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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xrmzf-xzfwj-2018-0408 发文字号 府政发〔2018〕91号
成文日期 2018-10-15 发布日期 2018-10-15
标   题 关于印发府谷县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府谷县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府政发〔2018〕91号

府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府谷县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便民服务中心:

《府谷县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府谷县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榆发[2018]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榆林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榆政财农发〔2018〕50号),结合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管理贯穿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全过程。

第四条 领导小组(农工部)是县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审核下达全县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年度指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与分配

第五条 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建设任务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示范村建设,建立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发动群众以及社会各方力量支持的多渠道筹资的有效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要把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公共财政重点支出的范围,加大资金统筹力度,确保乡村振兴资金的需要。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上级实行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市区,资金直接切块下达,县级根据建设规划和建设任务,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规定,合理安排,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分配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参与建设的示范村(国有农场)。奖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庄规划编制、培育特色富民产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人居环境整治、绿化美化村容村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弘扬文明乡风、推动乡村治理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六)修建楼、堂、馆、所;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八)其它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委托乡镇、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实施的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项目,项目资金拨付到乡镇往来资金专户并按规定报帐,主管部门实行台账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加强项目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农工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及时商县财政局,拟定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并根据联合审定的方案下达项目计划或通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上级有明确规定按照上级规定执行,上级没有明确规定严格按照县政府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是县级有关项目牵头部门,切实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公开和公告公示制。主管部门要将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政策法规、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通过网络或媒体向社会公开;要将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实施地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告公示主要内容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五条 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备案管理,乡村振兴资金分配方案审定后,将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和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地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项目计划的,需报领导小组(农工部)按相关程序审批调整变更,并及时向市级报备。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政府将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示范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奖补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反映情况突出的,将委托专业机构对当年完成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核查,相关情况将作通报。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是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项目资金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对项目申报实施中发现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浪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收回补助、撤销项目等措施,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农工部)、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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