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简体 | 繁体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政府办文件 >  正文

索引号 001/2021-00060 发文字号 府政办发〔2021〕50号
成文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1-11-01
标   题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府谷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各便民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煤电化载能工业区管委会:

现将《府谷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府谷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函〔2020〕61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榆政函〔2020〕12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切实做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全县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新的空间格局。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全县范围内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县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资源规划局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配合做好全县范围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省政府及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资源规划局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我县不再重复登记。

(二)开展由我县负责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

县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的确权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等相关部门提请县政府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和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县资源规划局负责开展除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以水流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县资源规划局会同县水利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等联合制定印发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提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协助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县资源规划局对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等进行确权登记。由县资源规划局会同县水利局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草原不再作为单独湿地、草原进行登记。

(五)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县资源规划局对本全县范围内除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县资源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县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县资源规划局会同县林业局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自然资源确权和森林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做好已登记发证的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应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县资源规划局依据确权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信息、专项调查信息关联,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以上任务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1年10月31日前)。配合开展本辖区内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的有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编制府谷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和府谷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2021年10月31日前报市资源规划局审核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县资源规划局制定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2022年)。配合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我县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资源规划局根据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森林、湿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职责分工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县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级年度实施计划,承担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完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制度规范,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培训工作等。

(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

(三)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负责提供全县环境保护规划、排污许可资料、水质监测、水功能区划等成果,配合县资源规划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信息,水流、湖泊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取水许可资料,配合县资源规划局划定职责内的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及水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五)县林业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信息,全县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历史资料,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林地“一张图”,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国家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及功能区划成果,全县湿地资源调查的历史资料,全县草地资源保护、规划等成果,配合县资源规划局划定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配合县资源规划局开展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六)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按照县级总体工作方案,配合县资源规划局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配合县资源规划局做好本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属争议调处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协同机制,明确目标要求,落实任务分工;县政府批准和指导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如期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本行政区域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落实并负责支出监管。

(三)提升工作质量。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夯实工作基础,县资源规划局加大政策研究力度,加强政策技术培训,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充分整合利用好各部门已有的各类基础资料数据,规范开展补充性调查,衔接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日常工作。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加强宣传监督。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和手段,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通力配合、全面支持的良好氛围。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