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cj/2021-00003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标 题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案件进度查询电话:0912-8721985
(二)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
执法区域 |
执法检查证、行政执法证证件编号 |
执法种类 |
备注 |
贾存社 |
全县 |
61082201 S0061110838A |
行政执法 |
|
马增强 |
全县 |
61082203 S0061184885A |
行政执法 |
|
胡平 |
全县 |
61082214S0061148055A |
行政执法 |
|
许 浩 |
全县 |
61082216 S0061110845A |
行政执法 |
|
韩 非 |
全县 |
61082206 S0061110840A |
行政执法 |
|
张 宝 |
全县 |
61082213 S0061184884A |
行政执法 |
|
苗二军 |
全县 |
61082209 S0061110842A |
行政执法 |
|
刘 雄 |
全县 |
61082208 S0061153617A |
行政执法 |
|
王 伟 |
全县 |
61082212 S0061153616A |
行政执法 |
|
韩彦林 |
全县 |
61082207 S0061148054A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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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荣 |
全县 |
61082205 S0061148056A |
行政执法 |
|
葛宇江 |
全县 |
61082210 S0061148038A |
行政执法 |
|
岳鹏车 |
全县 |
61082211 S0061184667A |
行政执法 |
二、执法职责
1.依法对辖区内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2. 依法对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及年检工作,并依法实施日常管理。
3.依法做好辖区内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地专卖执法环境。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权限
查处府谷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案件。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6.《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7.《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8.《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府谷县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管辖权范围内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发放的有效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询问笔录;
(4)证人证言;
(5)视听资料;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6.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方式
一、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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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体 |
权利、救济途径和方式 |
受理机关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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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 |
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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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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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陈述、申辩权利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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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众 |
查阅权利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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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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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 |
获知办理许可期限延长理由的权利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4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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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申请听证权利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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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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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持证人 |
变更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权利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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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持证人 |
延续行政许可期限的权利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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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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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持证人 |
停业、恢复营业权利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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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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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个人或组织 |
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权利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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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权利 |
榆林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复议) 府谷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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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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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体 |
权利、救济途径和方式 |
受理机关 |
法律依据 |
1 |
当事人 |
陈述、申辩权利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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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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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当事人 |
申请听证权利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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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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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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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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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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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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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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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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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当事人 |
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权利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
4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申诉、检举权利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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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当事人 |
获知被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权利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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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当事人 |
获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措施权利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第二款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第三款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四款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
7 |
当事人 |
获知调查取证时限权利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6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权利 |
榆林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复议) 府谷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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