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共资源配置 > 重大项目建设及ppp项目信息 > 正文
索引号 | czgljggtj-ydxx-2017-0023 | 发文字号 | 府国土资征补告〔2016〕8号 |
成文日期 | 2016-07-22 | 发布日期 | 2016-07-22 |
标 题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国土资征补告〔2016〕8号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陕政土批〔2015〕376号)《关于府谷县2015年度第十二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府谷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1日发布《府谷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府政征公〔2016〕8号),县国土资源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府谷县庙沟门镇化皮沟行政村0.5458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府政发〔2013〕22号),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府政发〔2013〕22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项目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附着物征迁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搬迁补助费)以货币形式支付,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自行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府谷县国土统征储备中。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府谷县国土统征储备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需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持原单位或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到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上述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土地证书。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
联 系 人:李亮雄 、李岳峰
联系电话:0912 - 8716526 监督电话:0912 - 8712720
特此公告
府谷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