3)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是否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是否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是否中断,是否保存30日;(4)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是否符合《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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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网吧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
指挥中心网 安 中 队 |
网吧 |
现场核查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律禁止之信息;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之活动;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6、不得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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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典当业的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典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号)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
治安大队 |
典当经营户 |
现场核查 |
1、是否具备相关设立所需安全条件; 2、是否承接赃物等严禁承接之物品; 3、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是否按照规定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是否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是否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4、是否有违反《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其他规定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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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
治安大队 |
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 |
现场核查 |
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5、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8、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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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 |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3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治安大队经文保中队 |
县属企事业单位 |
现场核查 |
1、是否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3、单位是否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4、是否制定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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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监督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治安大队 |
涉及相关机构 |
现场核查 |
1、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是否按照规定向所在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是否向运达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3、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生产等相关条件; 4、是否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之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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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销售和运输情况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二条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
禁毒大队 |
全县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
现场核查 |
核发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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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务用枪、民用枪支及弹药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治安大队 |
公务用枪单位和民用枪支单位 |
现场核查 |
1、是否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落实枪支、弹药分开存放制度; 2、是否建立枪支管理登记制度; 3、枪支信息系统数量是否与实物相符; 4、配(管)枪人员是否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并经过专门培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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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监督检查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方案》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治安大队经文保中队 |
金融机构 |
现场核查 |
1、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金融机构自检制度的执行落实; 2、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技术标准; 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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