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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xrmzf-xzfwj-2017-0155 发文字号 府政发〔2016〕1号
成文日期 2016-01-16 发布日期 2016-01-16
标   题 关于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府政发〔2016〕1号

府谷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专营门店:

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

2015年11月以来,四川、河南省先后发生2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较大爆炸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11月12日11时30分,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铜鼓乡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12月28日10时45分,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西陶镇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春节临近,我县烟花爆竹经营也即将进入旺季,各镇、各有关部门、园区、办事处、社区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上述两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突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从运输、储存、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落实责任,细化措施,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规范烟花爆竹市场销售秩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经营许可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城乡大力扶持发展烟花爆竹长期零售专营门市。同时,根据我县历年烟花爆竹销售的有关情况,结合实际,春节期间,在县城设一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场所,为期30天(腊月二十至正月二十),由我县三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祥丰烟花生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红商贸有限公司、国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责现场安全管理。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零售门市新办、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由所在地镇(办、社区)、园区初审并签注意见,与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报县安监局审核发证后,凭经营许可证到批发企业购货,由批发企业向经营网点配送。批发企业在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认真查验零售专营门店相关资质,并建立流向登记台账。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管理。取缔关闭 “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批发企业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零售门市设立仓库、流串经营;严禁在销售场所试放烟花爆竹。销售摔炮、擦炮、“三无”烟花爆竹产品和试炮的,一经发现,直接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各镇、园区、办事处、社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负责人包户的“四包”责任制,将打非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人员。要将曾经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村、户和人员列为日常重点盯防对象,加强对本辖区内废旧窑洞、地窖、厂房、出租房、闲置校舍、农村无人居住房等场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情况的排查,发现非法制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要立即会同公安机关处置,消除安全隐患。要继续强化安全管理,规范集镇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发现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违规经营的要严肃处理。

公安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结合“2015秦风�冬季亮剑”严打专项行动等活动,依托公安检查站和基层派出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一经发现,要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工商、质监、综合执法、物价、交警、消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秩序。

各镇、各相关部门、各园区、办事处和社区要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发现涉及非法制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线索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精准打击,使全县上下形成联打、联防、联治、联控的烟花爆竹打非态势。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镇、各有关部门、园区、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对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及非法从事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举报、打击非法制销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广大市民树立环保、安全、文明意识,少购少放烟花爆竹,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非法渠道烟花爆竹产品。

五、严肃责任追究

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运输、储存、制售的,未经审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各执法部门要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涉及非法从事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的,监察机关将严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因非法经营、储存发生事故的,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予以一票否决。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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