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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gs01/2021-00326 发文字号 府政办发〔2021〕40号
成文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09-03
标   题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各便民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煤电化载能工业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优化社会救助程序,提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认定精准率和救助及时性,高效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民发〔2021〕49号)和《榆林市民政局关于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榆政民发〔202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特困人员供养认定权限下放到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由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并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和特困人员供养认定,做到审核确认(认定)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强化县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力度,增强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审核确认(认定)权限,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以下称低保、特困供养)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序,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服务。

二、基本原则

——权责一致。坚持有力推进“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下放到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权责统一。

——便民利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基本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切实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提高效能。坚持将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低保审批运作机制。

三、工作职责

县民政局是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成效;县民政局负责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反馈工作;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是低保、特困供养受理、审核、确认(认定)及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是审核确认低保、认定特困供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低保、特困供养的受理、审核、确认(认定)工作;村(居)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是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协助主体,协助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动态调整等工作。

(一)县民政局职责

1.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低保、特困供养政策的修订完善、政策解释和督导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开展低保、特困供养工作业务指导与调研,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监管责任。

2.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实行社会化发放。

3.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宣传、培训及救助对象网络公示等工作。

4.负责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数据维护。

5.负责做好对各镇(便民服务中心)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对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和申请未通过对象进行跟踪到应保尽保;对与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备案对象和有举报、反映的对象进行100%的入户调查。

6.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认定)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规问题。

7.负责县级低保、特困供养工作政务公开及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8、负责对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考核、评估。

9、研究解决低保、特困供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相关的政策咨询、信访案件的转办和督办及调查处理工作。

10、按照省民政厅、榆林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完成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相关事务。

(二)镇(便民服务中心)职责

1.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要成立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审核确认工作机制。

2.负责本辖区困难群众低保、特困供养的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公示、审核确认、档案管理、动态调整及向县民政局报送备案资料等工作。

3.负责按时录入、更新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审核确认数据,建立救助对象各类台账,做到系统与台账信息数据准确、完整、一致。

4.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有关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投诉举报的查实、回复等工作。

5、按需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保障低保、特困供养工作力量。

6、按照县民政局要求完成低保、特困供养相关事务。

(三)村(居)委会职责

1、协助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开展入户调查、家庭收入核算、公示等工作;负责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

2、负责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主动将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上报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上报镇(便民服务中心)。

3、协助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关爱帮扶等服务性工作,帮助群众掌握“e救助”掌上办操作技能。

4、负责低保、特困供养政策宣传,解释和处理群众信访维稳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确认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或符合条件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申请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并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并自愿接受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或民政局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申请低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填写备案登记表。

受理: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提请县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提请县民政局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对时,低保、特困申请人必须做出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并填写《授权书》,县民政局在收到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4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确认

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可提交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审核确认(认定)领导小组;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家庭(本人)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领导小组负责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确认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确认后的城乡低保对象和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要在村委会所在地进行长期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的,应当在做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认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四)备案管理。

县民政局结合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数据、对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报送的花名册和月(季)报表进行备案并审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低保、特困供养政策精准落实。

五、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

(一)动态管理

1、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根据低保、特困供养复核时限要求,按时组织开展复核,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2、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根据申请及经济核查情况办理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对死亡人员从次月停发保障金。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二)档案管理

1、确认类档案:按照一户一档要求,规范审批表、申请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明材料、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入户调查表等相关材料,由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归档,报县民政局备案一份。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确认文件、低保及特困供养花名册、日常走访调查资料等由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分别归档管理。

3、电子类档案:主要以“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社会救助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确认意见。县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线下电子档案,实现与系统数据、纸质档案一致,留存备查。

六、系统操作与资金发放

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在“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完成低保、特困供养的受理、审核、确认业务,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按月及时将已发放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录入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确保社会救助数据的精准性。

1、每月初10日前,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将上月新增、减发、停发人员名单行文上报县民政局,同时完成系统低保确认、特困人员认定、信息变更和系统数据备份工作;

2、县民政局将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上报的数据报送县财政局,原则上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低保、特困供养资金的发放工作。

七、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培训部署阶段(2021年9月30日前)。县民政局组织专题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的有关政策要求、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等。

(二)交接运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10月1日起 )。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要按照相关要求,围绕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做好下放工作交接。11月份对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进行科学总结,对权限下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馈的问题进行梳理,研究解决办法,不断优化和完善程序。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府谷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民政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分管副局长,县最低生活保障中心主任和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镇长(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分管社会救助的副局长兼任。

(二)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要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配足工作人员。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加强低保、特困供养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满足工作需要,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提供组织保障。

(三)规范履行职责。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和政策程序,依法行使审核审批权力,按时精准上报低保、特困供养发放名单,依法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县民政局在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指导监管,全力支持配合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确保低保、特困供养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要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低保、特困供养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对搞“关系保人情保”、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等干扰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管理秩序的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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