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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cj/2021-00000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1-08-24
标   题 府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
发布机构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府谷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需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合理布局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合理化布局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遵循市场导向和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府谷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局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同时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可对局部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公告实施。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条件和提交材料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定中零售点布局规划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新办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十条 市场网格划分。府谷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分为城区、农村两大市场区域。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16个片区71个区域单元,包含府谷县辖区内全部地域面积:

(一)城区市场按照交通道路形成的区域分为7个片区37个区域单元;

(二)农村市场按照建制行政村、农村交通道路划分为9个片区34个区域单元。农村市场涵盖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

第十一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方式为:

(一)城区市场:采取局部数量兼距离布局模式。局部数量详见规划附表;距离布局模式按照不低于25米直线距离设置一户;

(二)农村市场:采取局部数量、距离布局兼人口控制布局模式。局部数量详见规划附表;人口控制布局模式200人布局1个零售点;西部农村(孤山镇、新民镇、三道沟镇、庙沟门镇、老高川镇、大昌汗镇、郭家湾镇等)按距离布局模式按照不低于15米直线距离设置一户。

第十二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的确定方法及调整方法为:

(一)府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

规划户数=区域上年卷烟销售总量/上年全县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区域现有零售点数量

上年全县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全县上年卷烟销售

总量÷全县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如区域拟增零售点数量为负数,则说明该区域零售点布局已满足布局需求,将不再新增零售点;

(二)特殊区域计算方法为:考虑到特殊区域如经济开发区、新区、新开发住宅区等,经济发展较为迅猛、人口数量增长明显,可在第十二条第(一)项中规划数量适量增加;

(三)本规划实施后,对已经规划布局的区域单元,因市场形势的变化可视情况对该区域单元的规划数量进行增(减),并尊重历史和当地辖区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增(减)的测算方法按照本条第一项计算。

第四章零售点布局的不予设置和不受限制

十三 下列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因违法违规被收回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用他人名义申请办证,本人实际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

10.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3.主营五金、蔬菜批发等业务与主营烟酒副食品无关的;

4.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6.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7.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

2.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4.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十四 不受合理化规划方式标准限制的情形:

(一)残疾人、低保户、烈属、军属等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仅限办一个零售许可证,但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四)营业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等经营场所,有独立的商品部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六)占地面积30亩或用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厂矿,对内经营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以上情形可以视实际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距离:城区小于50米、农村小于30米的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中所称“距离”是指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点之间的距离。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含本数。

第十九条 《府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抵触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府谷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府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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