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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gxzzjj-wfghbzf-2017-0007 | 发文字号 | 府住建发〔2017〕116号 |
成文日期 | 2017-09-10 | 发布日期 | 2017-09-10 |
标 题 | 关于转发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住建发〔2017〕116号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转发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
现将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榆政住建发[2017]1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开展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督查工作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督查时间和对象
督查的时间为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5日。督查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督查的组织实施及工作安排
住建局责成专人组成督查组,组长由住建局局长刘文彪担任,副组长由张峰主任担任。对我县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中介机构展开全面排查。
三、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定、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涉及此次督查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此次督查的重要性,同时提醒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自觉执行国家的法规政策,并按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厉打击,予以公开曝光。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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