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1-00061 | 发文字号 | 府政发〔2021〕57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标 题 |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各便民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煤电化载能工业区管委会:
《府谷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府谷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府谷县委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衔接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榆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榆政财农发〔2021〕78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壮大发展乡村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以工代赈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省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三条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以用于支持以下8个方面:
(一)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二)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三)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
(四)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五)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六)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
(七)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八)省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第五条市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资金占比不得低于70%,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三条中央衔接资金和第四条省级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以用于支持以下2个方面:
(一)可适当安排用于完善提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二)市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第六条县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三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和第五条市级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以用于支持以下4个方面:
(一)县级财政衔接资金还可用于我县《支持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实现产业振兴的奖补办法》中有带动效益的新型经营主体项目。
(二)可安排脱贫对象(含监测帮扶对象)的互助资金占用费补贴。
(三)适当支持乡村振兴示范村、脱贫村或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村级活动室、文化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县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第七条负面清单。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市统筹安排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公告公示、监理、验收、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中央、省级和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属于对县级补助性质,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结余部分要按照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县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支持内容与省市一致,作为县衔接资金投入。
第九条县级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安排资金项目,推进县域内均衡发展。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条县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完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要素内容,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使用中央、省级衔接资金的县级项目方案要逐级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使用市级衔接资金的县级方案要报市级行业部门审核,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于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对已下达项目资金计划1个月以上仍未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专人催办;2个月以上仍未实际开工的项目,要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通报;3个月以上仍未实际开工的项目,要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县委、县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项目。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镇(便民服务中心)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收到中省市衔接资金后,3个工作日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行业主管部门。
县级衔接资金待县人代会研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将资金预算下达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在资金预算下达15个工作日内,根据县委县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任务和县级乡村振兴相关规划,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提请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常务会研究审定,及时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备。
第十五条财政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成效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衔接资金、项目实行公开和公示公告制。财政局负责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示中、省、市、县衔接资金指标文件;主管部门要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政策规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通过网络或媒体向社会公开;要将衔接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十天。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七条全面落实落细各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坚持“资金来源清晰、流向清楚、使用规范、内容具体、成效可见、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和考核”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县(部门、镇、村)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台账,各衔接资金使用单位落实专人负责,按月及时更新台账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强化预算执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衔接资金支出进度,要求9月份达到75%、12月15日前92%以上的序时支出进度。
第十九条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公开透明、网格化的衔接资金项目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衔接资金的监督检查,组织衔接资金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第二十条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县政府印发的《府谷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府政发〔202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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