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4/2022-00000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
标 题 | 府谷县司法局关于公布《府谷县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要求,我局组织了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府谷县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予以公布。
附件:1、府谷县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清单(第一批)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府谷县司法局
2022年1月6日
附件1
府谷县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部门 (单位)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实施基本 情况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 |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
1 |
县公 安局 |
户口登记项目非主项变更 |
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身高及血型等用于公安机关户口簿上申报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 |
民政局、教育局、医院等相关部门 |
书面承诺 |
2 |
县公 安局 |
户籍关系证明 |
直系亲属户籍关系证明,主要指涉及“关系证明”的户籍审批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 |
书面承诺 |
|
3 |
县医 保局 |
出生 证明 |
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医保部门 |
医疗 机构 |
书面承诺 |
4 |
县医 保局 |
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医疗救助申请卡》 |
医疗救助对象缴费补贴、医疗救助对象(零星)报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
医保 部门 |
民政 部门 |
书面承诺 |
5 |
县医 保局 |
长期居住证明、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工作合同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主项第四项 |
医保部门 |
公安部门、参保单位 |
书面承诺 |
6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共有人情况证明 |
不动产权归属 |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民政局 |
书面承诺 |
7 |
县林 业局 |
检疫 证明 |
办理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证明苗木无病虫害疾病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
林业局 |
林业工作站 |
书面承诺 |
8 |
县民政局 |
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证明 |
证明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抚养被收养人能力 |
《收养法》 |
民政局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书面承诺 |
9 |
县文 旅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
文旅局 |
公安局 |
书面承诺 |
10 |
县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
清税 证明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一般程序注销)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十六条、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税务局 |
书面承诺 |
11 |
县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
身份 证明 |
港澳台投资企业登记 |
市场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第三款6项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书面承诺 |
12 |
县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
身份 证明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
市场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第三款5项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书面承诺 |
13 |
县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书面承诺 |
14 |
县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
清税 证明 |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一般程序注销) |
市场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19〕195号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税务局 |
书面承诺 |
15 |
县教 体局 |
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成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五)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
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
毕业学校、教育部门 |
书面承诺 |
16 |
县教 体局 |
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
学校和县级以上教育部门 |
书面承诺 |
|
17 |
县教 体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发[2016] 20号)第九条:“举 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 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
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
公安 部门 |
书面承诺 |
|
18 |
县司 法局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 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
县法律援助中心 |
镇政府 |
书面承诺 |
19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清税 文书 |
企业登记注销审批 |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 |
行政审批局 |
税务 部门 |
书面承诺 |
20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清税 文书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销审批 |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 |
行政审批局 |
税务 部门 |
书面承诺 |
21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场监管局 |
书面承诺 |
22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 机构 |
书面承诺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参考文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公民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况,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应依法公开承诺书、明确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内容。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具体是:
……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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