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xrmzf-xzfwj-2018-0403 | 发文字号 | 府政办发〔2018〕102号 |
成文日期 | 2018-09-13 | 发布日期 | 2018-09-13 |
标 题 | 关于印发府谷县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政办发〔2018〕102号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府谷县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便民服务中心,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府谷县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府谷县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县政府同意,从8月份到12月份底,在全县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强化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集中打击、整治一批问题突出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惩治处罚一批非法违法突出问题、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问责一批失职渎职责任人、曝光一批重大隐患和反面典型、惩戒一批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把较大事故发生数量降下来,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煤矿领域。重点查处采掘接续失调组织生产,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蓄意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施工,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未落实退出措施,安全培训不到位,井下采掘工程违规外包,超层越界等行为和火烧区项目治理。(能源局、国土资源局分工负责)
(二)非煤矿山领域。重点查处矿山企业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建设、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倒卖、承包、出借等行为;重点查处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未批先建、非法建设以及非法生产等行为。(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分工负责)
(三)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查处无照、无证、超范围生产经营储存危化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已关闭取缔后的小化工、小窝点死灰复燃,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压力管道、容器、安全附件超期未检,特殊作业未执行作业许可,违法采购、违规充装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安监局、商贸办、工商局、质监局分工负责)
(四)烟花爆竹领域。重点查处经营场所“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产品流向信息管理制度不落实,人员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安监局负责)
(五)天然气管道安全领域。重点查处破坏损害天然气长输管道、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管道被占压等行为,长输管道企业未按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未按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管道标识,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建立等问题。(能源局、公安局分工负责)
(六)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查处汽车客运站未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八不出站”规定,无证、无资质、超资质范围从事交通运输经营建设,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校车等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非接驳运输的长途客车凌晨0时至5时违规运行,危运车辆违规运营、无牌无证无资质非法经营,货运车超限超载等行为。(公安局、交通局、交警大队分工负责)
(七)建筑施工领域。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无资质施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无相应证书从事建筑施工,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破坏燃气管道等行为。(住建局负责)
(八)消防领域。重点查处建设工程未审先建,或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许可擅自营业,未按规定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城市商业综合体和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住宅小区或公众聚集场所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停放行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和违规住人等行为。(消防大队负责)
(九)民爆领域。重点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民爆物品,未经许可运输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无资质驾驶和押运,爆破作业规章制度不落实等行为。(公安局、工业经济局、能源局分工负责)
(十)特种设备领域。重点查处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等问题。(质监局负责)
(十一)冶金工贸领域。重点查处有限空间风险辨识、作业审批等制度不落实,除尘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氨制冷机房不符合防爆防泄漏规定,光伏、风力发电厂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等问题。(安监局负责)
(十二)旅游安全领域。重点查处大型游乐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维修,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公安局、旅游局、质监局、工商局分工负责)
(十三)职业健康领域。重点查处职业病危害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职业病危害项目不申报、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等行为。(安监局负责)
(十四)成品油销售领域。重点查处加油站防火措施不落实,灭火设施设备不齐全,监控录像设备、防雷设施、演练和培训台账不完善,未及时处置储油罐泄露、卸油口和输油管道老化、开裂,未设立摩托车加油区等行为。(商贸办负责)
电力、铁路、环保、农机、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深入开展集中执法行动。纪委、监委、司法、工商等其他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
在集中执法行动中,要坚持做到“六必查”:一是信访举报的必查;二是媒体曝光的必查;三是发生安全事故的必查;四是存在重大隐患的必查;五是列入“双随机”抽查的必查;六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和习惯性违规违章的必查。对于问题严重的、拒不落实整改指令的,要依法依规顶格处罚。同时,对违反《府谷县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督和联合惩戒。
三、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8月28日-31日)。各镇(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晰、措施有力。各镇(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要于9月5日前将本辖区、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报县安委办。
(二)集中执法阶段(9月1日-11月底)。各镇(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9月底,县政府将结合季度点评考核对各地各部门集中执法行动安排部署情况进行检查,11月上旬,对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份)。各镇(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认真总结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的经验,不断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各镇(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各有关部门要于12月3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总结报县安委办。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执法责任。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既是贯彻落实中央“放管服”有关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力手段。各镇(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把集中执法行动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县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提升执法能力,严格规范执法。执法过程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健全执法档案。通过惩治处罚一批非法违法突出问题、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问责一批失职渎职责任人、曝光一批重大隐患和反面典型、联合惩戒一批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真正达到“执法一次、触动一片,处罚一家、警示万家”的效果,形成强大震慑力。要避免多头执法,禁止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等违法行为,努力打造公正法治的营商环境。
(三)加强执法监督,严肃追责问责。各镇(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在执法行动中,要及时公开信访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对于存在只检查不执法、只执法不处罚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执法人员,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镇(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每月23日前向县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和集中执法行动信息。对于在集中执法行动中存在“零处罚”或执法情况全县排名靠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进行通报,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并将把集中执法行动作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
府谷县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912-8717996
附件: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
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行业领域 | 发现违法行为(起) | 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起) | 执法文书使用情况 | 罚款 (万元) | 停产停业整顿(家) | 暂扣证照(个) | 吊销证照(个) | 关闭企 业(家) | 取缔企 业(家) | ||||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份) |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 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份) | 制作案件移送书(份) | ||||||||||
总数 | 其中移送司法机关起/人 | ||||||||||||
煤矿 | / |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 | ||||||||||||
危险化学品 | / | ||||||||||||
交通运输企业 | / | ||||||||||||
道路交通路面执法 | / | ||||||||||||
消防 | / | ||||||||||||
建筑施工 | / | ||||||||||||
工贸行业 | / | ||||||||||||
烟花爆竹 | |||||||||||||
油气管道 | / | ||||||||||||
特种设备 | / | ||||||||||||
旅游 | / | ||||||||||||
合 计 | / | ||||||||||||
惩治典型违法行为(起) | 曝光重大隐患和典型案件(起) | 处罚失职渎责(人) | 实施联合惩戒(家/人) |
说明:1.本表由各镇(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于每月23日前报县安委办;2.每次报送数据为累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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