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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gs01/2022-00125 发文字号 府政办发〔2022〕56号
成文日期 2022-08-31 发布日期 2022-09-05
标   题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各便民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榆林市医疗保障局榆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榆林市民政局榆林市计划生育协会榆林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榆医保发〔2022〕60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做好我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参保缴费标准

我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96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10元(中央488元,省61元、县61元)。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个人缴纳50元,剩余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

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纳50元,剩余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县财政按每人每年255元资助。

4.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的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计划生育家庭

财政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三)其他特殊人员

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我县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身份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医保经办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医保经办中心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对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及时做好医保权益记录。

(三)每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截止至2022年12月20日,具体启动时间由市、县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商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通过特殊人员缴费途径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市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县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县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五、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按照拟参保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镇(便民服务中心)审核资料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反馈县医保经办中心,县医保经办中心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标识,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负责人员要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县医保经办中心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集中缴费期开始后,2022年度政策允许参保缴费的特殊人群,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新增参保及缴费。

(三)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常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享受期(1月1日),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经办中心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经办中心完成退费工作。

(五)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和各相关部门要把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作为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的一个重要举措,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医保、税务、财政、民政、计生协会、乡村振兴等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汇报。县委组织部已将巩固和提高参保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中,确保我县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各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要立即开展辖区内人员参保情况摸底工作,并将填报的详细情况(详见附件表)于参保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盖章签字报县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同时报送视同参保人员佐证资料。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协同一致,落实责任,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医保部门要做好新增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对相关部门核实核准后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精准标识。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做好权益记录。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计生协会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原计划生育家庭(户)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及返贫致贫等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和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各项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要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和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让广大参保人员熟悉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深刻理解政策,充分认识参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四)问责问效。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对参保率靠后的镇(便民服务中心)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中不作为影响参保工作的个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和各相关部门联系电话表

2.各镇(便民服务中心)人员参保情况汇总表

3.各行政村人员参保情况信息表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府政办发〔2022〕56号附件1-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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