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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35 发文字号 府政发〔2024〕22号
成文日期 2024-04-02 发布日期 2024-04-09
标   题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府谷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各便民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府谷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府谷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制度,持续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榆林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榆办〔2007〕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府谷县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必须在省人社厅、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职数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健全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的岗位等级晋升机制和合理有序的工作机制,实现专技岗位等级晋升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条件

第四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通过省、市、县规定程序评审或认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通过国家相关考试取得职业(执业)资格;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须达到各等级规定的聘任年限。

第三章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办法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保证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工作公平、公正,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须成立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实施。

(二)制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工作方案

1.确定竞聘岗位。专技二级岗位按照省人社厅核准的文件执行;专技三级岗位按照市人社局核准的文件执行;专技四级至专技十三级,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核准的岗位设置为前提(原则上不突破核准的各层级岗位数),由聘用单位确定人员竞聘岗位,转隶的专技人员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教育系统按榆政人社发〔2023〕26号文件执行。

2.明确竞聘条件。结合本单位制定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考核标准,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条件、能力、水平等事项。

3.公布竞聘方案。竞聘方案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进行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竞聘方案的通过,专技人员必须占参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竞聘方案须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开竞聘

1.公布竞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2.竞聘人员申请竞聘;

3.对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岗位等级晋升领导小组确定推荐各等级晋升人员;

5.公示期满推荐上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条因工作调动,调动人员所持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调入单位所需专业,调入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可按现聘岗位聘用,在新单位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可参与岗位等级晋升。

第七条专技岗位等级晋升为本层级岗位等级之间。首次等级晋升要求聘用在本层级最低岗位等级满3年。

第八条优先晋升岗位等级的情形:

1.支医、支教、支农、扶贫或轮岗到基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减少0.5年本岗位所需聘用年限;

2.近三年考核每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减少0.5年本岗位所需聘用年限;

3.近三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等次的,原则上可在本岗位层级内晋升一个岗位等级(不占用单位岗位职数);

4.近五年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在本岗位层级内晋升到最高岗位等级,只可使用一次(不占用单位岗位职数);

5.近五年个人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在本岗位层级内晋升一个岗位等级,只可使用一次(不占用单位岗位职数);

6.近五年个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在本岗位层级内(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岗位等级。

第九条降低岗位等级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岗位聘用合同或降低岗位聘用等级(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

(一)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或不能正常履行聘用合同所规定的职责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聘期内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等原因,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五)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等次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其它情形;

(七)单位岗位等级晋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对于现已超过核准岗位设置数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逐年逐步到位。

第四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干部职工聘任工作的管理和考核,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聘用人员实行聘期或动态考核,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降低一个以上岗位聘用。岗位未发生变化,整个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实行续聘。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晋升,是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重要内容,能够充分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专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注重化解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注意舆情引导,确保积极稳妥地开展该项工作。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的事业单位,县人社局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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